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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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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投标须知)

投標人須知(Instructions to Bidders,ITB)

目錄

什麼是投標人須知[1]

  投標人須知是指招標文件中主要用來告知投標人投標時有關註意事項的文件。

投標人須知的內容[2]

  投標人須知一共包括六部分40條內容,其中的說明、要求和規定主要是告知投標人投標時的有關註意事項,招標文件中這一部分內容和文字不准改動,針對某一個採購項目,如需改動可在“招標數據表”中改動。須知的內容應明確、具體。

  投標人須知這一部分內容在投標時很重要,但在簽訂合同時不屬於合同的一部分。

  投標人須知包括六部分:總則、招標文件內容、投標書的準備、投標書的遞交和開標、投標書的評審和比較、合同授予。下麵分別介紹和討論。

總則(General)

  1)招標範圍(Scope of Bid)

  關於招標範圍的詳細描述在本招標文件的合同專用條件、技術規範、工程量表、圖紙以及投標書附錄中,要求投標人在規定的合同期限內完成工程。(1.1)

  在整個招標文件中,“書面”表示有收到證明的書面通訊(如郵件、電子郵件傳真、電傳)。“日”代表日曆日,單數也具有複數的意義。(1.2)

  2)資金來源(Source of Funds)

  說明業主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如系國際金融機構(如世行、亞行)貸款則應說明機構名稱及貸款支付使用的限制條件。如SBDW中規定,如聯合國安理會對某些國家有禁運決議,則不可用世行貸款對該國貨物進行採購和支付。

  3)腐敗行為(Corrupt Practices)

  世行要求世行貸款合同下的借款人[包括受益人(Beneficiaries)]、投標人、供貨人、承包商和咨詢工程師在合同採購及實施過程中遵守最高的道德標準。世行為以下術語定義:

  ①腐敗行為:指在採購或合同實施過程中引誘性地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以影響公務人員的行為。

  ②欺詐行為(Fraudulent Practice):指為影響採購進程或合同實施而歪曲或隱瞞事實,包括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以使投標價格沒有競爭性,從而損害借款人利益的行為。

  ③串通行為(Collusive Practice):指兩個或更多的投標人之間,在借款人瞭解或不瞭解的情況下,通過計劃或安排使投標價設定在人為製造的、不具有競爭性的水平上。

  ④脅迫行為(Coercive Practice):指直接或間接地損害或威脅損害人身或財產的方式去影響其參與採購活動或影響合同的實施。

  在競爭該合同過程中,如果被推薦授予合同的投標人直接或通過代理機構參與了腐敗、欺詐、串通或脅迫等行為,則該授標建議將被拒絕。

  銀行有權要求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規定,投標人、供應商、承包商和咨詢工程師應允許銀行調查其賬目、記錄、與提交的投標書有關的其他文件,以及合同履行情況;並允許銀行指定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此外,投標人還應遵守合同條件中的有關規定。

  4)合格的投標人(Eligible Bidders)

  投標人可以是自然人、私有企業、國有企業或者是聯營體。當為聯營體時:

  ①除非在“招標數據表”中另有規定,否則聯營體的所有成員應承擔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②聯營體應提名一位代表,在投標、合同授予和執行過程中,代表所有成員管理全部工作。(4.1)

  每個投標人及其所有成員均應擁有《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採購指南》(以下簡稱《採購指南》)定義的“合格國家”的國籍。如果投標人是該國的公民,或者在該國組建或註冊並按照該國法律規定運作,則被認為具有該國的國籍。(4.2)

  投標人不得有利益衝突。被髮現有利益衝突的所有投標人均不合格。在投標過程中,如果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此投標人則被認為與一方或幾方有利益衝突:

  ①他們至少擁有一個共同的控制方;

  ②他們從其他任一方中直接或間接地得到補助;

  ③為了進行此次投標,他們擁有共同的法人代表

  ④他們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和另一方有關係,這會使他們能夠獲得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信息或者影響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或者影響採購人在該招標過程中的決策

  ⑤一個投標人參與多個投標(但不限制分包商作為多個投標人的分包商的情況);

  ⑥投標人作為咨詢參與工程的設計和技術規範的編製;

