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介機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社會中介機構(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目錄 |
社會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
社會中介機構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承擔著相應的責任。這些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就是維護和促進信用交易的順利進行,以維護社會信用關係,降低交易成本。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種中介機構不斷涌現,遍佈於我國經濟的各個領域,據有關資料顯示有38種之多。這些社會中介機構活躍在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發揮著它的決策支持、自律、監督等各種社會服務功能,對減少社會主體之間的摩擦和矛盾,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利益,加速各生產要素的流動,保證社會經濟活動在公平、公正條件下順利進行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 獨立審計機構;
- 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
- 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 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
- 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
- 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
市場經濟發展的理論和實踐都已證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是市場機制運行的最重要主體之一,而社會中介機構在服務於市場經濟過程中,其獨立、客觀、公正是其基本特性,由社會 中介機構的基本特性所決定,它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簽證功能:社會中介機構站在客觀、獨立、公正的立場上,按法律授權,接受委托,運用其專門的知識和智力勞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審查各方面證據資料和原始憑證,提出簽證報告,從而證明委托方的委托事項是否真實、客觀、合法、公允。這一功能常體現於經濟簽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二)社會監督功能: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評估,並據實作出客觀評價,從而體現它的社會監督功能。
(三)決策支持功能:社會中介機構接受決策者委托,為實現決策者的決策目標,進行一系列調查研究,制定實現目標的最佳行動方案,為決策部門提供正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目前,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重要的任務之一是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經濟簽證必須要求獨立於政府與企業的社會中介機構的介入,由社會中介機構來承接政府轉移的一些中介服務和簽證職能。具體來說,
一方面,各類社會中介機構依靠其特定的職能和服務,規範市場微觀主體的經營活動,是社會經濟組織的決策支持者,是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評價者,是企業財務狀況的簽證者,是投資人權益的維護者,是資本流動的引導者;
另一方面,在巨集觀經濟領域,依據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市場主體進行規範和調整,將其活動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同時按政府的需要進行專項監督,將政府對經濟的巨集觀調控政策落到實處,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者。
與西方國家中介機構產生的背景條件不同的是,我國社會中介機構產生一方面是由於體制改革的深入,對外開放的擴大,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則是由政府推動的結果,對政府部門的依附性較強,因此,我國現在的社會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是其重要特點,不具有獨立性,導致了社會中介機構的客觀性、公正性受到限制,權威性受到懷疑。另外,各種中介機構大多從創辦之日起,就是掛靠單位"創收"的最佳途徑、"小金庫"的重要來源。由於掛靠單位與所屬中介機構在經濟利益上休戚相關;便引發出種種弊端:一是分割市場,壟斷執業;二是政府職能市場化,強制服務亂收費。違背市場規律的行政干預也滋養了諸如行業壟斷、地區封鎖、管理混亂等現象,使我國中介機構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綜合競爭力先天不足。
(一)亂辦、亂管、亂執業
第一,"亂辦"。大多數政府部門都辦有一種或幾種中介機構,致使中介機構盲目發展,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機構規模小,執業水平普遍偏低的狀況。不僅嚴重製約和影響著社會中介市場的發育,也降低了人們對社會中介機構的信任程度。政府辦市場中介機構在市場經濟的初期是具有積極作用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介入中介機構的弊端越來越突出,政府部門成為所辦中介機構的靠山、庇護傘和業務源,中介機構成為所掛靠行政部門的剩餘人員、子女、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場所和"小金庫"的來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將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中介服務,行政權力直接滲透到中介機構內部,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就中介機構自身而言,也背離了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的行業特性:一是大大削弱了社會中介機構所必須具備的獨立性;二是強化了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的天然"母子"關係,形成了依靠行政權力承攬和壟斷中介服務業務的市場格局,阻礙了中介機構與客戶之問的雙向選擇,有悖於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基本原則;三是不能讓中介機構真正承擔起各種法律責任,淡化了其責任、風險、質量和經營意識,導致違法違規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二,"亂管"。管理體系混亂,行政性分割市場的現象明顯存在。目前,規範中介行業的法規尚不完善,一些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制定對中介機構的認定和管理法規,形成中介市場中的部門分割,甚至還有多個政府部門分別規定進入某一類服務市場的特許權,兼以多種"資格"和"證書"作為確認特許的方式。導致了多種社會中介機構設置上的重疊、交*,業務上的分割,加之法度不一,帶來管理上的嚴重混亂,將本是統一的市場割裂開了,不僅滯緩了交易活動,而且增加了交易費用。
第三,"亂執業"。執業環境惡化,執業質量不高。"亂辦"、"亂管"直接導致地方各部門紛紛設卡,使得一些中介機構為搶到業務,不顧職業道德和職業質量,盲目降低業務收費,提高回扣標準,搞不正當競爭;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或不顧客觀事實變相鼓勵中介機構包裝企業,或強迫其出具虛假驗資和審計報告、簽證報告,扭曲市場信息,誤導投資行為,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二)社會中介市場誠信不足
