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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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掛號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它是人民法院通過郵政機構送達訴訟文書的一種送達方式,它憑藉專業、快捷、經濟、中立等優點已被當前多數基層人民法院所普遍採用。郵寄送達以當事人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為前提,以郵政機構專業、中立的送達方式做保證。
(一)緩解人少案多的矛盾
目前法院系統尤其是基層法院人少案多矛盾較為突出,特別是新的《訴訟收費辦法》實施後,該矛盾進一步激化,許多審判人員全部的工作時間都只能用來開庭。因此,更多的案件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便成為法院送達的首選方式。
(二)節約辦案經費
由於除受理費外不允許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因此目前送達費用都是由法院承擔。以徐州為例,同城直接送達大約需要40-50元的花費,法院專遞的費用為12元(同城),一般掛號件的費用僅僅為4-5元。法院直接送達的費用基本上是郵寄送達費用的三至四倍。現在法院的訴訟收費大幅度降低,一些案件列印法律文書的費用都要比訴訟收費高。所以,在送達方式的選擇上許多基層法院因無法承擔直接送達的費用而只能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一)郵寄送達數量較多,但是法律依據不足
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依然規定,郵寄送達以直接送達有困難為前提。這種限制性規定直接影響了郵寄送達的優勢。由於郵寄送達在緩解人少案多矛盾、節約辦案經費方面的重要作用,實踐中很多法院會而且只能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然而,《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性規定使得法院的做法具備現實基礎但是法律依據不足。
(二)退回率居高不下
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法院民一庭為例,該庭郵寄送達主要採用法院專遞的形式,平均每月郵寄數量300件左右、費用約為3700元,每月約有1/3的快遞件被退回。如果以每封12元(外埠為20元)計算,那麼一個月該庭僅僅因退回法院專遞就損失1200—2000元。可見,退回率較高給法院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三)郵寄、退回時間較長
由於法院專遞費用較高,許多法院大量應用掛號信件的形式進行送達。掛號信件除一、兩次投遞即能順利送達的外,其餘很多一、兩次投遞不到的信件,郵局習慣採取門上貼條的方式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且不將該情況反饋給法院。這種情況下信件領取率很低,一個月左右無人領取時,郵局才會以“逾期未領”退回法院,此時很多案件已經缺席審理完畢,給審判工作造成很大被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規定,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的,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回執退回人民法院。但是何為“規定的期限”並不明確,也沒有相關的細則予以規定。郵寄時間過長嚴重影響了案件審理的進程,妨害了法院裁判的效率。
(四)以郵寄憑證而不是以送達回執入捲
民事訴訟法規定,郵寄送達的應當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入捲也應當以回執入捲。實踐中,很多法官將郵寄憑證而非回執入捲,原因在於:1、郵件的退回時間、查詢時間過長,掛號信查詢一般需一周左右才能反饋結果,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效率;2、一般掛號信件回執需要另付費用,特快專遞迴執需要到郵局或撥打電話查詢,費用較高、程式複雜,增加法院的負擔;3、查詢信息不准確。無論是一般掛號信件還是法院專遞的查詢信息都較模糊、不准確,如只是說明“該件由某某代收(或拒收)”而沒有註明代(拒)收人與收件人關係等。基於以上原因,郵寄回執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以送達回執入捲在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然而,根據法律規定不以回執入捲又會影響當事人及時行使相關權利。
(一)建立郵寄送達和直接送達平行適用的機制
在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方式的選擇上,法院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只要當事人提供明確詳細的郵政地址,都可以採用郵寄送達的方式。由於《民事訴訟法》剛修改不久,建議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郵寄送達和直接送達平行適用的機制,促進司法實踐的發展。
(二)加強立案審查、督促原告提供確切的地址
雖然《規定》第三條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或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但是在實踐中,很少有當事人因沒有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而獲得任何的 “不利後果”。因此,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之前,立案人員可以通過加強形式審查的方式來提高郵寄送達的成功率。例如,審查原告提供的地址是否有詳細的區域、街道名稱、門牌號碼等,同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詳細情況,並向當事人釋明提供確切地址的重要性,說明送達不到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
(三)明確當事人故意提供錯誤、虛假、模糊地址導致法院送達不能的責任
首先,對於因為當事人故意提供自己的虛假、模糊、錯誤地址導致送達不能的情況,在法院按照其提供地址採取送達措施後即視為送達。其次,對於原告惡意提供被告方的虛假、錯誤地址的情況,法院在窮盡送達措施後找到被告的,應當由原告承擔法院因採取各種送達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對於窮盡送達措施後仍然無法找到被告的,即可視為“被告不明”,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起訴,並由原告承擔相關費用。
(四)嚴格以送達回執入捲並採取措施提高郵寄送達效率
以回執入捲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當事人的程式利益,因此,應當嚴格以送達回執而不是郵寄憑證入捲。同時,為了提高案件的審理效率,法院應當和郵政部門聯合起來,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儘快出台《規定》的實施細則,明確在沒有特定原因的情況下一般掛號信件和法院專遞的送達期限和回執退回法院的時間,規定查詢答覆的最長期限,切實提高郵寄送達的效率。
(五)轉變送達方式和方法,減少受送達人的抵觸情緒
首先,提高送達技巧。可以通過對郵遞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提高法院專遞送達人員的送達技巧,如說明不接收法律文書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及時接收才能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等。其次,調整送達時間。很多人白天不在家,所以郵遞人員可以在早上或者晚上進行送達,以提高送達成功率。
(六)與郵政部門、公安部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一是法院和郵政部門聯合對郵遞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明確法院送達的特殊之處和註意事項,提高送達的成功率。二是法院定期對專門的郵遞人員發出考核建議書,郵政部門對專門郵遞人員的考核應當參考法院的建議。三是爭取公安部門的配合。對當事人故意逃避接收法律文書的,專門的郵遞人員可以直接與公安部門取得聯繫,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地或住所地直接進行送達,以提高送達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