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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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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式(Audit Procedure)

目錄

什麼是審計程式

  審計程式是指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工作的先後順序。

  審計程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審計程式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審計項目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採取的系統性工作步驟。

  狹義的審計程式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的具體工作中所採取的審計方法

審計程式的理解

  正確理解審計程式的含義,要註意以下幾點:

  1.審計程式是項目審計的工作程式,在實際的審計業務活動中,任何審計活動都是通過實施一定的審計項目來進行的。

  因此,審計程式主要是指從審計機構確定審計項目開始,直到全面完成項目審計為止的全過程中所經歷的工作步驟,是與一個完整的項目審計過程相聯繫和相匹配的概念。它既非審計機構所有工作的程式,也非審計過程中某一階段某一項工作的程式。

  2.審計程式包括的範圍大小因事而異。

  在審計程式所包括的三個階段中,不論審計主體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還是社會審計,也不論審計的目的和內容是財政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還是經濟責任審計,一般都要經過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終結階段。因此,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終結階段,是審計程式包括的基本階段。

  對一般的審計項目,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依法做出審計處理決定,即意味著審計任務的結束,但對一些重大的審計事項,則還要進一步地瞭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中要求糾正的問題,以及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意見是否得到落實,因而需要進行後續審計。在審計處理決定下達一定時期後,進行後續審計時,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對單位處理決定執行不認真,則要責成被審計單位採取措施強制執行。

  當審計處理決定發出後,如被審計單位不服,則可向做出審計處理決定的的審計機關的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審計行政覆議。因此,行政覆議也是審計程式的一個重要內容。

  3.審計程式在不同情況下的含義不同。

  對審計程式這一概念,要分別從實際的、理論的以及規範的三個角度去理解。

  實際的審計程式是在審計實踐活動中,完成某項具體審計項目所實際經歷的工作步驟。不同的審計項目之間,其實際所經歷的工作步驟就有所不同。

  理論上的審計程式是對從事一般審計活動所經歷的工作步驟的一種理論上的概括和總結,它抽象地、概括地反映了普遍的審計工作步驟,它來源於各種審計實踐活動。

  規範的審計程式是由具有權威性的機構所規定的,要求在審計實踐活動中遵照執行的工作步驟。它反映了審計工作步驟的科學順序,因而實際工作的審計程式應該儘量符合規範的審計程式,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審計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質量。

  按照審計主體種類的不同,審計程式的三個階段具體內容也有所不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一系列審計規章中有明確的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佈的《獨立審計準則》按照審計行業界公認的審計業務規則,制訂了一系列具體準則,對社會審計的整個程式做出了規定,充分體現了社會審計工作的行業特點。內部審計工作程式既不同於社會審計,也與國家審計工作程式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其三個階段的具體內容主要取決於單位內部管理階層根據需要做出的具體規定。

審計程式的作用

  由權威性機構制定出的規範而科學的審計程式,不僅是分配審計工作的具體依據,也是控制審計工作的有效工具。

  1.有利於保證審計質量

  審計程式規定了為實現目的所必須實施的各項具體步驟,不僅可使審計負責人隨時掌握審計工作的進度,還可以保證審計人員不至於忽略重要的審計步驟和主要事項,以便從審計程式的角度,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2.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嚴格而靈活的審計程式,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審計人員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從而正確表達意見,做出恰當的結論,避免可能發生的失誤。

  3.有助於提高熟練程度。

  規範而科學的審計程式,可以使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這對審計工作經驗不多的審計人員來說,可以較好地把握審計工作的基本環節;對審計工作經驗較多的審計人員來說,可以騰出更多的時間,考慮審計中隨時可能遇到的更為複雜的問題。

  4.有利於審計工作規範化。

  規範而科學的審計程式,也是使審計工作逐步實現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定的審計工作程式,是保證審計法律關係主體正確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本保證,是貫徹依法審計原則的主要形式,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遵循。自律性的行業規範確認的審計程式,是保證審計業務工作按照公認的規則正常開展的基本步驟。正確地實施審計程式,是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審計工作信譽的前提條件,是社會審計工作者依法執業的具體表現。

