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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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得標,Acceptance of the 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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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由上可見,我國《招標標投標法》規定了兩種中標條件。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投標文件的評價標準應按法律的規定都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委員會在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時,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進行綜合性評價和比較。比如,按綜合評價標準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進行評審時,應當對投標人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者組織設計、以往業績、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以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要求的投標作為中標。以綜合評價標準最優作為中標條件的,在評價方法中通常採用打分的辦法,在對各項評標因素進行打分後,以累計得分最高投標作為中標。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1)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是一項投標中標的前提條件。(2)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是指對投標文件中的各項評標因素儘可能折算為貨幣量,加上投標報價進行綜合評審、比較之後,確定評審價格最低的投標(通常稱為最低評標價),以該投標為中標。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中標的是經過評審的最低投標價,而不是指報價最低的投標。(3)為了保證招標項目的質量,防止某些投標人以不正常的低價中標後粗製濫造、偷工減料,本條規定,對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投標將不予考慮。按照本條的規定,中標人的投標只要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本條所列的兩項條件之一,就可中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4條規定,招標人騙取中標的方式有:
(1)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可能出於以下幾種原因:投標人沒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不具備國家要求的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從事該招標項目的資質;投標人曾因違法行為而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違法行為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等。《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投標人如果不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或者沒有資格條件的投標人的名義投標以騙取中標的,即屬違法。
(2)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除以他人名義投標以騙取中標外,投標人還可能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如偽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在遞交的資格審查材料中弄虛作假等。《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即屬違法。當然,此處所說的“其他方式”並不僅限於前面列舉的幾種情況,而應包含一切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騙取中標的行為。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4條的規定,招標人對其騙取中標的行為應負如下法律責任:
(1)賠償損失。投標人弄虛作假的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說來,投標人的賠償責任應當限於財產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害。
另外,投標人的賠償範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由於騙取中標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所以因該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
根據本條規定,損害賠償的對象為因投標人騙取中標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的招標人。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投標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
(3)罰款。包括對投標人處以罰款和對投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根據本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中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通過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並從中謀取非法利益的,除罰款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還應對其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5)取消投標資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由於取消一定期限內參與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處罰較為嚴重,在作出該處罰決定時應慎重從事。根據本條規定,取消違法投標人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投標資格的前提是:投標人騙取中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騙取中標的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嚴重、投標人多次實施了騙取中標的行為、騙取中標的手段較為惡劣等。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指定的期限內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
另外,只有在違法投標人實際具有投標資格時,才談得上取消投標資格。如果行為人正是因為沒有投標資格而以弄虛作假的方式謊稱有投標資格以騙取中標的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只能採取其他處罰方式來實現懲罰的目的,而無取消投標資格可言。
(6)吊銷營業執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與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尚不足以達到製裁的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投標人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的前提是投標人有營業執照,如果騙取中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營業執照,那麼也就沒有吊銷營業執照可言。
以上法律責任的主體是投標人和投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前述法律責任,行為人必須具有進行違法行為的故意。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為了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