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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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理單位[1]
監理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要求和建設單位要求,在建設單位委托的範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監理單位的服務對象[2]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者,也是監理服務合同的委托方和監理服務費的支付方,因此建設單位是監理單位的服務對象,而監理單位的監理對象是施工單位。根據《管理學原理》中明確的“管理”的五個職能:(1)計劃;(2)組織;(3)人員配備;(4)指導與領導;(5)控制。監理單位為有效實施其管理工作,就必須對施工單位進行有效地“指導和監控”。這種以“工程項目能夠更好、更快、更安全、更經濟和更環保的建設”為目的的“指導和監控”,是監理單位依據監理服務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為完成建設單位的委托而對工程項目提供的管理服務。在具體的工程監理過程中,特別強調監理人員應該實施“事前監理”。這種“事前監理”就是事先提醒和事先控制。事先提醒的監理方式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進度和費用等方面都有好處,對施工單位更是有好處(如: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返工或其他損失)。
監理單位的組織形式[3]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我國監理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
1.公司制監理企業
(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公司在承擔債務方面只是以其全部資產來承擔,股東對超出公司全部資產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責任。
2.非獨立法人監理機構
非獨立法人監理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下設的專門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二級機構。例如,設計單位、科研單位、咨詢單位中設立的監理部、監理公司。這種非獨立法人監理機構仍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且有自己的名稱和場所,並要向法人資格單位負責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3.涉外監理組織形式
涉外監理公司是根據涉外法律規定和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中外合資監理公司、中外合作監理公司、外資公司和中外股份公司。
無論是公司制監理企業、還是非獨立法人監理機構、或者是中外合資監理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監理企業,他們要想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經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固定的場所、一定數量的註冊資本等條件,在取得相應的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註冊後方可開業運營。現階段,在我國建築市場上,監理企業的資質包括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一個監理企業如果申請多項專業工程資質,則主要專業項為主項資質,其餘為增項資質。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4]
1.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併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3)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4)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獨立監理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依法監理的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4.確認質量的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5]
作為一個企業,監理單位也應依據國際質量標準,遵照下列步驟建立和完善其質量保證體系:
(1)動員、組織準備、培訓和學習;
(2)質量體系策劃;
(3)編寫質量體系文件;
(4)培訓內部審核員;
(5)質量體系試運行;
(6)內部質量體系審核;
(7)管理評審;
(8)質量體系認證前的準備;
(9)質量體系認證過程;
(10)質量體系的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的結構如圖1所示。其中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對監理項目質量是一種約束,專家組提供強有力的指導,並通過監理項目的質量控制組的執行來保障項目的監理質量。
監理單位的道德準則[6]
監理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時,應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道德準則。
1.守法
監理單位的守法指的是依法經營。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監理單位只能在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活動。
核定的業務範圍,是指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中填寫的、經建設監理資質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的經營範圍。核定的經營業務範圍以外的任何業務,監理單位不得承接。否則,就是違犯經營。
(2)監理單位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其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即無效合同除外,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不得無故或故意違背自己的承諾。
(4)監理單位離開原住所承接監理業務,要自覺遵守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監理法規的有關規定,並要主動向監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管理。
(5)遵守國家關於企業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
2.誠信
所謂誠信,就是忠誠老實、講信用,它是考核企業信譽的核心內容。
監理單位甚至每一個監理人員是否能做到誠信,都會給自己和單位的聲譽帶來很大的影響。
3.公正
公正主要是指監理單位在協調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時,要站在公正的立場,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該維護誰的權益,就維護誰的權益。監理單位要做到公正,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要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不因私利而違心地處理問題。
(2)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唯上級或建設單位的意見是從。
(3)要提高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不為局部問題或錶面現象而矇蔽。
(4)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術能力,尤其是要儘快提高綜合理解、熟練運用工程建設有關合同條款的能力,以便以合同條款為依據,恰當地協調、處理問題。
4.科學
科學是指監理單位的監理活動要依據科學的方案、科學的方法、科學的手段進行,而工程項目結束後,還要進行科學的總結。
監理單位風險類別及防範[7]
一、監理工作的風險類別
1.行為責任風險
監理工作的行為責任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
1)監理工程師超出建設單位委托的工作範圍,從事了自身職責外的工作,並造成了工作上的損失。
2)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在工作中發生失職行為造成損失。
3)監理工程師由於主觀上的無意行為未能嚴格履行職責並造成了損失。
2.工作技能風險
監理工程師由於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儘管履行了合同中建設單位委托的職責,實際上並未發現本應該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代信息技術日新月異,並不是每一位監理工程師都能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因而無法完全避免這一類風險的發生。
3.技術資源風險
即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沒有行為上的過錯,仍然有可能承受一些風險。例如,在軟體開發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按照正常的程式和方法,對開發過程進行了檢查和監督,並未發現任何問題,但仍有可能出現由於系統設計留有缺陷而導致不能全部滿足實際應用的情況。
眾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質量隱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誘因,利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方法,並不可能保證所有問題都能及時發現。同時,由於人力、財力和技術資源的限制,監理無法對施工過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環節都及時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必然需要面對風險。