  ⑦投標人作為業主或採購人雇用的某個公司的工程師來實施合同。(4.3)

  世行宣佈為不合格的公司應被取消資格。(4.4)業主所在國的國有企業只有在財務上和法律上獨立,並且按照商業規則允許,不依附於業主機構時才有資格參加投標。(4.5)在業主合理要求時,投標人應該繼續提供證據以證明其合格,並使業主滿意。(4.6)

  企業在以下情況下沒有資格參加投標:

  ①借款人國家法律或官方規定禁止和該企業所在國有商業往來(如果世行認為這種禁止不會妨礙工程所需貨物和相關服務的有效競爭),則該企業沒有資格參加投標;

  ②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聯合國憲章第7章所作的決定,借款人國家禁止從該國進口貨物,或禁止對其進行工程或服務分包,或禁止向該國的個人或企業支付。(4.7)

  5)合格的材料、設備和服務(Eligible Materials,Equipment and Services)

  為本合同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服務必須來源於世界銀行《採購指南》中規定的合格的原產地國家(一般指世界銀行成員國)。所有支付也受上述規定約束。(5.1)

招標文件的內容

  1)招標文件的各節(Sections of Bidding Documents)(6)

  招標文件包括三部分九節的內容及附件。招標文件應該連同“投標人須知”第8條中提到的“補遺”一起閱讀。

  2)招標文件的澄清、現場考察、標前會議(Clarification of Bidding Documents,Site Visit,Pre-Bid Meeting)

  投標人在收到招標文件時應仔細閱讀和研究,如發現遺漏、錯誤、詞義含糊等情況,應書面向業主質詢,否則後果自負。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提交質詢的日期限制(如投標截止日期前21天)。業主將書面答覆所有質詢的問題並遞交全部投標人,但不說明提問人。(7.1,7.5)

  投標人應當按照業主的要求和規定的日期安排自費赴現場考察,以便瞭解現場實際情況。考察期間發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均由投標人負責。(7.2)

  召開標前會議的目的是業主為了澄清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質詢,回答提出的各種問題。業主應用書面形式將問題的原文以及標前會議紀要發給每一位投標人。如果要將標前會議中有關的內容作為正式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業主應以補遺書的形式發給所有投標人。(7.4)

  3)招標文件的修改(Amendment of Bidding Documents)

  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時間,業主都有權修改招標文件的規定,即不論是業主一方認為必要時或根據投標人質詢提出的問題,均可以補遺書的方式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如果發出修改通知太晚,則業主應推遲投標截止日期。所有的修改均應以書面文件形式送交全部投標人。投標人收到後應給業主以書面回執。(8.1)

投標書的準備(Preparation of Bids)

  1)投標費用

  投標人應承擔所有與編寫和提交投標書有關的費用,不論投標的結果如何,業主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這些費用。(9.1)

  2)投標書的語言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以及投標人與業主就有關投標的所有來往信函和文件均應使用“招標數據表”中規定的語言書寫。投標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等(如營業執照)可以用其他語言,但相應內容應翻譯成規定的投標語言,在解釋投標書時,以翻譯本為準。(10.1)

  3)組成投標書的文件(Documents Comprising the Bid)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書應由下列文件組成:投標書及其附件;投標保證;完成的要求的資料表及標價的工程量表;有關資格證明;提出的備選方案(如果允許);委托投標人簽字的書面授權確認函;技術建議書;按“投標人須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各類文件;“招標數據表”中要求的其他各類文件。(11.1)

  當投標人作為聯營體遞交投標書時,除了按照“投標人須知”中的要求提交外,還應該提交一份聯營體協議複印件。(11.2)

  4)投標函和資料表(Letter of Bid and Schedule)

  投標函和資料表,包括工程量清單,應按照第四節“投標書格式”中提供的相關表格進行編製。投標人不能對其進行修改和變動,否則將不被接受,並應按要求填寫所有的空格。(12.1)

  5)備選方案投標(Alternative Bids)

  備選方案是在滿足原工程項目基本設計要求的基礎上,對工程的佈置、設計和技術要求進行局部的以至全局的改動,以得到優化的方案,有利於提前竣工或/和降低造價或/和改善使用條件。除非“招標數據表”中有規定,否則不考慮備選方案的投標。(13.1)

