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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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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規範(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目錄

什麼是國家審計規範[1]

  國家審計規範是指由國家規定或認可的,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活動中,審計部門及其人員、被審計單位及其他參與審計活動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都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為了規範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而制定的。

國家審計規範的類型[1]

  審計規範按照其特性、內容和約束力不同,可分為審計法律規範和審計職業道德規範。審計法律規範是由國家規定或認可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遵守執行的審計規範。審計職業道德規範是以人們的內心信念和輿論等手段維繫並促進審計相關人員遵守的,規範審計人員行為的審計規範,往往表現為一定的審計職業道德理想、觀念、習慣和標準等。從我國的審計立法看,許多審計職業道德規範已被融入審計法律規範,因此,這裡研究的審計規範主要是指審計法律規範。我國國家審計規範的結構如圖1所示。
Image:我国国家审计规范结构.jpg

  國家審計法律規範按照其制定主體和法律效力等級不同,又可分為國家審計法律類規範、國家審計法規類規範和國家審計規章類規範(含審計準則類規範)。審計法律類規範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憲法和各項法律中對國家審計的規定。審計法規類規範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對國家審計的規定。審計規章類規範是審計署頒佈的審計規章及國家審計準則,國務院其他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中對國家審計的規定。

國家審計規範的基本內容[1]

  如圖1所示,我國審計規範主要由以下6類審計規範性文件組成。

  (1)憲法。1982年,憲法明確了我國實行國家審計制度,並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審計監督基本職責、審計長的地位和任免條件等基本制度做了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國審計規範體系的基礎。

  (2)審計法和有關國家審計的其他法律。1994年頒佈、2006年修訂的審計法是規範國家審計的專門法律,是審計規範體系的核心。審計法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許可權、審計程式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規定。除審計法外,其他一些法律如預演算法、會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都就審計機關對這些領域的審計做了規定。另外,有些關於國家行政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也同樣適用於國家審計監督。這些法律也是審計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有關國家審計的行政法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務院頒佈的專門規定國家審計的行政法規,如1997年頒佈的審計法實施條例、1995年頒佈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另一類是國務院頒佈的規定有國家審計內容的或適用於國家審計的其他行政法規。

  (4)有關國家審計的地方性法規。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專門規定國家審計的地方性法規和規定有國家審計內容的或適用於國家審計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審計方面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經批准生效後,也是在該地區進行審計監督時應當遵循的地方性法規。

  (5)審計署和國務院各部委依法發佈的有關國家審計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等部門行政規章性規範,其中包括國家審計準則。(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頒佈的有關國家審計的地方性行政規章,包括專門規定國家審計的地方性行政規章和涉及國家審計的其他地方行政規章兩類。

  上述(1)、(2)類審計規範構成了國家審計法律體系,(3)、(4)類審計規範構成了國家審計法規體系,(5)、(6)類審計規範構成了國家審計規章和審計準則體系。

國家審計規範的層次[2]

  國家審計準則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可分為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或程式準則和審計規範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基本準則。基本準則是對國家審計機關和人員應該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執業行為做出的基本的綜合性規範。具體包括總則、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處理處罰準則及附則。總則部分主要闡述制定准則的目的、依據、性質、獨立性以及辦理審計事項的基本要求。一般準則明確了審計機關和人員的資格條件和相應的職業要求,規定了獨立性、謹慎性等原則。作業性準則對審計工作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證明材料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並對內部控制測試等效出了明確的規定。報告準則具體規定了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審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以及審計報告的覆核內容與程式等。處理處罰準則具體規定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審刊-決定、簾計評價的內容等。附則規定了基本準則與各項具體準則的關係。

  第二層次:具體準則或程式準則。具體準則或程式準則是依據基本準則的內容和我國審計程式工作環節制定的,如對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現場作業要求,對審計事項評價,提出審計報告和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要求等。主要有《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製準則》、《審計機關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估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等。

  第三層次:審計規範。國家審計規範具體可分為國家審計實務規範和國家審計管理規範。審計實務規範是對審計實務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規範。對財政金融機構、工交企業、商業企業、建設項目投資、行政經費、事業經費、農業資金以及各項貸款援款社會保障資金等專業審計工作以及專項審計凋查等做出了具體規範。審計管理規範是對審計業務管理和與審計業務直接相關的行政管理各個方面的規範,包括審計人員管理規蒞、審計項目管理規範、審計結果管理規範、審計信息管理規範和指導監督管理規範等。

  國家審計三個層次審計準則的內容都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正毓主編.審計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02.
  2. 呂先錇主編.審計學(修訂本).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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