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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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是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是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準。
審計準則是把審計實務中一般認為公正妥善的慣例加以概括歸納而形成的原則。它雖不具備法令的強制力,但審計人員從事審計時必須遵循。美國審計總署(政府審計)於1972年頒佈的審計準則中指出,“審計準則是對所進行的工作的質量和充分性的總的衡量,它與審計師的專業資格有關。”
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民間審計)指出,“審計準則說明瞭在審計過程中工作人員希望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慣例。”美國內部審計協會1979年指出,“審計準則是指用以評價和衡量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和用來闡明內部審計實務的準繩。”以上幾種審計準則的定義,分別來源於有關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等不同的組織機構,在表述上它們的著眼點和強調的程度雖各不相同,但其實質是基本一致的。總結以上幾種不同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共同的認識:
(1)審計準則是適應審計自身的需要和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要求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審計實踐經驗的總結。
(2)審計準則是對審計主體的規範和要求。它規定了審計人員應有的素質和專業資格,並對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予以規範和指導。
(3)審計準則提出了審計工作應達到的質量要求,是衡量和評價審計工作質量的依據。
(4)審計準則一般由國家審計組織機構或註冊會計師職業團體制訂頒佈。
(5)審計準則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很強的約束力,審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認為審計準則的定義為:審計準則是由國家審計部門或註冊會計師職業團體制定的,用以規定審計人員應有的素質和專業資格,規範和指導其執業行為,衡量和評價其工作質量的權威性標準。
根據審計主體的不同及其作用範圍的不同,審計準則可分為民間審計準則、政府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
民間審計準則是規範民間審計的行為規範,政府審計準則是規範政府審計的行為規範,內部審計準則是規範內部審計的行為依據。雖然他們所規範的主體不一樣,但由於民間審計、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之間也存在著相同的基本特征,所以,各審計準則之間也有其共性。
審計準則既是審計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直接用來指導審計實踐的作業規範。研究審計準則的特性,更有利於從理論的高度去認識審計準則的內涵,把握其外延。
要瞭解審計準則的真正特性,首先應瞭解審計準則與審計假設、審計標準(依據X審計法規及會計準則的關係。審計假設是審計理論的基石,又是審計工作的前提。而審計準則是對審計假設的說明和支持,它既以審計假設為前提,又具體體現了審計假設的內容。審計標準是用以衡量、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經濟資料的可靠性和公允性的尺度,它具有層次性、強制性。而審計準則是對審計組織、審計人員和審計工作所提出的要求、提出的指南,具有權威性,一般不具有強制性。審計法規雖然也屬於審計規範體系,但審計法規屬於高層次的規範,而審計準則是具體的規範。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一種指導業務工作的規範,但它們具體指導的對象不同,前者是指導審計人員的規範,後者是指導會計人員的規範,也即是會計核算化管理工作的規範。同時會計準則屬於審計標準的範疇,它是審計人員用來判斷被審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是非優劣的重要依據。
從審計準則基本涵義出發,以及在明確審計準則與有關概念關係的基礎上,審計準則的特性可以概括為權威性、規範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對穩定性。
1、審計準則的權威性,
主要是指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行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審計人員必須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審計工作,如有違反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審計準則的權威性,一是來源於審計準則的科學性,它不僅來源於審計實踐,而且是整個審計職業界公認的慣例;二是來源於審計職業界權威機構或政府機構對它的審定、完善、頒佈和監督實施。
2、審計準則的規範性,
首先表現為審計準則本身就屬於審計規範的範疇,它是審計規範體系中的具體規範;其次是審計準則本身必須具有統一性、條理性及準則性,否則就不可能作為審計工作的指南。統一性要求審計準則內容應前後一致,相互協調;條理性要求審計準則結構嚴謹、條用清晰、層次分明;準則性要求審計準則用詞恰當、表達確切、易於理解、方便運用。 審計準則的可接受性,主要表現為審計準則應當被審計人員、審計客體和廣大社會公眾所樂於接受,否則就不能成為其審計工作規範。對於審計主體而言,審計準則集審計工作實施規則、審計操作程式和慣例於一體,是保證審計質量的技術性指南,如不能被審計人員所接受,那就從根本上失去了制訂審計準則的意義。就審計客體和廣大社會公眾而言,審計準則有助於他們瞭解審計人員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以及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如果審計準則不能被他們所接受,既說明瞭審計準則沒有客觀地反映他們對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說明瞭他們對審計工作不能理解,最終會導致審計準則不可能成為審計人員自我保護的措施。
3、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
主要表現在審計準則可以直接用來指導審計實踐。在審計理論和審計實踐之間,審計準則起了溝通的橋梁作用。也即是審計理論只有通過審計準則才能指導審計實踐;而審計實踐只有先歸納總結為審計準則而言才能上升為審計理論。要想使審計準則具有可操作性,首先要使審計準則具有鮮明的層次性。如一般準則和實施、報告準則等,並要明確每個層次的準則所要服務的目標,也即是每個層次的準則要與具體的審計工作相聯繫;其次是審計準則的內容務必明確、可行便於審計人員理解和遵照執行。
