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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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按損失嚴重程度分類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2)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3)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4)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