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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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規範是指審計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審計規範的類型[1]
與審計活動的類型相適應,審計規範可以分為三類:國家審計規範、內部審計規範和社會審計規範。國家審計規範是指由國家規定或認可的,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活動中,審計部門及其人員、被審計單位及其他參與審計活動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都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內部審計規範是由國家、實行內部審計的部門、單位或內部審計職業團體制定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社會審計規範是由國家或社會審計職業團體制定的,社會審計組織及註冊會計師在開展審計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審計規範的基本特征[1]
審計規範具有一般社會規範的共同特征,但審計規範作為國家審計監督對審計工作管理的基本行為規則,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審計規範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規章等形式加以規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表現在以下幾方面:①審計法規的國家意志性,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是國家意志的體現;②審計規範的法定性,一般是通過法律、法規、規章等形式加以明確規定的,審計部門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具有法定的約束力;③審計規範的強制性,這種法定性決定了審計規範必須得到遵守,拒不執行的,將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執行,並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2)審計規範是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應當怎麼做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在審計規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3)審計規範是參與審計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審計規範不僅規範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行為,有的也規範被審計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與審計工作有關的行為,要求參與審計活動的各方當事人都應遵守。
(4)審計法律規範對審計職業道德具有較大的包容性。審計職業道德是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能時的一項基本職業要求,和一般的社會公共道德不同的是,它可以由國家或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實踐和審計職業的內在要求加以確立,並要求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認真遵守。如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國家審計準則》中的“一般準則”也對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職業道德作了明確規定。審計署還專門頒佈了《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作為我國國家審計準則體系中的一項具體準則。
審計規範的作用[2]
- (一)審計規範有利於審計法規的具體化
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以來,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一直是審計機關的奮鬥目標之一。審計法將我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領導體制、審計職責、審計許可權、審計程式等基本問題確定下來,審計法規的頒佈是我國審計工作法制化確立的重要標誌。隨著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的確立,審計法的有關內容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審計規範化就是依照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它將審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具體落實於審計。
- (二)審計法規有利於規範審計行為
如果審計人員不具備職業素質和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職業標準和作業程式等不統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按照各自的理解、經驗乃至偏好去實施審計手續,必將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必須制定統一的規範,對職業資格、職業標準、作業程式、審計評價和審計處理、處罰等作出相應的規定。
審計規範規定了從制定審計計劃直至審計資料歸檔整個過程的作業規程。具體地說整個工作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實施哪些審計手續,完成哪些項目的測試,採用什麼樣的審計方法等都要有明確要求。如果審計人員按照規範的要求去執行審計業務,那麼其工作質量就能得到保證。同時,審計規範是審計工作經驗的結晶,反映了合理有效的審計作業規程與方法,按照規範的要求去執行審計業務,審計人員就可以少走彎路,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 (四)審計規範是判別審計責任的重要依據
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意見書,下達審計決定後,被審計單位可能對審計結論和審計處理、處罰不服,要求覆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如何判斷審計機關是否應該承擔審計責任,關鍵要看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的過程中是否遵循了審計規範。如果審計人員違反審計規範的要求,存在過失甚至舞弊,作出了錯誤結論,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那麼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審計規範與審計組織體系的關係[3]
由於審計組織體系中有三種不同的審計類型,其審計規範也隨審計組織的不同而有區別,表現為政府審計機構、民間審計組織、內部審計部門有其相對應的審計規範。如以上所述,審計規範在審計標準上有相同之處,即無論政府審計機構、民間審計組織,還是內部審計部門,在通用、具有共性的審計標準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使各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但在實施審計標準方面仍具有共性。可是,各審計組織在國家審計立法、審計準則兩個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具體說來,無論在審計機構設置、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審計人員的配備與業務條件,還是對審計組織的管理、審計報告的提供等方面,都差別甚大。例如,我國的審計規範(審計標準除外)就是依不同的審計組織分別制定並實施的。國外的情況也是這樣。
國外的民間審計有自己的民間社團性組織,政府審計有自己在社會上的特有地位及官職系列,而內部審計也有本職業領域內的協調、管理組織。可以說,國外也是不同的審計組織各有自身的審計立法和審計準則,並分別依據不同的審計規範執行審計業務。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在闡述審計組織與審計規範時,將依據不同的審計組織,分別進行各自的構成情況、職責許可權、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等的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