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交叉審是指同級別的甲審計機關審計乙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乙審計機關審計丙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丙審計機關審計甲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依此類推。
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交叉審”沒有明確規定,但“交叉審”一般都是以上級審計機關的名義,組織下級多個審計機關交叉對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開展審計,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制定審計方案、統一制發審計通知、統一制定性處理口徑、統一審計文書格式、統一彙總審計情況。“交叉審”實際上是“上審下”的一個“變種”,符合審計法關於審計管轄範圍的規定精神。
“交叉審”既能發揮“上審下”的優勢,又能彌補“上審下”因審計力量有限而造成的審計範圍不寬、審計對象不多的缺陷。客觀上起到了整合審計力量,形成審計合力,更好地發揮審計效能的效果。目前,很多省、市審計機關對一些重點領域、重點資金、重點項目往往採取“交叉審”的方式。
在“交叉審”的具體實踐中因審計點多、面廣、線長,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審計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審計質量高低不一;二是對審計組的管理監督難度較大,容易出現廉政風險;三是審計成本過高;四是可能給當地審計機關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值得註意的是,各省級政府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和有關規定,對符合行政執法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頒發了統一規格的行政執法證或行政執法監督證,註明瞭執法類型、執法範圍和執法有效期限等內容。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超越規定的執法業務、執法區域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行為,屬於行政執法行為,納入了行政執法管理範疇。審計人員的行政執法證都載明執法範圍是本地境內,而“交叉審”一般都是屬於跨區域執法。這樣就可能出現被審計單位當事人以審計人員超範圍執法而拒絕審計的現象。因此,應當研究在交叉審計時,如何避免出現這一尷尬情形,規避審計執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