誠信是中介機構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依靠長期"客觀、公正、獨立"執業和高水平業績積累起來的。我國證券公司、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中,資信很高、深受投資者信任的卻並不多。特別是與國外知名的中介機構相比,我國證券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的資信相距甚遠。以我國企業到海外上市為例,我國會計師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為什麼海外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投資者"不認"?這其中儘管有國內會計制度和有關法規與國外存在差別等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還是國內中介機構的資信不足,不足以獲得國外投資者和有關機構的信任。另外,不少中介機構為了拉到業務,不顧長遠利益和職業道德,乾違法事情。有的和客戶一起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出具虛假審計評估報告;有的在土地評估、國有資產評估和工程審計時,故意高估或低估,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有的送禮行賄,造成很多腐敗現象,等等。
首先,政府職能轉變是個漸進的過程,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還沒有完全擺正。政府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與經濟管理職能合二為一,存在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的現象。由於政府監管不到位,少了一道關口,增加了中介機構作假的可能性。而事後查出問題,處罰又太輕,這是導致做假帳不斷的主要原因。
其次,我國社會中介機構發育時間短,又是在經濟體制轉軌的特殊背景下發展起來的。
第三,也與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尋租"現象有關。一些政府機關和職能部門,憑藉手中的行政特權,為保護或取得自身的部門利益,侵入中介市場,支配中介市場,操縱中介市場。
第四,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健全、不統一。除律師和註冊會計師有法可依外,其他行業都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規章制度混亂。
第五,壟斷保護。儘管按規定要求中介機構與主管部門脫鉤,但其中許多仍藕斷絲連。有的不但沒有脫鉤改製,而且還被賦予了"法定"的涉案資產價值鑒定業務,收費標準很高,成為部門"搖錢樹"。有的儘管改製脫鉤,但鑒於"老關係",主管部門往往還是把業務交給原來掛靠自己的中介機構,這實際上是原來行業壟斷的延續,不利於公正執業。
綜上所述,社會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是嚴重的,不僅有損其本身中介機構的形象,而且也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必須要針對當前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採取得力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進行制度創新,建立統一的中介監督管理機構。
制度創新本身就包含了對現行的監管模式進行改革和整合的成分,特別是在大力規範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今天,打破部門封鎖、條塊分割,進而培育統一高效的監管力量顯得尤為重要。為改變目前中介機構多頭管理、監管不足的現狀,必須打破縱向監管模式,成立新的統一的監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應是圍繞"機構、業務、人員"開展工作,即負責監督中介機構本身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檢查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是否真實、可信,核實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格及是否規範作業,但並不幹涉中介機構如何開展業務。
(二)儘快制訂出有關專項法律法規,明確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規範。
通過立法健全社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法規,統一行業管理組織,明確政府中對社會中介機構實行指導、監管的具體行政部門,並強化中介機構內部管理機構和執業質量保障機制等。對於改製後中介機構的出資人資格制度、中介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財會制度、稅收制度、保險制度、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也要運用法律進行規範,從而保證中介機構改製後一開始就在相關法律規範下健康發展。我國已經加入 WTO兩年了,服務貿易領域也正在逐步地對外開放,都需要加緊制訂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形式將監管機構的設立、監管工作的職責、監管權利的行使等內容加以明確。
(三)提高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培養和造就複合型專業人才。
中介服務業是人才密集型的行業,對人員素質要求很高。中介服務市場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高素質人才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中介機構執業水平和資信的象徵。因此,中介機構要把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鑒於目前我國中介機構普遍存在業務人員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流動性大、人才嚴重匱乏等問題,政府除了組織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外,還應積極組織各種業務知識培訓和交易活動,以提高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操作技能和風險意識,並由此提高全行業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及綜合競爭力。同時,我國一些高等院校也應積極順應中介服務市場的要求,調整專業和課程設置,培養既懂金融、證券、投資,又懂財務、會計(審計)、管理、法律的綜合性中介執業人才。
(四)強化中介機構內外約束機制,重塑中介機構形象。
首先,中介組織應從自身做起,增強視窗意識,內抓管理,外塑形象,愛崗敬業,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靠信譽求生存,靠質量謀發展。主管部門應以身作則,對本行業的中介組織加強規範,讓中介機構在競爭中形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自主經營的意識。其次,從外部切實落實對違規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處罰的規定。對中介機構每年要開展專項檢查,將面上檢查和點上檢查結合起來。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負責受理社會各方面的舉報案件。對查處的問題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責任追究處罰力度,使中介機構切實感到自己從事的是一種高風險行業,不公正執業,將會付出沉重的代的·
(五)加快政府職能轉交,營造中介機構發展的大環境。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指出:“中介組織要依法通過資格認定,依據市場規則,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我們應儘快地轉換政府職能,實現政府"讓位",放手讓中介組織去做,使各中介機構真正從政府有關部門獨立出去,使其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
同時,政府退出了中介市場,不再直接插手中介機構的具體業務,並不意味著對中介市場可以來取放任主義政策。中介市場事關社會公眾和國家的利益,必須接受政府的監督。不過這種監督是一種例“外管理”,不同於行業協會的日常管理。政府監督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能向行業協會提出無理要求,干涉其行使合法權利。法律規範、行業自律、政府監督是三位一體的:其中法律規範是基礎,行業自律是核心,政府監督是保障。在現有政府權力過度膨脹的情況下,應當大力強化法律規範,將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壓縮到最小範圍的;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行業協會和監管部門各自的許可權和活動範圍,防止二者之間的力量均勢被打破;法律的效力也直達各個中介機構,違法亂紀的中介機構除了要受到行業協會的懲處外,還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在法律規範和行業自律都到位的情況下,監管部門以及其它政府部門都不應當再直接插手中介機構的具體業務,從而在中介市場上建立起對政府干預的屏蔽機制,為中介機構營造出獨立執業的良好環境,政府權力誘致的各種違法行為從源頭上予以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