  投標人必須首先按照業主招標文件中的設計和其他要求遞交投標報價,然後再提出備選方案的建議。此建議應包括業主評標時所需的全部資料,如圖紙、計算書、技術規範、價格分析、建議的施工方案及其他細節。只有符合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的備選方案才有可能中標。(13.2)

  當“招標數據表”中規定,允許投標人對工程的某些指定部分提供技術措施的備選方案,則該部分評審方法應在“招標數據表”中說明,併在第六節“工程要求”中對該部分進行描述。(13.3)

  一般規定只允許提一個備選方案,以減少評標時的工作量。備選方案應單獨裝訂成冊。(13.4)

  6)投標報價折扣(Bid Prices and Discounts)

  投標人應仔細填寫工程量表中的有關單價價格。如果忽視填寫某些子項的單價或價格則在合同實施時業主可以不對此子項支付。(14.1,14.2)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商可得到價格調整後的支付,但投標人在投標時應填寫用於價格調整時使用的指數和權重繫數等,業主可以要求投標人調整其提出的價格指數權重。(14.5)

  投標人對一個以上的分標標段(10t)投標時,應將這些投標書組成一個“包”(Package),可以提出一個“包”及每個單獨的分標標段中標時的價格折扣額(也可不提),這樣即可按折扣價格參與評標。如果中標,則必須按投標時許諾的折扣後的價格作為簽訂合同的價格。(14.6)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在某一Et期(如投標截止Et以前28天)前,承包商應按當地有關稅收規定應繳納的全部關稅、稅收和其他徵稅等均包括在投標的單價、價格和總報價中。(14.7)

  7)投標和支付的貨幣(Currencies of Bid and Payment)

  在“招標數據表”中規定了投標報價和支付所用的貨幣種類。(15.1)

  業主可能要求投標人證明對當地貨幣和外幣需求量,證實包括在單價價格和支付貨幣表中表示的金額的合理性,並提供詳細的外幣需求明細表。(15.2)

  8)組成技術建議書的文件(Documents Comprising the Technical Proposal)

  投標人應提供一份足夠詳細的技術建議書,包括施工方法、設備、人員說明書、進度表以及其他在“工程要求”中規定的信息,以便證明投標人的建議足以滿足工程要求並按時完成。(16.1)

  9)證明投標人資格的文件(Documents Establishing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Bidder)

  投標人應根據第三節“評標與資格標準”的要求,按照第四節“投標書格式”中相應的表格進行填寫,以證明投標人能繼續滿足要求的各項資格標準。國內的投標人,無論是個體還是聯營體,當採用國內優惠時,應該滿足“投標人須知”第33條規定的標準。(17.1,17.2)

  1O)投標有效期(Period of Validity of Bids)

  投標有效期是從投標截止日期起到公佈中標日為止的一段時間,具體天數在“招標數據表”中規定,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90~120天,通常不應超過182天。在此期間內,全部投標文件均應保持有效,投標人不得修改或撤消其投標。有效期長短根據工程大小、繁簡而定,即要保證業主方有足夠的時間對全部投標進行比較和評價。(18.1,18.2)

  如為世行貸款項目則需報世行審批,還應考慮報送批准的時間。投標有效期比規定的時間短的投標書將被視為非響應標而被業主拒絕。

  在特殊情況下,業主方可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要求投標人延長其投標有效期。這種要求與答覆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有權同意或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業主不能因此而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不得要求在延長期間修改其投標文件,而且投標人應同時延長其投標保證的有效期(延長後的投標有效期之後的28天),對投標保證的各種有關規定在延長期內同樣有效。(18.3)

  如果授予合同的時間延誤超過原定的投標有效期56天以上,合同價格將按照如下規定進行調整:

  ①在固定價格合同的情況下,合同價格應按照“招標數據表”中規定的繫數進行調整;

  ②在可調價格合同的情況下,應按照“招標數據表”中規定的繫數對投標價格中固定的部分進行調整來確定合同價格;

  ③在任何情況下,評標應以投標價為基礎,不考慮上述變更。(18.4)

  11)投標保證(Bid Security)