4.管理風險
明確的管理目標、合理的組織機構、細緻的職責分工、有效的約束機制,是監理組織管理的基本保證。如果管理機制不健全,即使有高素質的人才,也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二、監理單位的風險防範方法
1.謹慎簽訂監理合同
監理單位在簽訂信息工程監理委托合同之前,應該首先調查建設單位的資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次,在合同談判的過程中,要爭取主動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委托單位提出的合同文本要細細推敲,對重要問題要慎重考慮,積極爭取對風險性條款及過於苛刻的條款做出適當調整,不能接受權利與義務不平等的合同,不能為了攬到信息工程監理合同而隨意讓步,從而喪失公平原則。
2.嚴格履行合同
對於監理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條款,監理工程師必須做到心中有數,註意在自身的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不要有漏項,也不要超越建設單位的委托範圍去工作。
3.提高專業技能
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很快,監理工程師必須不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否則就無法適應現代工程建設的要求,易造成由於技能不足而帶來的風險。
4.提高管理水平
監理單位必須結合所承擔工程的具體情況,明確監理工作目標,制定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的承擔方面,機構內所有成員各自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應該明確,落實到個人。“千斤重擔眾人挑,人人頭上有指標”,使這方面的風險置於有效的控制之下。
監理單位資質[2]
監理單位資質是指監理單位的人員組成、專業配置、檢測儀器設備的配備、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能力。
監理單位資質是企業人員素質、技術能力、管理水平、業務經驗、經營規模、社會信譽等綜合性實力的體現。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資質管理是我國政府對監理市場準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監理單位的資質主要體現在監理能力及其監理效果上。所謂監理能力,是指監理單位能夠承擔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和複雜程度;所謂監理效果,是指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理後,在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環保、工程進度、工程費用和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監理單位內部準備工作[8]
一、建立安全監理體系
安全監理體系是實施安全監理的主體,建立安全監理體系,是進行安全監理的前提條件。只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監理體系,才能保障安全監理目標的實現。
1.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責任制
雖然項目監理機構常常遠離企業本部,工作獨立性強,但並不表明監理項目不需要企業的管理,尤其是安全監理的實施,更需要企業總部的關註和管理。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具體負責。監理單位應建立內部的安全監理管理機構,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的教育、培訓。
2.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項目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行使現場監理職能的主體,監理單位應根據投標時的人員,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明確機構中人員安全監理職責。
安全項目監理機構的建立及相應的制度。
3.召開安全監理準備會
在安全監理組織機構成立後,應由公司技術、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安全監理準備會,明確各位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以及安全監理工作制度,使現場安全監理工作能有章可循、獎罰有據。
4.員工的安全監理知識的培訓
所有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在內,都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並且項目監理機構在正式開展工作之前,宜組織人員對項目安全監理的知識進行熟悉,內容一般包括:
(1)國家現行與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主要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監督導則》、《若幹意見》等。
(2)有關安全的強制性條文、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幹規定》、《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幹規定》等。
(3)合同文件。主要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等。
(4)設計文件。經過有關機構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文件。
(5)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及監理單位對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的要求。
二、編製安全監理方案
1.帶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
建設部下發的《關於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幹意見》(建市E20063248號,以下簡稱《若幹意見》)。規定:監理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範的要求,編製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範圍、內容、工作程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根據《若幹意見》的規定,監理規劃中必須有以下內容:
(1)安全監理的工作範圍。安全監理的工作範圍,要根據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的特點和工程項目的安全特點,從地基基礎、主體工程施工、裝飾工程施工,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工程實施全過程。
(2)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結合工程情況確定,應包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工程隱患的安全監理等。
(3)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式。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式除包括基本程式外,還應寫明項目監理機構所應用的具體工作程式,如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查程式、內部信息溝通工作程式、安全隱患的處理程式、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式等。
(4)安全監理的工作制度。安全監理工作制度是安全監理良好實施的保障,安全監理方案由項目監理機構編製,安全監理制度主要是現場工作制度。監理企業應及時跟蹤關於監理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當地對監理的各項規定,編製通用的現場監理制度,用以指導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一個成熟的監理企業,必定有一套相對完善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項目監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所制訂的安全監理制度,以及現場的具體情況,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理制度,其內容一般包括:安全施工方案審查制度、安全監理工作會議制度、安全監理工作檢查制度、內部溝通制度、安全監理月報制度、安全監理日誌制度等。
(5)安全監理措施。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地方各項規定、合同文件,以及設計圖紙、施工方案等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理措施,用以指導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工作,是監理規劃中安全監理部分的核心內容。
(6)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應是監理規劃中安全監理的重要內容。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式經過批准後報送建設單位,並按重新批准後的監理規劃開展監理工作。
2.安全監理細則
建設部下發的《若幹意見》規定: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眭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製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根據《若幹意見》的規定,安全監理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監理的工作方法;
