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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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construction control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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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理工程師[1]
監理工程師是指在監理工作崗位上工作,並經全國統一考試且成績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機關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當然,如果監理工程師轉人其他工作崗位,則不應再稱為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是建設監理單位的主要技術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性質[1]
(1)監理工程師按專業設置崗位。
(2)監理工程師不是專業技術職稱,而是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通過考試合格、註冊後,取得的一種崗位職務和執業資格;監理工程師的崗位職務和執業資格也不是終身的,即使是在取得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以後,在從事監理業務的監理工程師,也須由註冊機關按規定的年限複查。對不從事監理業務、不在職的監理工程師或不符合條件(或違紀、違法)者,應註銷(或吊銷)註冊,並收回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監理工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也不得為未取得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監理業務的技術服務。監理業務只能由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而監理工程師只能服務於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單位,才能開展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工程師的分類[2]
1.總監理工程師
根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信息系統工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在監理執行過程中,監理單位取得建設單位書面意見後,可以調換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總監理工程師除必須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之外,還應具有相當高的業務技術水平、豐富的管理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其崗位職責如下: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給建設單位及總包單位提出審查意見。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人員調配,併在實施監理工作的過程中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進行調換。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包括監理例會),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及進度計劃。
(7)審查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調節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查工程延期。
(11)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審查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一般來說,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下達停工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建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監理機構管理。
(6)實施、開發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後承建單位仍不採取改進措施,或者採取的改進措施不力,還未有使質量狀況發生好轉的趨勢。
(7)隱蔽活動(指綜合佈線及系統集成中埋入牆內或地板下的部分)未經現場監理人員查驗自行封閉、掩蓋。
(8)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進行施工者。
(9)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人員或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10)使用沒有技術合格證的工程材料、沒有授權證書的軟體,或者擅自替換、變更工程材料及使用盜版軟體。
(11)擅自允許未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2.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指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如下:
(1)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授權範圍內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以下工作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簽發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及工程竣工報驗單。
(3)審查簽認竣工結算。
(4)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
(5)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進行調換。
3.子項監理工程師
子項(階段)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各子項(階段)的監理工作,其崗位職責如下:
(1)組織編製子項(階段)的監理工作計劃。
(2)參與工程項目施工、開發的招標工作,參與擬定承包合同條件和合同的洽談。
(3)審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開發組織設計及計劃。
(4)審核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提交的網路工程和軟體文檔,檢查工程進度與計劃是否吻合。
(5)審核子項(階段)開工申請,檢查開工條件,並簽署起算工期的意見。
(6)組織重要分項或分部工程及單項工程的檢查驗收。
(7)核簽工程設計或方案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單。
(9)核簽工程款支付申請。
(10)組織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處理。
(11)審核軟體工程文檔審查報告。
(12)審核並整理工程竣工資料。
(13)協助項目竣工驗收。
(14)公正處理索賠事宜。
(15)參與審核工程結算資料。
(16)建立與填寫項目監理日誌。
(17)定期或不定期向總監及業主提交反映工程動態的有關報告。
(18)完成子項(階段)監理工作總結及有關文檔。
4.專業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專業的監理工作。其崗位職責如下:
(1)負責編製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4)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及其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完成項目監理日誌及監理月報。
(6)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和上報。
(7)負責整理本專業有關的工程驗收資料。
(8)完成本專業監理工作總結及有關文檔。
監理工程師的基本素質[3]
(一)監理工程師的素質
建設工程監理是高智能的技術服務,其服務水平和質量取決於監理工程師的水平和素質。監理工程師的素質由下列要素構成。
1.較高的學歷和複合型的知識
結構現代工程建設投資規模巨大,要求多種功能兼備,應用科技門類複雜,組織成千上萬人協作的工作經常出現。如果沒有深厚的現代科技理論知識、經濟管理理論知識和法律知識作基礎,是不可能勝任監理工作的。對監理工程師有較高學歷的要求,是保障監理工程師隊伍素質的重要基礎,也是向國際水平靠近的必然要求。
就科技理論知識而言,在我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主幹學科就有近20種,所設置的工程技術專業有近40種。作為一個監理工程師,當然不可能學習和掌握這麼多的學科和專業技術理論知識,但應要求監理工程師至少學習與掌握一種專業技術知識,這是監理工程師所必須具備的全部理論知識中的主要部分。同時,每個監理工程師,無論他掌握哪一種科學和專業技術,都必須學習與掌握一定的經濟、組織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理論知識。
2.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工程建設實踐經驗是指理論知識在工程建設中應用的經驗。一般來說,應用的時間越長、次數越多,經驗也就越豐富。不少研究指出,一些工程建設中的失誤往往與實踐者的經驗不足有關,所以世界各國都把工程建設實踐經驗放在重要地位。我國在監理工程師註冊制度中也對實踐經驗作出規定。
3.良好的職業道德
監理人員除了應具備廣泛的理論知識、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外,還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監理人員必須秉公辦事,按照合同條件公正地處理各種問題,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既不接受業主所支付的酬金以外的任何回扣、津貼或其他間接報酬,也不得與承包商有任何經濟往來,包括接受承包商的禮物,經營或參與經營施工以及設備、材料採購活動,或在施工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任職或兼職。監理工程師還要有很強的責任心,認真、細緻地進行工作。這樣才能避免由於監理人員的行為不當,給工程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
