行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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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行政組織法,僅指有關規定行政機關的結構、組成、許可權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中國,狹義的行政組織法就是指行政機關組織法。而在有的國家如日本,這個意義上的行政組織法可以區分為國家行政組織法、地方公共團體組織法及其他的公共團體組織法。
廣義的行政組織法,除了行政機關組織法外,還包括構成行政組織的人的要素即國家公務員的法和供行政目的使用的物的要素即公物的法。在中國,有學者認為,行政組織法大致由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機關編製法和公務員法構成,即為傳統上廣義的行政組織法。
(1)民主集中制原則。它是處理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相互關係的根本準則。
(2)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
(3)行政機關的組織建設,實行精簡的原則。
對行政組織法的研究範圍,學者主張不一,大致有幾種觀點:
一是認為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組織、自治組織、公務員;
二是認為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組織、自治組織、公務員、公營事業、公共團體與公物;
三是認為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行政組織、地方政府組織、公務員;四是認為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公務員。
實際上,在現代國家中,一般而言,行政組織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即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行政組織與地方行政組織。
(1)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行政組織屬於國家行政組織,它們依據法律、法規而設立,組成機關,自成系統,並辦理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職權範圍之行政事項。
(2)地方行政組織,包括屬於國家行政系統之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與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兩種。地方自治行政組織與國家行政組織在產生、法律地位、職權方面均有不同。
(3)行政組織在形式上雖以行政機關為主要單位,實則以構成機關之公務員為主要因素。公務員的任用及其權利義務,均為行政組織的重要問題,因而有以法律、法規規範之必要。規定這種有關公務員制度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為公務員法,為行政組織法的重要部分。
(4)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國的公共行政主體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各種除政府行政以外的社會公共行政也納入研究範圍”。在中國,學者們也逐步將非政府組織納入研究視野。因此,非政府組織法律問題也是行政組織法的研究對象。
但是,僅僅進行法律制度研究,局限於“已有的行政組織法規範,呈現出很大的封閉性”。行政組織法的研究範圍,除了上述基本制度作為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行政組織法基本原理、行政組織法的實施問題等內容。
現代各國制定的行政組織法,其歷史背景、條件、國情等各有不同,因此很難概括出適用於所有的國家行政組織法的一般結論,但總的來說,各國行政組織法或多或少表現出以下特點或趨勢:
一、行政組織結構的民主化專業化
現代行政組織不同於傳統的“官僚機構”,它的組織層次與分工體系更符合民主化、專業化原則;組織成員不再以“官僚”自居,而以“公僕”形態出現;專業人員與行政人員協調配合,在組織中各有職位;更重視專業分工和專業組織;等等。
二、行政組織機構的擴大化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行政組織職能日益擴充,行政組織機構規模擴大、編製增加,造成行政權的擴張,故現代行政組織立法面臨“大機構”與“精簡化”的平衡問題。
三、行政組織法規的標準化
在各國加強行政組織立法的形勢下,組織法規呈標準化的趨向。行政組織雖有不同種類和級別之分,但同類同級組織具有共同標準。有的國家已制定了行政組織法典,如日本國家行政組織法,即為日本中央行政組織機構的準則。
四、行政組織的非政府化
現代行政組織法的一個引人註目的發展趨勢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現代公共事務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務特別是社會性、專業性較強的公共事務,逐漸由國家行政機關轉移或下放給各種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等民間機構管理或參與管理。相應地,行政組織法逐步發展成為政府組織法與非政府組織法。
五、行政組織之間的分權化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各國的政府制度不斷經歷著變革,呈現出某些協同的趨勢。特別是在歐洲,隨著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歐盟成員國的地方政府表現出某種共同的發展趨勢,如強化地方自治、實行地方分權、鼓勵多樣性、非官僚化、服務提供的變化、對民眾的負責性、公民參與、減少調控和強調中央與地方的合作等等。行政組織之間分權化將逐漸成為一種世界性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