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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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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虛假驗資

  虛假驗資是指註冊會計師審計師)違反驗資程式,故意作弊或疏於查實對被審驗單位的註冊資金(或實收資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和驗證,並作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驗資報告的行為。

虛假驗資的責任

  對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會計師而言,利害關係人具有合理的可被預見性,由於利害關係人是不確定的多數人,因而,註冊會計師的行為侵犯的是對世權、絕對權

  由於造成驗資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投資人不可能沒有過錯。因此,虛假驗資民事責任的主體應是虛假投資者及出具該報告的驗資部門。

  就投資而言,其虛假投資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就驗資部門而言,構成虛假驗資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

  第一,驗資部門與委托單位惡意串通或明知驗資內容虛假,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

  《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列舉了可以判定為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四種情形:(一)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抵觸,而不予以指明的;(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指明的;(四)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以指明的。

  第二,驗資部門由於過失,使得虛假的驗資材料得以通過。

  對於驗資部門執行驗資業務而言,其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是否存在“過失”要看註冊會計師是否“應當” 預見而沒有預見到“虛假結果”,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輕信可以避免虛假結果。這就是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根據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情形。也就是說,是否正確履行執業準則的要求,是判斷驗資部門是否有過失的主要依據。

  不可否認,在某種情況下,驗資部門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也有可能作出結論與真實資金不符的驗資報告。其原因有二:一是,投資人欺詐手段或造假技術非常高明,而且與銀行商檢、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或其他有關機構中的不法分子串通作弊,製造虛假的驗資憑證;二是,正常驗資範圍無法查明的不良出資、抽逃資金等。也就是說,驗資部門已依據審計準則,正當履行驗資程式對驗資範圍、驗資依據進行審驗,仍然出現了錯誤,那就屬於驗資固有的風險,驗資部門沒有過錯,不應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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