  投標保證是為了保護業主利益的一項措施,投標人可按照第四節“投標書格式”中的表格提供一份投標保證聲明,或根據“招標數據表”中要求的格式、款額和貨幣開具投標保證,投標人應選定世行合格成員國有信譽的機構。

  投標保證應為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投標人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格式:無條件銀行保函(unconditional Bank Guarantee)、不可撤消的信用證(irrevocable Letterof Credit)、開具的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或“招標數據表”中指定的其他格式。如果開具無條件保函的保險或擔保機構不在業主所在國,則應在業主所在國內有相應的金融機構使之生效。投標保證的有效期為投標有效期(或加上延長期)後的28天內。

  投標保證的金額通常為投標總額的1%~3%。一般投標總額超過1億美元的工程可選1%左右。比較好的方法是業主規定一個固定金額作為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額,以避免一些投標人探聽對手的投標保證金額,從而估計其投標報價。投標保證金額不宜太高,否則將會使許多合格的投標人望而卻步。

  聯營體應以聯營體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如果在遞交投標書時,該聯營體在法律上還沒有成立法人單位,聯營體的投標保證金應以聯營體意向書中全部聯營體成員的名義遞交。

  設置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間隨意撤回投標,或拒絕改正在評標時發現的投標報價中的計算錯誤,或拒絕簽署正式的合同協議,或不提交履約保證等,一旦發生上述任一情況,業主便可沒收投標保證金以彌補因此而蒙受的損失。借款人可以按照“招標數據表”中的規定,宣佈在投標期內投標人無資格被授予合同。(19.3)

  未按規定遞交投標保證的投標書,業主可視為不合格而予以拒絕。宣佈中標人以後,中標人應在簽約時(或業主規定的簽約後的一定時期內)遞交履約保函換回投標保函。對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函,業主應在中標人簽約並提交履約保函後儘快退還,但最遲不應超過投標有效期滿後的28天。(19.3)

  12)投標書的格式和簽署(Format and Signing of Bid)

  投標人應準備一份投標書正本,並清楚地標明“投標書正本”字樣。如果允許,備選方案投標也應清楚地標明“備選方案”字樣。此外,投標人還應提交“招標數據表”中要求份數的副本,並清楚地標明“投標書副本”字樣。一旦正本與副本不相符,將以正本為準。(20.1)

  投標書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列印或用不退色墨水書寫,並由經投標人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確認。任何對投標書進行的行間插字、塗改和增刪,同樣要由原簽署人進行小簽(Initialing)。(20.2)

投標書的遞交和開標

  1)投標書的密封和標記(Sealing and Marking of Bids)

  投標書的正本、備選方案和每一份副本都應該分別用內、外兩層信封包裝密封,並標明“正本”、“副本”“備選方案”字樣。內、外信封上均應註明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所有這些投標文件裝入一個大信封,收件人為“投標人須知”中規定的業主,並註明招標項目名稱和編號,以及在正式開標前不得啟封的警告字樣。(20.1,20.2)

  如果未按規定書寫和密封,業主對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概不負責。(21.3)

  2)投標截止日期(Deadline for Submission of Bids)

  在“招標數據表”中規定了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日期和時間。如果由於業主修改招標文件而延誤,則業主應適當延長投標截止日期。在此情況下,業主和投標人雙方受投標截止日期制約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應延長至新的截止日期。(22.1)

  若“招標數據表”明文規定可以以電子方式投標,投標人可依據“招標數據表”中規定的程式,以電子方式投標。(22.2)

  3)遲到的投標書(Late Bids)

  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之後遞交的任何投標書,將被宣佈為遞交遲到,拒絕接受,並原封退回給投標人。(23.1)

  4)投標書的撤回、替換和修改(Withdrawal,Substitution,and Modification of Bids)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形式向業主提出撤回、替換或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書。要求修改投標書的信函應按照遞交投標書的有關規定編製、密封、標記和發送。撤回通知書可以通過電傳或電報發送,然後再及時向業主提交—份具有投標授權代表簽署確認的證明信,任何撤回、替換和修改的投標書應在內、外信封上清楚地標明“撤回”、“替換”、“修改”字樣。業主方收到投標書的日期不得晚於投標截止日期。從投標截止日到投標有效期終止日期間,投標人不得撤回、替換或修改其投標書。(24.1,24.2,24.3)

