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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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調整是對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或重大審計差異進行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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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整主體的雙重性。審計調整的主體包括兩方面:一是註冊會計師在為取得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數據而編製試算平衡表時對審計前會計報表進行的調整;二是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對賬務進行的調整。調整主體不同,相應地其調整處理也不相同。
2.調整性質的非強制性。審計調整是註冊會計師履行的一項建議職責,調整與否的決定權在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3.調整事項的重要性。對於不重要的事項,包括審計差異事項,被審計單位可以不予調整或作簡化調整,註冊會計師則可以不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或在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的情況下也無需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4.調整範圍的確定性。審計調整有其特定的內容範圍和時間範圍。凡審計認定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均屬審計調 整的內容範圍;不論影響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事項出現在審計年度(所審會計報表年度)前期、審計年度內還是資產負債表日後期間,均屬審計調整的時間範圍。
5.調整目標的明確性。審計調整的目標很明確,直接圍繞所審會計報表進行,審計調整往往只強調結果,而不強調調整過程。相比之下,會計調整還要強調過程,以便在相關賬戶中留下"軌跡"。
6.調整賬表的跨年度性。審計調整通常發生在審計年度之後,此時被審計單位審計年度的賬簿記錄已經結束,餘額已經結轉,對於審計調整事項,註冊會計師不可能建議被審計單位更正賬目,只能要求被審計單位在下一年度進行賬務處理,並按審計調整重編會計報表。
對審計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有關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的,註冊會計師應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予以初步確定和彙總,並建議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實務中,審計差異調整事項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通常都是以會計分錄的形式反映,且彙總為審計差異調整表一併反映。審計差異調整表是註冊會計師編製試算平衡表和代編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重要基礎,審計調整分錄與企業日常的會計事項的賬務處理沒有什麼差別,將需要調整的會計事項視同該事項剛剛發生,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即可。
審計調整對於被審計單位而言,展會計調整,不僅強調調整結果,而且強調調整過程,一般需作跨年度調整。由於不涉及損益的事項,其處理方法相對簡單。
近年來,有關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賬務處理經歷了幾次重大調整,但就其具體的會計處理來看,目前股份公司和其他企業之間尚不統一,行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之間也存在差異。除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都執行行業會計制度,“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展損益表項目,且期末餘額轉人“本年利潤”。該種會計處理方法與 (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及企業具體會計準則相比,其優點為:一是不需調整以前年度利潤分配和本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初數,並且不需對因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而相應調整的所得稅作單獨處理,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二是賬表中的“未分配利潤”年初、年末數均一致,不會出現差異。其最大的缺點是將調整的以前年度的損益計入了本年度利潤總額,從而影響了對本年度經營業績的真實反映。而股份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企業具體會計準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既非資產負債表項目,也非損益表項目,且期末餘額轉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該種處理方法滿足了會計報表對可比性的要求,也有利於減少公司對年度間利潤進行調節或操縱的現象,但是由於需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和上年數,會使本年度和上年度會計報表及賬簿上對應項目出現差異,且操作麻煩,較易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