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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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bid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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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章程的条件完成招标项方针打算(假使有的话)、动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投标价编制的一般规定 [1]
(1)投标价中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的规费、税金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外,其他项目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投标价编制的依据 [1]
投标报价应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2)措施项目费
1)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①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②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③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费
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4)规费和税金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投标总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