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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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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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又稱施工企業,是從事建築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即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建造的企業。
一般說來,作為建築企業必須具備如下兩大特征:
- 1.必須具有企業性質
這是指建築企業必須按照企業性質與規律進行組織與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第一,必須以盈利為基本目標,這是企業區別於政府機構、事業性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一個基本標示。
第二,必須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獨立經濟實體,這個實體一經組建就存在著自身獨立的責權利關係,不同於一般自然人的責權利。這是企業區別於一般自然人的根本標誌,也是組建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生產要素,具有相對穩定性。現代企業制度不同於臨時組建任務班子的管理辦法,具有持續穩定經營的特點。這是企業積累生產經營活動的經驗,實現科學組織管理,提高經濟活動效率的必要條件。
第四,必須主要從事經濟活動並按經濟規律進行管理。這是企業存在的重要前提,是由企業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所決定的。企業是社會最基本的經濟細胞,是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
- 2.必須是專業化的建築經濟活動主體
這是指建築企業必須以從事建築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主業,必須按照建築產品的特點和建築活動的規律進行組織管理,而絕不能完全照搬一般工業企業的管理模式。
建築企業的分類[1]
建築企業分類是指按不同標誌,對多種多樣的建築企業進行劃分、歸結,其中主要包括:
(1)按所有制(經濟)形式的不同,可劃分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等。
(3)按企業專業化性質不同,可劃分為:建築決策咨詢企業、建築管理公司、建築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及綜合性建築企業。其中每類建築企業還可按其專業化程度的不同,再行細分。如施工企業,還可細劃為一般房屋建築公司,鐵路施工企業、冶金施工企業、石油工程施工企業等。
(4)按企業主要業務範圍不同,可劃分為:城建型建築企業、部門性建築企業、地區性建築企業和全國性建築企業。
(5)按企業性質不同,可劃分為智力密集型建築企業、勞務性建築企業和一般建築企業。
- ↑ 《建築工程手冊(管理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