  總之,嚴格而靈活、規範而科學的審計程式對審計實踐活動意義重大,我國的國家審計機關早在1985年10月4日就頒發了《審計工作試行程式》,19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審計法》第5章又對審計工作程式做了詳細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發展,審計程式將會更加科學和規範,特別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審計程式將會更加完善。

國家審計的程式

  按照審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36條至48條的具體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實施項目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審計程式主要分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審計組提出報告階段和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做出處理、處罰階段。

一、審計的準備階段

  審計的準備階段,是指審計機關從審計項目計劃開始,到發出審計通知書為止的這一段時間。準備階段是整個審計過程的起點和基礎,準備階段的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細緻,對整個項目審計工作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準備階段一般可分為審計機關的準備工作和審計組的準備工作兩個方面。

  (一)審計機關的準備工作

  1.編製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對審計對象進行預測和分類,科學地編製審計計劃,並確定審計事項。審計項目計劃一般是年度計劃,也就是審計機關本年度對轄區內哪些部門、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的統籌安排。審計事項就是指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

  2.委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

  審計組是審計機關特派的實施審計活動的基本單位。審計事項確定以後,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事項的特點和要求,組織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他組員在組長領導協調下開展工作,並對分擔的工作各負其責。審計組長對審計組工作全面負責,包括制定審計方案和具體實施審計檢查、組織撰寫審計報告等。

  3.簽發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簽發的《審計通知書》是審計指令,不僅是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的書面通知,而且也是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任務,行使國家審計監督的憑據和證件。根據審計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發送審計通知書時,應附審計文書送達回證。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通知書後,填好審計文書送達回證送(寄)審計機關。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回執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的依據、審計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的名單;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審計機關公章及簽發日期。審計機關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內容、要求和期限。

  審計通知書在發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還應抄送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另外,審計機關發送審計通知書時附的審計文書送達回證,是為了適應審計法關於審計程式中有關時限的規定以及行政覆議的要求而設的。它主要適用於審計機關發送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和覆議決定等審計文書時使用。審計文書送達回證應寫明受送達人、送達地點、發送單位、事由和文書名稱。受送達人是指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送達地點是指接受審計文書的地點;發送單位是指審計機關;事由是指發送文書的原因。

  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要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可以根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陸續提出書面承諾要求。審計組應將承諾書列入取證清單,作為證據編入工作底稿

  (二)審計組的準備工作

  1.明確審計任務,學習法規,熟悉標準

  審計負責人接到任務後,應召集全組審計人員,說明該次審計的主要任務、目的和要求,提出自己的認識和打算引導大家思考,集思廣益。審計組成員還要組織學習完成審計任務可能涉及的財經法紀、審計法規及審計工作紀律,準確掌握審計法規標準,以便恰如其分地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

  2.進行初步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審計組成員在其負責人的組織下,根據審計任務的要求,通過收集查閱被審計單位平時上報的資料,走訪有關部門,如主管部門、財稅部門、工商、銀行、物價等部門,聽取各方面情況介紹,初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生產經營特點、組織機構設置等。如系再次審計,可以通過查閱原來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檔案資料,瞭解被審計單位過去的經濟情況,發生過哪些問題,是如何處理的。

  3.擬定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工作方案是實施審計的總體安排,保證審計工作取得預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審計機關據以檢查、控制審計工作質量、進度的依據。審計工作方案是在綜合已經取得的資料和掌握的情況,以及明確審計的重要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審計項目名稱、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目標審計方式;編製依據;審計的範圍和內容;審計要點、步驟和方法;時間進度和人員分工等。

  編製審計方案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重點。審計工作方案在制定時還應留有適當餘地,以便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審計工作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領導或審計機關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審計組成員需準備好審計時所必需的各種物品,如審計工作記錄、計算工具等。

二、審計的實施階段

  審計實施階段是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就地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並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以取得證明材料的過程。它是將審計工作方案付諸實施、化為實際行動的階段,是審計全過程的最主要階段。實施階段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深入調查研究,調整審計方案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首先應深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職責或經營範圍、業務規模、資產狀況等。其次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審計範圍和採用的方法。必要時,修改原來制訂的審計方案。其主要步驟是:

