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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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External Confirm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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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是一項審計術語,是指審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函證是重要的審計程式之一,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稱為詢證函。詢證函應當由 審計師直接發出,並要求將回函直接寄回審計師。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被審計者篡改詢證函及回函信息。
函證可以為審計師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A公司會計記錄上記載截至×年×月×日有在B銀行的存款100萬元,則審計師可以向B銀行發出詢證函以獲取B銀行對於A公司存款的說明。如果B銀行確認A公司的記錄是準確的,則審計師可以確認A公司的會計記錄。
審計師根據不同的函證對象選擇不同的函證信息,具體如下表所示:
函證對象 | 函證信息 | 備註 |
---|---|---|
銀行 | 存款餘額、借款餘額、其他金融交易 | |
客戶 | 應收賬款餘額、預收款項餘額 | 可以採用積極式函證或消極式函證 |
供應商 | 應付賬款餘額、預付款項餘額 | 可以採用積極式函證或消極式函證 |
關聯方 | 關聯方交易發生額、關聯方往來餘額 | |
股東 | 股東投資額、應付股利餘額 | |
被投資企業 | 投資金額和比例、應收股利餘額 | |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 | 未決訴訟情況、律師服務費支付情況 | |
保險公司 | 保險合同條款、保費交納情況 | |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 所持有的可上市交易股票、債券、基金情況 | |
政府部門 | 註冊信息、懲處信息等 |
若審計師在實施函證後的合理時限內未能收到回函,則應被詢證人進行二次函證。
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後,編製《函證結果彙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並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函證結果彙總表應當包括:
- 函證編號
- 被詢證人名稱;
- 函證信息;
- 函證方式;
- 函證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
- 回函日期
- 回函結果
- 可確認的信息
- 信息差異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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