4.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監理工程師要面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與工程有關的單位,只有協調好有關各方的關係,處理好各種矛盾和糾紛,才能使工程建設順利地開展,實現項目投資目標。
5.良好的身體素質
監理工程師要求具有健康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這是由監理工作現場性強、流動性大、工作條件差、任務繁忙等工作性質所決定的。
(二)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
為了確保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都有嚴格的要求,在有關法規里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1.職業道德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工作紀律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和辦法等。
(2)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所承諾的義務和承擔約定的責任。
(3)堅持公正的立場,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爭議。
(4)堅持科學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5)在堅持按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的規定向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幫助被監理者完成其擔負的建設任務。
(6)不以個人名義在報刊上刊登承攬監理業務的廣告。
(7)不得損害他人名譽。
(8)不泄露所監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項。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設備供應商中兼職。
(10)不擅自接受業主額外的津貼,也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津貼。不接受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監理工程師違背職業道德或違反工作紀律,由政府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監理單位還要根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3.FIDIC道德準則
FIDIC是國際上最有權威的被世界銀行認可的咨詢工程師組織。它認識到工程師的工作對於社會及其環境的持續發展是十分關鍵的。下述準則是其成員行為的基本準則。
(1)接受對社會的職業責任。
(2)尋求與確認的發展原則相適應的解決辦法。
(3)在任何時候,維護職業的尊嚴、名譽和榮譽。
(4)保持其知識和技能與技術、法規、管理的發展相一致的水平,對於委托人要求的服務採用相應的技能,並盡心儘力。
(5)僅在有能力從事服務時才進行。
(6)在任何時候均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行使其職責,並且正直和忠誠地進行職業服務。
(7)在提供職業咨詢、評審或決策時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權時可能引起的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9)不接受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10)加強“按照能力進行選擇”的觀念。
(11)不得故意或無意地做出損害他人名譽或事務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間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經任命的其他咨詢工程師的位置。
(13)通知該咨詢工程師並且接到委托人終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議前,不得取代該咨詢工程師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對其他咨詢工程師的工作進行審查的情況下,要以適當的職業行為和禮節進行。
監理工程師工作原則[4]
(1)權責一致原則;
(2)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3)全面講究經濟效益,力爭使所監理的工程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4)嚴格監理、主持公正、熱情服務;
(5)重點做好事前控制;
(6)堅持以說服為主的工作方法,一切用事實、合同、規範與數據說話;
(7)監理工作的開展儘量規範化,即工作的時序性、職責分工的嚴密性以及工作目標的確定性;
(8)正確執行國家及地方建設法規、規範、規程、標準,守法、公正、獨立、自主、誠信、科學,維護國家利益;
(9)不得與施工單位、設備製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發生經營性隸屬關係,也不得是這些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10)獨立承擔受委托的監理業務,不從事超越監理合同規定的許可權的活動;
(11)接受建設主管機關(如建委,建設廳、局)的管理與監督,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監理情況;
(12)因監理過失而造成重大事故,應按合同規定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警告、記過,直至取消其監理資格;
(13)監理咨詢部領導具有對各工程項目監理部執行監理任務的檢查、監督權及對派出的監理人員的管轄權,而無現場實施監理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的合同管理[5]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監理中的基本職責與許可權,一般應在工程監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中給出明確的規定。這在《水運工程監理概論》等教材中都作過著重的介紹。正如前面述及的那樣,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都是與合同管理密切相關的。因此,監理工程師在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與費用控制方面的許可權與職責亦為合同管理所必備的。但就狹義的合同管理方面的許可權與職責來說,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的主要許可權有:
1.批准工程分包內容及分包商;
2.批准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
3.發佈工程變更令;
4.頒發移交證書與缺陷責任證書;
5.解釋合同中有關文件及合同條款。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
1.熟悉、理解和掌握合同條款及有關合同文件的內容,認真執行合同;
2.監督承包方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3.加強合同控制,維護業主的正當利益;
4.加強合同檔案管理,做好合同分析工作,及時、準確地為業主提供合同履行的信息。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力[1]
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在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工程師的責任是根據國家的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工程項目施工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具體內容是:
(1)協助業主考查、選擇、確定施工隊伍,並參加合同談判。
(2)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以及在授權範圍內的其他指令。
(3)認可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4)有權要求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5)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及時進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6)審查有關材料的性能、質量與操作工藝,監督有關工程試驗。
(7)簽認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8)處理有關工程變更事項。
(9)處理有關索賠事項。
(10)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1)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對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主要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寫出評估報告。
(12)簽發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2.監理工程師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的權力應在委托監理合同中寫明,並正式通知承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業主應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力有:
(1)發現建設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2)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產生工程質量或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3)對影響建設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和安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簽字認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對其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使用;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不進行竣工驗收。