  1.聽取被審計單位情況介紹。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後,應與被審計單位領導取得聯繫,說明本次審計的範圍、內容與目的要求,爭取他們的支持;約請被審計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確定工作部署,確定與審計組的聯繫人和提供必要的資料等問題,聽取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單位情況的介紹;並採用適當方式,使單位職工瞭解審計目的、內容,以取得支持和協助。

  2.索取、收集必要的資料。審計組應當根據情況介紹和審計工作需要,向被審計單位索取有關資料,要求其提供銀行存款賬戶,進行必要的資料收集工作。常規審計一般需要索取、收集的資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文件、計劃、合同文本;被查期間的各種審計資料、分析資料,上年度財務報表、分析資料以及以往接受各種檢查、審計的資料;各種自製原始憑證的存根,未粘附在記賬憑證上的各種支票發票、收據等存根,以及銀行賬戶、銀行收賬單、備查簿等相關的經濟信息資料。

  在索取,收集資料時,一定要做好登記、清點移交工作。收集的資料要當面清點,註意殘缺頁碼,併列表登記,註明資料來源。移交與接收雙方都要在移交表或調閱單上簽名。

  3.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瞭解內部控制狀況。為了全面深入地瞭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一些具體規定、手續以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組在收集資料以後,應當通過查閱資料、觀察、咨詢等方式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特別是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處理手續,有關財務會計業務處理和現金、物資管理方面的內控制度建立完善情況和實際貫徹執行情況。

  4.必要時,調整原審計方案。在深入調查確定、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基礎上,審計組應當重新審查原擬訂的審計方案,如發現原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重點具體實施步驟和方法等與實際情況相差太遠,必須修改審計方案時,應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修改,經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進行符合性測試

  現代審計的最大特征是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實行的是制度基礎審計。因此,在審計實施階段,首先必須全面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併進行評價。其目的是進一步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重點以及有效的方法。

  評價內控制度,一是進行內控制度健全性調查,二是進行內控制度符合性測試,三是對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綜合評價,從中發現內控制度的強點和弱點,並分析原因。根據內部控制的強弱點,對審計方案進行適當調整。將審查重點放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上,面對強點則進行一般審查,以儘可能高效、高質量地取得審計證明材料,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三)實施實值性測試,搜集證明材料

  1.分析經濟業務特點

  為了把有限的審計力量花在更有價值的審計內容上,審計人員先要對經濟業務進行一般分析。

  (1)經濟業務的重要性分析。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全過程的瞭解,審計人員可以確定各類業務的重要程度,以便在審計中加強對重要業務的註意。

  (2)業務處理複雜程度分析。一般情況下,業務處理比較複雜的環節更容易發生錯誤,審計人員應該更註意對業務處理比較複雜的環節的審查。

  (3)業務發生頻率分析。業務發生越頻繁,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人員則應倍加註意。

  (4)業務處理人員素質分析。業務素質不高的人員所經手的業務較易發生問題,它也應是審計人員審查的重點。

  2.審查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經濟活動,收集、鑒定審計證明材料

  《審計法》第38條規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人員應做以下各項工作:

  (1)審查分析會計資料

  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分析,包括對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審查分析財務報表。一是要對其外觀形式進行審查,看被審單位所編製的各種財務報表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表頁、表內項目、指標是否齊全;二是要審閱各報表之間勾稽關係;三是要審查各報表內相關數字間的勾稽關係

  第二,審查分析各類賬戶。一是判斷容易發生差錯或易於弄虛作假的賬戶;二是審查分析各類賬戶記錄的增減變動情況,判斷業務的真實性和數據的真實性,如果材料賬戶的記錄長期無變動,則應考察材料是否確實存在或是否能利用;三是核實賬戶餘額,包括總賬明細賬,特別是結算類賬戶和跨期攤配賬戶。

