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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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價(bid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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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價是指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章程的條件完成招標項方針打算(假使有的話)、動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的投標報價。
投標價編製的一般規定 [1]
(1)投標價中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中規定的規費、稅金及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外,其他項目的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決定。
(2)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低於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第1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的,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3)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製。
(4)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單,其目的是使各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具有共同的競爭平臺。因此,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填寫的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必須與招標人招標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投標價編製的依據 [1]
投標報價應按下列依據進行編製: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4)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
(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
(9)其他的相關資料。
(1)分部分項工程費
分部分項工程費包括完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按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投標人投標報價時依據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確定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在招投標過程中,當出現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特征描述與設計圖紙不符時,投標人應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描述為準,確定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當施工中施工圖紙或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時,發、承包雙方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依據合同約定重新確定綜合單價。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應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產生的風險費用。在施工過程中,當出現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時;工程價款不做調整。
(2)措施項目費
1)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並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由於各投標人擁有的施工裝備、技術水平和採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異,招標人提出的措施項目清單是根據一般情況確定的,沒有考慮不同投標人的“個性”,投標人投標時應根據自身編製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確定措施項目,對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進行調整。投標人根據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調整和確定的措施項目應通過評標委員會的評審。
2)措施項目費的計算包括:
①措施項目的內容應依據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和投標人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②措施項目費的計價方式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單項目採用綜合單價方式報價.其餘的措施清單項目採用以“項”為計量單位的方式報價;
③措施項目費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且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其他項目費
投標人對其他項目費投標報價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1)暫列金額應按照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不得變動;
2)暫估價不得變動和更改;暫估價中的材料必須按照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暫估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必須按照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計日工應按照其他項目清單列出的項目和估算的數量,自主確定各項綜合單價並計算費用;
4)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和供應材料、設備情況,按照招標人提出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自主確定。
(4)規費和稅金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費和稅金的計取標準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的,具有強制性。投標人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者,不能改變,更不能制定,而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5)投標總價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人的投標總價應當與組成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相一致,即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不能進行投標總價優惠(或降價、讓利).投標人對招標人的任何優惠(或降價、讓利)均應反映在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