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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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審計(Joint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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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審計是指兩個以上的審計組織或審計組織與有關經濟監督機構聯合進行的審計。
這種審計,既可採用政府審計系統內部省、市、縣審計部門的聯合,政府審計組織與內部審計組織的聯合;也可採用審計組織與其他經濟監督機構,如財政、稅務、銀行及司法等部門的聯合。採用聯合審計方式,可以借用其他審計力量,彌補審計人員及其專業知識的不足;便於溝通信息、少走彎路、提高審計效果;便於集思廣益,準確衡量錯弊,提高審計質量;;便於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各施其能,加快善後處理工作。
例如:A集團公司在兩個省份都有分公司,此時B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了對A集團公司的年報審計業務,B會計師務所考慮到交通等問題,就可以將另一個省份分公司的審計業務與另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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