  第三,抽查有關憑證,以確定賬簿記錄的真實性,以及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

  第四,復算。審計人員要對被審單位所計算的結果進行復算,以確定是否有故意歪曲計算結果的弊端或無意造成的計算差錯。

  第五,詢證。審計人員在審查中,發現有疑點時,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函詢或面詢的方式進行調查。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審計人員不少於兩人。

  (2)實物盤點與資產清查

  審計人員在審查分析有關書面資料後,還應對有關盤存的賬戶所記錄的內容進行實物盤點,以取得實物證據。如庫存現金盤點庫存材料盤點、低值易耗品盤點、在產品盤點、產成品盤點、固定資產盤點等。如實物較多,審計人員應按可能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則,有選擇地進行重點盤點

  審計人員實施實值性測試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搜集、取證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可以採取複製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2)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要做出記錄,或者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會議記錄

  (3)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四)編製審計工作底稿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詳細、準確的記錄,並註明資料來源。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有詳細的工作記錄,以便反映出審計工作的全部過程。這些記錄,有些可以直接作為正式的審計工作底稿,有些則要重新編寫。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明材料的彙集,在彙集證明材料時,應註明證明材料的來源。審計工作底稿是撰寫審計報告的基礎,是檢查審計工作質量的依據,也是行使覆議乃至再度審計時需要審閱的重要資料。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經檢察後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成果。審計組在利用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成果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計的報告階段

  審計的報告階段,也叫審計的終結階段,是審計工作的總結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是編製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其主要步驟:

  (一)整理和分析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組長應當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覆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工作就是不斷搜集審計證據,整理分析證據,運用審計證據的過程人通過檢查、覆核和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對彙集的審計證據要進行認真審查。鑒定證明材料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檢查審計組是否已經收集到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以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保證審計組收集的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二)審計組編寫審計報告

  按照《審計法》第39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編寫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由審計組長簽字後,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等一同報送審計機關。

四、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階段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階段的主要工作有四個方面:

  一是審定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二是出具審計意見書;三是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四是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

  在完成審計報告審定工作後,就要進行資料處理和審計小結工作。如全部歸還借閱的資料,整理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將永久保存的資料,長期保存的資料,短期保存的資料立捲歸檔,移交檔案部門管理;將無保存價值的資料造冊登記後銷毀。

  所有工作結束後,審計組應及時進行總結,以利於工作水平不斷地提高。

  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送達後,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但對地方性法規規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審計不服的,應當先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對審計署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覆議。審計機關按照《行政覆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計覆議事項。被審計單位、個人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審計行政覆議是指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做出具體審計行政行為時,與作為審計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爭議,根據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由審計行政覆議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簡單地說,審計行政覆議就是審計行政覆議機關根據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解決審計行政爭議的活動。審計行政覆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審計行政覆議的對象是具體的審計行政行為;

  (2)審計行政覆議活動的引起是以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3)審計行政覆議的審查權是由享有覆議管轄權的審計行政覆議機關來行使的;

  (4)審計行政覆議的核心內容是對有爭議的具體審計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適當進行審查;

  (5)審計行政覆議的結果是做出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即審計行政覆議決定的;

  (6)審計行政覆議的申請人多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7)審計行政覆議是按規章程式進行的。

  按照《行政覆議條例》的規定,審計行政覆議大體上由四個步驟組成,即申請與受理、審理、決定、送達。這四個步驟是互相銜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務。這些步驟的先後順序是不能逾越的。審計行政覆議活動要由一個步驟轉入另一個步驟,必須經過前一步驟,並完成前一步驟的任務,才能轉入下一個步驟。

  根據《行政覆議條例》的有關規定,覆議申請人(包括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及個人)對審計機關做出的《行政覆議條例》第9條所列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覆議。對審計署做出的依法可以申請覆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審計署申請覆議。根據《行政覆議條例》第34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覆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認為覆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做出覆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覆議受理通知書應寫明受理的原因和日期。同時抄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如果審計機關認為覆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做出不受理覆議裁定書,送達申請人。不受理覆議通知書應寫明不受理的理由,同時抄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如果審計機關認為覆議申請書需要補正的,應當把覆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做出覆議申請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覆議申請補正通知書應寫明補正的理由、內容和期限,同時抄送做