(5)建議撤換不合格的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
(6)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並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7)計划進度與建設工期上的確認與否決權。
(9)施工組織協調上的主持權。在特殊情況下,如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財產安全的緊急事件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承建單位實施解除這類危險的作業,或必須採取其他的措施。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建單位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及違規行為罰則[1]
1.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的表現行為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1)違法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專門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建築法》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些規定能夠有效地規範、指導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行為,提高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意識,引導監理工程師公正守法地開展監理業務。
(2)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一般主要受聘於工程監理企業,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企業是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的當事人,是法定意義的合同主體。但委托監理合同在具體履行時,是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企業來實現的。因此,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由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後,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相應過失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追償部分損失。所以,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的基礎是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或責任保證書,或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授權委托書。一般來說,授權委托書應包含職權範圍和相應責任條款。
(3)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部分。導致工作安全事故或問題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也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材料供應單位等主觀原因。監理工程師雖然不管理安全生產,不直接承擔安全責任,但不能排除其間接或連帶承擔安全責任的可能性。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2.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罰則
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及其處罰,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1)對於未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註冊。
(3)如果監理工程師出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註冊。
(4)監理工程師註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註銷其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6]
監理工程師是一種執業資格。只有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才能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我國按照有利於國家經濟發展、得到社會承認、具有國際可比性、事關社會公眾利益等原則,在涉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技術工作領域,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執業資格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取得,體現出執業資格制度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實行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製度的重要意義
1.保障監理工程師隊伍素質能力的需要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實行,有利於公正地確定監理人員是否具備監理工程師的資格,有利於統一監理工程師的基本標準,有助於保證全國各地方、各部門監理隊伍的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促進廣大監理人員努力鑽研監理業務,向合格監理工程師的方向努力,使之早日具備國家認可的監理工程師資格。
2.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監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需要
我國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批時,對其註冊監理工程師的數量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實行便於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同時,業主通過招投標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選擇工程監理企業時,主要看重的是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的數量、素質與能力;政府部門加強監理企業監督管理,便於業主選擇工程監理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有助於建立建設工程監理人才庫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實行,不僅把工程監理企業以內的監理人員資格確定下來,而且把工程監理企業以外已經掌握監理知識的人員的監理資格確認下來,形成蘊含於社會的監理人才庫,有利於建設工程監理人才庫的建立和運行。
4.通過考試確認相關資格是國際通行做法
我國實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既符合國際慣例,又有助於開拓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它是國際通用做法;這種制度的實施,不僅大幅度地提升了我國建設界的監理水平,而且更有利於監理工作與國際接軌。
(二)報考監理工程師的條件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對監理人員素質的要求,我國對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有一定的條件限制。考試報名條件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3年的人員。
(2)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報考時,要填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錶》,並交驗學歷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三)考試時問、科目及考場設置
1.考試時間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每年舉行1次,一般在5月份進行。
2.考試科目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是對考生監理理論和監理實務技能水平的考察,是一種水平考試,因而採取統一命題、閉捲考試、分科記分、統一標準、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
考試科目共分四科,即《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這四科可以在兩年內通過考試。
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即: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人員。
(2)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員。
(4)從事監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人員。
3.考場設置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
(四)考試組織管理
