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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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方式是指審計主體進行審計的行為方式。
審計方法上:可以採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分析程式及計算等方法,並且都可以採用抽樣審計技術。
審計方式和審計種類有很多類似之處,但審計方式則主要反映了審計主體進行審計的行為方式——如在什麼地方審,在什麼時候審,用什麼方法審,審哪些內容,由哪些人審等等。
一、按地點分
1.報送審計——在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異地審計)
二、按組織方式分
1.授權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
2.委托審計——審計機關委托其他審計機構審計
3.聯合審計——由兩個以上的審計組織共同進行審計
三、按接納意願分
1.強制審計——根據法律規定實施的審計
2.隨意審計——根據被審單位自身需要而實施的審計
四、按是否通知分
1.預告審計——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2.突擊審計——審計前不通知被審計單位
五、按要求行為分
1.預告審計——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2.事中審計——對經濟業務發生時的審計(計劃和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審計)
3.事後審計——經濟業務發生後的審計(計劃和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
六、按審計手段分
1.手工操作審計——對手工簿記的審計
2.電腦審計——對電腦處理記帳的審計
七、按審計範圍分
1.全部審計——將被審期間全部經濟活動和資料列為審計範圍
2.局部審計——將被審期間部分經濟活動和資料列為審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