  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

  覆議機關按照《行政覆議條例》的規定,辦理審計行政覆議,併在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覆議決定。覆議決定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覆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覆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覆議決定;

  (6)不服覆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做出覆議決定的日期。

  覆議決定由覆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覆議機關的印章。覆議決定應抄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

社會審計的程式

  社會審計的程式與國家審計的程式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也有自身的特點。在三個階段中其主要工作是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編製審計計劃;內部控制測評;運用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編製審計工作底稿;完成審計外勤工作和出具審計報告等。

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瞭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這項活動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共同簽訂,據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受托與委托關係,明確委托的目的、審計範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最終形成書面合約的活動。審計業務約定書一旦簽訂便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因此簽約活動必須按下列程式和要求進行:

  (一)簽約前業務洽談

  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註冊會計師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接受委托之前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以及其他與簽訂業務約定書相關的基本情況。在初步瞭解情況、評價審計風險並充分考慮自身承受委托能力的基礎上,與委托人約定事項進行商談。如洽談審計的目的與範圍,審計中所採用的程式與方法,完成的工作量與工作時限,要求客戶提供的工作條件和配合的方法、程度,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收費標準和付費方式等。商談雙方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即可接受委托,正式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提出業務委托並與社會審計組織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訂,並加蓋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簽約雙方的名稱、委托目的、審計範圍、會計責任審計責任、簽約雙方的義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審計收費、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時間、違約責任、簽約時間以及簽約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二、編製審計計劃

  審計計劃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完成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式之前編製的工作計劃,審計計劃包括總體審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總體審計計劃是對審計的預期範圍和實施方式所做的規劃,是註冊會計師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需要的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所做的詳細規劃與說明。註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執行審計業務。

  (一)編製審計計劃前的準備工作

  在編製審計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年度會計報表,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重要會議記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廠房、設備及辦公場所,巨集觀經濟形勢及其對所在行業的影響以及其他與編製審計計劃相關的重要情況。在編製審計計劃前,註冊會計師還應當查閱上一年度審計檔案,關註上一年度的審計意見類型、審計計劃及審計總結、重要的審計調整事項、管理建議重點,上一年度的或有損失以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如屬首次接受委托,註冊會計師可以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總結審計計劃的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式進行討論,並使審計程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工作協調,總之,註冊會計師在編製審計計劃之前,應當儘可能多地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並充分考慮其對本期審計工作的影響。

  (二)審計計劃的內容與編製

  審計計劃的繁簡程度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預定審計工作的複雜程度。因此,在編製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的重要性、審計風險進行適當評估。在編製計劃時,要特別考慮一些基本因素,如委托的目的、審計範圍及審計責任,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其業務複雜程度,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的審計情況,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年度內經營環境、內部管理的變化及其對審計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經濟形勢及行業政策的變化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關聯者及其交易,國家新近頒發的有關法規對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及其變更,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審計小組成員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瞭解程度等。

  總體審計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及審計策略,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以及其他有關內容。

  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各具體審計項目的一些基本內容,如審計目標、審計程式、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以及其他有關內容。具體審計計劃的制定,可以通過編製審計程式表完成。

  (三)審計計劃的審核

  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及重點審計領域的確定是否恰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依賴程度是否恰當,對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是否恰當,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是否恰當等。對具體審計計劃,應審核審計程式能否達到審計目標,審計程式是否合適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重點審計領域中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式是否恰當,重點審計程式的制訂是否恰當。

  審計計劃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後,應將審核和批准的意見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計劃應當在具體實施前下達到審計小組的全體成員。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中視審計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審計計划進行修改、補充。審計計劃的修改、補充意見,應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同意,並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三、內部控制制度測評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在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報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議書。註冊會計師主要對會計控制制度進行測試,也即是對控制環境、會計制度和控製程序等方面進行測試,然後據以確定內部控制可依賴的程度。為了取得滿意的測試效果,註冊會計師應正確地進行抽樣和抽樣結果的評價。

