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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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方行政機關[1]
地方行政機關是指活動範圍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範圍的行政機關,如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級地方自治體等。
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要受到兩種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轄區域的限制,它只能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行使職權;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機關的限制,其只能行使屬於地方所有的職權,而無法行使全國性職權,如國防、外交權。同時,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與命令還不得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法規和命令相違背。
地方行政機關,通常分為三級:
第一級,即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二級,即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第三級,即鄉、鎮人民政府。
實踐中,在我國許多地方,省級地方行政機關與縣級地方行政機關之間還有一級人民政府,即市(下轄區、縣的市)人民政府,這些地方的行政機關即為四級而不是三級。
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1]
地方行政機關負責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我國地方行政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們根據“雙重負責制”(既要向同級地方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又要對上級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原則開展工作,其職權主要有以下幾項:
1、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與命令,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2、發佈決議與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3、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教育、公安等事務。依法任免與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4、保護社會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公民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
5、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改變或撤消所屬各部門及下級政府不適當的決議、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