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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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談判(Contract 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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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談判[1]
合同談判是為實現某項交易並使之達成契約的談判。所謂合同,必須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標的、費用、期限”。一旦這幾個要件達成協議,合同談判也就“基本”結束。
準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這些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的籌集,等待律師審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列印、正式簽字等。
從自然關係上說,準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內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個為草本,一個為正本而已;但從法律上說,兩者有根本的區別。準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效,而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就是“違約”。
當然合同談判並不是一次就形成的。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要反覆多次協商,進行各種意向性、協議性談判。直到條件成熟,才進入合同簽約階段。由於合同談判是交易雙方進入實質性交涉階段。所以,合同談判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談判目標明確,涉及實質問題。
經過前幾輪的意向談判,雙方對談判中的合同目標已十分明確,或經過前幾輪談判的相互探測、摸底,雙方對要達成協議的目標比較清楚、比較具體,因此,雙方很可能在談判時很快就進入實質問題的磋商,如產品交易中的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期限投資項目中的利率、期限、寬限期等,這時,雙方的協商就是討論合同條款,所以,都千方百計地發揮各自的優勢,運用各策略技巧,取得妥協,達成合約。
2、合同談判是以法律形式確雙方交易的有效性。
談判如果能進簽約階段,則進入實質性階段,它標志著雙方合作的開始,也為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性。如果有一方在交易中不執行合同條款,則會以違約的處罰。正因為如此,雙方對談判中的合同條款考慮都十分慎重,決不輕易許諾、妥協、讓步。此外,合同談判都是正式談判,場合正規,氣氛嚴肅,私下接觸不是主要的協商形式。
3、合同談判人員較為重要。
簽定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式,具有合法性。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確定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行為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以此確保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保證交易的順利實現。合同的成立是以簽字的書面形式體現的。要確保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的簽簽字必須是法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
所以,在合同談判中,雙方的主談人基本都是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具有拍板決定權。只有這樣,才能敲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談判中多有律師出席。
- ↑ 樊建廷.《商務談判》[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