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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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工作经验与业绩等。投标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2)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3)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投标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2)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3)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4)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对于建设工程投标来讲,其实质就是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这种能力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筑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了各资质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把建设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投标人的资格限定在企业法人上。
2、投标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该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三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特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