  5)開標(Bid Opening)

  業主將按照“招標數據表”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開標會議,在投標人代表在場情況下公開開標。如果允許使用電子投標,應按照“招標數據表”中規定的電子開標程式開標。同時應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和完整性,是否遞交了投標保函等。(25.1)

  對註明“替換”和“修改”的投標書將首先開封並宣佈投標人名稱。標明“撤回”的投標書將不被開封。只有收到的撤回、替換、修改的書面通知可以證明該撤回、替換和修改的要求是投標人授權的,投標書才可以被撤回、替換或修改。只有開標時宣讀有折扣或有備選方案的報價,在評標時才予以考慮。如果在“招標數據表”中有規定,投標書和工程量表應由出席開標會的業主代表草簽。(25.2)

投標書的評審和比較(Evaluation and Comparison of Bids)

  1)保密(Confidentiality)

  在宣佈中標之前,在評標過程中任何與評標和合同授予建議有關的信息應對與此工作無關的人員和投標人嚴格保密。任何投標人如果企圖對評標施加影響,將會導致其投標書被拒絕。(26.1,26.2)

  從開標到授予合同期間,如果投標人希望就與招標過程有關的任何問題與業主聯繫,可以書面形式提出。(26.3)

  2)投標書的澄清(Clarification of Bids)

  在必要時,業主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書進行澄清,但澄清時不得修改投標書及價格。業主有關澄清的要求和投標人的答覆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27.1)

  如果投標人不能在業主要求的澄清時間內對其投標書進行澄清,則該投標書將被拒絕。(27.2)

  3)偏差、保留和遺漏(Deviations,Reservations and Omissions)

  以下定義是為評標時用:

  ①“偏差”是指偏離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

  ②“保留”是指設定限制條件或拒絕完全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

  ③“遺漏”是指未能提交招標文件要求的所有資料或文件。(28.1)

  4)投標書的響應性(Determination of Responsiveness)

  在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確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世行合格性標準,是否按要求簽署,是否提交投標保函及要求的各種文件以及對招標文件實質上的響應,並且對招標文件沒有實質性的偏差、保留或遺漏。(29.1)

  如果業主接受了有重大偏差、保留或遺漏的投標書,將影響合同中規定的工程的範圍、質量和實施,並影響其他投標人的合理競爭地位。(29.2)

  業主應審查投標書的技術方面,特別是技術建議書,證實能滿足第六節“工程要求”中所有要求而不存在任何實質性的偏差、保留或遺漏。(29.3)

  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不被業主接受,也不允許投標人進行修改。(29.4)

  5)非實質性的不符合(Nonmaterial Nonconformities)

  當投標書實質性響應時,對於未構成對招標文件重大偏離、保留或遺漏的投標書,業主可以認為該投標書符合要求。業主可以要求投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交必要的資料或文件(但不能涉及到報價),以更正投標書中與招標文件要求非實質性的不符合之處。如果投標人未能遵守,其投標書將會被拒絕。(30.1,30.2)

  當投標書實質性響應時,業主也可以更改與投標報價有關的非實質性不符合之處,以便能反映出遺漏的或不符合項目的價格,但僅為了評標比較之用;更改時應按照第三節“評標和資格標準”中說明的方法。(30.3)

  6)計算錯誤的修正(Correction of Arithmetical Errors)

  對於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而且有競爭力的投標,業主將對報價計算和累加方面是否有數字錯誤進行審核或修正。其中:如數字金額與文字表示的金額不符,則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如單價乘工程量之和與總價不相等時,一般以單價乘以工程量之和為準,除非業主認為明顯是由價格小數點定位錯誤造成的,則以總價為準。如每頁小計之和不等於總價時,以每頁小計之和為準。(31.1)

  修改後的投標報價須經投標人正式書面確認才對其投標具有約束力,如果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不接受對錯誤的更正,該投標書將被拒絕。(31.2)

  7)折算成單一貨幣(Conversion to Single Currency)

  為了便於評標和比較,投標貨幣應按照“招標數據表”中的規定折算成單一貨幣。(32.1)