根據國情,我國對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實行政府統一管理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在考試前,國家成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成立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是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的最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標準;監督、指導地方、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審查確認其考試是否有效;向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的考試情況。
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監理工程師資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發佈本地區或本部門監理工程師考試公告;受理考試申請,審查參加考試者的資格;組織考試、閱卷評分和確認考試合格者;向本地區或本部門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書面報告考試情況;向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彙報工作情況。
監理工程師的註冊管理及註冊[6]
監理工程師是一種崗位職務,經註冊的監理工程師具有相應的責任和權利。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監理工程師註冊制度,是為了建立一支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的、高素質的監理隊伍,也是為了確保和維護監理工程程師崗位的嚴肅性。
(一)監理工程師的註冊管理
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監理工程師註冊的法規、政策和計劃等;制定《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式樣並監製;受理各地方、各部門監理工程師註冊機關上報的監理工程師註冊備案;監督、檢查各地方、各部門監理工程師註冊工作;受理對監理工程師處罰不服的上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監理主管機構為本部門直屬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機構。兩者的職責基本相同,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監理工程師註冊的法規、政策和計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受理所屬工程監理。企業關於監理工程師註冊的申請;審批監理工程師註冊,並上報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關備案;頒發《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負責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處罰;負責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監理工程師註冊的申請,由申請者所在的工程監理企業向相應的註冊管理部門(或機構)提出。
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部門收到註冊申請後,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對於合格的,根據需要和註冊計劃擇優予以註冊,併發給《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工程師的證書由進行資格審查的註冊管理部門負責頒發。註冊監理工程師按專業設置崗位,併在《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中註明專業。
註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註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註冊。
(二)監理工程師的註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d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根據註冊內容的不同分為3種形式。
1.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質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達到繼續教育要求;沒有不予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中所列情形。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上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d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d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lOd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2.延續註冊
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d前,按照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延續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3)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d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lOd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3.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需要註意的是,監理工程師辦理變更註冊後,1年內不能再次進行變更註冊。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變更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3)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申請變更註冊程式同延續註冊。
4.不予註冊情形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註冊、延續註冊或者變更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3)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5)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的。
(6)年齡超過65周歲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5.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情形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1)聘用單位破產的。
(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5)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6)年齡超過65周歲的。
(7)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8)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6.註銷手續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作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註銷註冊的。
(3)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
(4)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5)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及繼續教育[6]
1.監理工程師的執業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採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修改經註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文件,應當由該註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註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監理工程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註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並統一收費。
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2.繼續教育
註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是註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之一。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 ↑ 1.0 1.1 1.2 1.3 何曉衛主編.第一章.工程建設監理相關知識.園林工程監理必讀.天津大學出版社,2011.09.
- ↑ 張友生主編.第21章.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考試全程指導 第2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9.
- ↑ 張豫,董作勝,岳亞鋒主編.第二章.監理員、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企業.建設工程監理概論.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1.06.
- ↑ 空軍工程設計研究局編著.機場工程建設監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04.
- ↑ 劉志傑等編著.第一章.水運工程合同管理概述.水運工程合同管理.國防工業出版社,1995.03.
- ↑ 6.0 6.1 6.2 趙艷秋主編.第2章.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中國電力出版社,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