4、審計準則的相對穩定性,
是指審計準則一旦確定和發佈,就不能輕易改動,要保持一個相對的穩定的時期。它不僅是指制定審計準則是一項涉及面廣而又複雜的工作,同時審計準則的基本結構、主要內容及其要求變動頻繁不利於審計人員接受和貫徹執行,也不利於社會公眾的理解。但是,審計準則只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為,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審計環境的改變,都會引起審計事項、審計方法的變化和發展,都會對審計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作為審計工作規範的準則,也勢必要作相應的調整,刪除過時的、不適宜的內容,增加新的、適應需要的精神。也就是說審計準則應當隨著審計事業的發展,而得到不 斷的完善。
審計準則在各國審計界受到重視,不僅是因為它在審計實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還因為它的作用範圍已經超過了審計業務工作的範圍,對整個審計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1)制定、實施審計準則,可以為規範和指導審計工作提供依據,有助於審計工作規範化的實現。
(2)制定、實施審計準則,為衡量和評價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從而有助於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
(3)制定、實施審計準則,有助於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結果的信任。
(4)審計準則的制定、實施,有助於維護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的正當權益,使得他們免受不公正的指責和控告。
(5)制定、實施審計準則,有助於推動審計理論的研究和審計人才的培養。
(6)制定、實施審計準則,有助於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和審計事業的國際化。
審計準則是總結廣大審計人員的實踐經驗,適應時代需要,為保障審計的職業聲譽而產生的。世界上最早的審計準則是美國的民間審計準則。早期的民間審計是註冊會計師憑自己的經驗審查賬目,如何進行審計、應進行到何種程度,沒有統一的規範,也就是說,衡量審計工作質量缺乏統一的標準,註冊會計師在承擔法律責任和職業道德方面沒有恰當的衡量尺度。為了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規範審計工作,美國職業會計師協會於1947 年公佈了世界上最早的審計準則——《審計準則試行方案——公認的重要性和範圍》,以後又曾多次修改。日本在1956年2月由大藏省企業會計審計會參照美國的審計準則,制訂了日本的審計準則,1976年經第三次修改後,形成了《審計準則、審計實施準則及審計報告準則》。世界上其他國家,也相繼參照美國的做法制訂發佈了審計準則,如加拿大從1968年開始發佈審計準則;澳大利亞1951年制訂了正式的審計準則;德國1964年正式發佈審計準則;英國是民間審計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但在制訂審計準則方面卻是西方發達國家中較晚的一個,直到1980年才制訂出全國統一的審計準則。
考察世界範圍審計準則發展的歷史和現狀,我們可以發現各種審計準則正在不斷趨向國際統一,國際化已經成為審計準則發展的歷史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有社會需求的國際化、審計準則的技術特性和國際審計組織的積極貢獻。在政府審計方面,1977年在聯合國支持下,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一份關於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規則的國際性文件《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此後該組織又多次召開有關審計準則問題的國際研討會,並設立審計準則委員會負責國際政府審計準則的制訂工作。在民間審計方面,對審計準則達到國際間協調化做出最大貢獻的是1977年成立的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它的7個常設委員會之一的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先後發表了一系列的《國際審計指南》,對各國審計界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內部審計方面,國際化傾向也日趨明顯。美國內部審計協會20世紀50年代以後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國際性學術組織,目前已有100多個會員國。
職業道德準則是整個會計師職業界在為社會提供各種服務時都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它屬社會道德規範的範疇。
職業道德準則與審計準則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區別是:
第一,職業道德準則是統馭整個會計師職業界提供各種服務的行為規範;而審計準則只是約束會計師職業界在提供審計服務時的行為。
第二,職業道德準則著重從社會道德的角度對執業人員的行為提出要求;而審計準則則著重從技術的角度對審計人員的行為提出要求。它們之間的聯繫是:由於審計服務是會計師職業界提供的全部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在制訂規範審計行為的審計準則時,必須以職業道德準則為依據,即在審計準則中充分反映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
質量控制準則是會計師職業界為保證各事務所在辦理審計業務中達到公認職業道德準則和技術準則(審計準則)而建立的有關質量控制的系統要求。
審計準則與質量控制準則,兩者都為控制審計工作質量提供指導,因此兩者的目標相同。但是兩者又有區別,主要在於:質量控制準則是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從總體上控制,保證其眼務質量的準則,而審計準則是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循的技術標準。前者用以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側重於質量控制,適用於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各種專業服務;後者用以規範註冊會計師,側重於技術要求,主要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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