(2)安全監理的工作措施;
(3)安全監理的控制要點;
(4)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安全監理細則是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製,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指導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編製應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監理單位的選擇[9]
1.監理單位的初選審查
業主在確定了委托監理的工作範圍之後,即可開始選擇監理單位。業主的項目管理班子在監理招標時,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需要和對有關監理單位的瞭解,可邀請3~10家監理單位,並分別約請每一家單位進行委托監理任務的意向性洽談。進行洽商時,業主要向對方介紹擬建項目的概況、監理服務的要求、監理工作範圍、擬委托的許可權和要求達到的目標等情況,並聽取對方業務情況的介紹,然後針對對方提供的資質證明文件就有關內容請其做出進一步的說明。會談後,再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邀請招標的監理單位的名單,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函。
初選審查只限於對邀請的監理單位資質、能力的總體考察,而不是評定監理單位對實施該項目監理工作的建議是否可靠、適用,因此審查的重點應側重於投標人的資質條件、監理能力和經驗、可用資源、社會信譽等,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理單位必須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發的具有承擔監理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資格的資質等級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①甲級。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下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註冊資本不少於1OO萬元;近3年內監理過5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3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②乙級。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下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近3年內監理過5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3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③丙級。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下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註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承擔過2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1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的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的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的三等工程。
(2)監理單位應具有對擬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的實際能力,包括監理人員的數量、業務水平、主要檢測設備等情況。
(3)監理單位的運營情況,包括財務情況、近幾年的監理業績等。
(4)監理單位的社會信譽,包括已承接的監理任務的完成情況,承擔類似業務的監理業績、經歷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等。
2.邀請投標
業主項目管理團隊向初選確定的名單發出投標邀請書,收到邀請書的監理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書面確認是否願意參加投標,業主向願意參加投標的監理單位發放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1)投標須知,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綜合說明,委托的監理工作範圍和監理業務,投標文件的格式與無效規定,投標活動時間計劃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評標的原則等。
(2)合同條件。
(3)業主提供的現場辦公條件。
(4)對監理單位的要求。
(5)必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
(6)其他事項。
3.建設工程監理評標
監理任務完成的質量不僅依賴於實施該項工作的程式和方法,更多地取決於從事監理工作人員的專長、經驗、判斷和責任心等,因此監理單位的評選應以技術方面的評審為主,不以價格為主要標準。主要考察以下幾方面的合理性和優劣性。
(1)投標人的資質,包括資質等級、批准的監理業務範圍、主管部門或股東單位、人員綜合情況等。
(2)監理規劃和監理大綱,包括投標單位的監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監理工作內容是否包括了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務,對投資、進度和質量進行控制的方法,監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先進性等。
(3)擬派駐項目的監理組織機構的審核,包括組織機構的合理性,主要監理人員的資格和素質,重點審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素質,可通過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和上崗證書、已監理過的工程項目等反映;審查派駐現場人員計劃表的合理性。
(4)監理單位提供用於本項目的檢測設備和儀器,或委托有關單位檢測的協議。
(5)近幾年監理單位的業績及獎懲情況。
(6)監理費用報價和費用組成。
(7)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情況。
評標委員會對監理投標文件的評審通常採用綜合評分法,即將上述重點考察指標進行權重的分配,再依據招標文件中說明的評標原則和預先確定的打分標準對各投標書進行評閱、打分,最終確定各投標書的得分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順序。在評標實踐中,也可以將技術建議書和財務建議書分開評審,以避免財務因素對技術因素的影響。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建商之間的關係[10]
1.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係
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之間的關係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係,具體表現如下。
①項目監理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供監理服務,服務的內容包括監理合同所約定的服務內容和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有關報告和資料。
②建設單位向監理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授權和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如設計文件及圖紙、勘察報告、工程實施的各種合同等;提供合同約定的辦公、通信、交通和生活設施;組織設計交底、技術交底會和第一次工地會議;支持項目監理機構在職權範圍內的監理工作,維護監理員的威信。
③建設單位與監理機構在項目管理中職責分工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決定了他們相互配合工作的關係。
2.項目監理機構和承建商的關係
①項目監理機構與承建商在項目建設中是平行平等的關係。
②項目監理機構與承建商是在項目監理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和承建商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關係上建立起來的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
③承建商有義務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有關建設方案。承包單位在完成隱蔽工程施工和材料進場時應報請項目監理機構現場進行驗收,這是項目監理機構的權力和義務,也是保證監理成效的重要手段。
④承建商應接受項目監理機構的指令。對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或專業監理工程師發出的監理指令,若承建商認為不合理時,應在合約時間內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進行確認或修改。如果監理工程師仍決定維持原指令,承建商應執行原指令。
3.項目監理機構與設計單位的關係
項目監理機構與設計單位沒有合同關係,也沒有建設單位所授權的監理關係,是一種需要相互配合工作的關係。
①設計單位應對設計文件進行技術交底,監理應領會設計文件的意圖。
②監理在工作中發現設計文件中存在缺陷或錯誤時,有義務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
③工程需要進行設計變更時,經監理審核同意後,應通過建設單位提交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或出版工程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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