  8)優惠差額(Margin of Preference)

  “優惠差額”是指在評標時給予本國承包商或有本國承包商參加的聯營體一個優惠的評標差價,但簽合同時仍按照投標價簽訂。除非“招標數據表”中有規定,否則評標時將不考慮優惠差額。(33.1)

  9)投標書的評審(Evaluation of Bids)

  業主應按照本條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不允許使用其他標準或方法。(34.1)

  業主在進行評標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投標報價,在工程量表總計中,扣除暫定金額不可預見費(如有時),但應包括具有競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②根據“投標人須知”第31.1條,修正計算錯誤對報價所作的調整;

  ③根據“投標人須知”第14.4條,按折扣對報價所作的調整;

  ④根據“投標人須知”第32條,將上述①、②、③調整後的金額換算為同一貨幣;

  ⑤根據“投標人須知”第30.3條,對不符合之處的調整;

  ⑥在第三節“評標和資格標準”中標明的評標因素。(34.2)

  評標時不考慮今後價格調整的影響。(34.3)

  如果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對不同的標段分別報價,並授予一個投標人多個標段的合同,決定最低組合評標價的評標方法,包括“投標書格式”中提供的折扣方法,應該在第三節“評標和資格標準”中規定。(34.4)

  如果評標時發現最低評標價的投標書中出現嚴重的不平衡報價或前重後輕,業主可要求投標人對工程量表中任一項或所有項目提供詳細的價格分析。經分析後,業主有權要求投標人自費提高履約保函的數額,以保護業主的利益。(34.5)

  10)投標書的比較(Comparison of Bids)

  根據“投標人須知”第34.2條的規定,業主比較所有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以確定最低評標價的投標書。(35.1)

  11)投標人的資格(Qualification of the Bidder)

  業主應確定遞交了最低評標價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是否能滿足第三節“評標和資格標準”的要求。這基於對投標人按照“投標人須知”第17.1條規定所提交的資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投標人滿足“評標和資格標準”的要求是合同授予的先決條件,如果不能滿足此要求時,業主將審查第二個最低評標價的投標人能否滿足此要求,以便能滿意地履行合同。(36.1,36.2,36.3)

  12)業主接受任一投標和拒絕任何或所有投標的權利(Employer's Right to AcceptAny Bid,and to Reject Any or All Bids)

  在授予合同之前,業主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以及宣佈招標程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對因此而受到影響的投標人不承擔任何責任。(37.1)

授予合同

  1)合同授予標準(Award Criteria)

  業主將把合同授予評標價最低且又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但前提條件是該投標人必須能夠滿意地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38.1)

  2)授予合同的通知(Notification of Award)

  在投標有效期滿之前,業主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中標人,中標函應明確合同價格;同時,業主還應在“聯合國發展商務報網站”(UNDB online)或“發展門戶網站”(dgMarket)上公佈招標識別編號、標段編號及下列信息:

  ①提交了投標書的每個投標人的名稱;

  ②開標時唱標的投標價;

  ③經過評審的每個投標人的名稱和評標價;

  ④投標書被拒絕的投標人的名稱和被拒絕的理由;

  ⑤中標的投標人的名稱和中標價格、合同授予的時段和範圍。(39.1)

  在正式的合同準備好和簽字之前,中標通知書將構成有約束力的合同部分。在合同授予公佈之後,未中標的投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業主告知未中標原因,業主應立即給予書面答覆。(39.2)

  3)簽訂合同(Signing of Contract)

  業主在向中標人寄發中標函的同時,也應寄去招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合同協議書。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文件後的28天內派出全權代表與業主簽署合同協議。(40.1,40.2)

  4)履約保證(Performance Security)

  按合同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後的28天內應向業主提交一份履約保證。履約保證的格式可採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業主同意的其他格式。(41.1)

  如果中標人經業主同意,提交由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的履約保證,如這些公司是國外公司,則必須在業主所在國內有相應的金融機構。如果中標人未能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或簽署合同,則業主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而考慮與另一投標人簽訂合同或重新招標。(41.2)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設交易管理中心,天津普澤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組編.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指導手冊.中國電力出版社,2009.01.
  2. 吳芳,胡季英編著.工程項目採購管理.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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