四、運用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時,除運用審計抽樣的方法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獲取審計證據外,還可以運用抽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等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檢查,是指註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與覆核。監盤,是指註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併進行適當的抽查。註冊會計師監盤實物資產時,應對其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註。觀察,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等所進行的實地察看。查詢,是指註冊會計師對有關人員進行的書面或口頭的詢問。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如不能通過函證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應實施替代審計程式。計算,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原始憑證及審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分析性覆核,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對於異常變動項目,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其所採用的審計程式是否恰當。必要時應當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在獲取證據時,可以同時採用上述方法。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所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和評價,以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對所獲取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的記錄。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尚有疑慮的重要事項,應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證實或消除疑慮;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仍不能獲取所需要的審計證據,或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編製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審計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訂及其實施情況,包括與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註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

  (一)編製與覆核

  註冊會計師編製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項目名稱,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審計過程記錄,審計標識及其說明,審計結論,索引號及頁次,編製者姓名以及編製日期,覆核者姓名及覆核日期以及其他應說明事項。審計工作底稿中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為編製的資料,註冊會計師除應註明資料來源外,還要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過程中,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覆核制度。各覆核人在覆核審計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覆核記錄,書面表示覆核意見並簽名。在覆核中,各覆核人如發現已執行的審計程式和做出的審計記錄存在問題,應指示有關人員予以答覆、處理,並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二)所有權和保管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接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註冊會計師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審計檔案。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三)保密與查閱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法院、檢察院以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並按規定辦理了必要手續的不屬於泄密。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也不屬於泄密。因審計工作需要,並經委托人同意,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可以按照規定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要求查閱者提供適當的協助,並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及性質,決定是否允許要求查閱者閱覽其審計工作底稿,及複印或摘錄有關內容。

六、完成審計外勤工作

  在審計報告編製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介紹審計情況,如有必要,應以書面形式向其提出調整會計報表等建議。最後,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外勤工作獲取的審計證據撰寫審計總結,概括地說明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七、出具審計報告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範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式等事項。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註冊會計師根據情況,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時,應當明確說明理由,併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

內部審計程式的特點

  內部審計程式既不同於社會審計程式,也與國家審計程式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從形式上看,內部審計工作程式的幾個基本階段同國家審計程式大體相同,但其工作程式的具體繁簡程度,則主要取決於單位內部管理層根據需要做出的具體規定。本節擬從一般的情況闡述其審計程式特點。

  一、準備階段的特點

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內部審計,在準備階段的工作內容與國家審計大體相同,但審計項目的確定、審計計劃制定的依據,更多的是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經濟情況,以及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交辦的案件。內部審計人員一般熟悉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情況,因此,可以不需要做很多的準備工作,便能迅速地轉入實施階段。同時,因內部審計人員是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的成員,所以,審計工作方案可以比較機動靈活,並且可以隨時補充修改。

  二、實施階段的特點

  內部審計實施具體的審計工作,一般應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但無須做初步調查,也無須對內控制度進行健全性調查、符合性測試和有效性評價。審計人員依靠自己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瞭解,已經積累了對審計環境的認識,一般足以使他們於實施階段一開始便徑直著手深入地審核檢查工作下便有些一般情況需要瞭解,亦可與審核檢查工作結合進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

  三、終結階段的特點

  內部審計的審計報告需由經辦內部審計的審計人員提出後,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並報送本部門、本單位領導審批。經批准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對主要項目要進行後續審計,檢查採納審計意見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國家審計機關派駐部門的審計機構代行所駐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能,其做出的審計報告還應報送派出的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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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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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246.* 在 2009年10月24日 07:20 發表

很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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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12.96.* 在 2016年10月25日 22:36 發表

還有錯別字,呵呵呵

回複評論
苏青荇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27日 09:34 發表

171.212.96.* 在 2016年10月25日 22:36 發表

還有錯別字,呵呵呵

只發現了一處,不知道其他還有沒錯。MBA智庫百科是人人可編輯的經管百科全書,發現錯誤內容你也能自行修改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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