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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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就地審計,是指審計組織委派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現場審計。
就地審計的類型[1]
就地審計按照不同的情況,又可分為常駐審計、抽查審計(專程審計)和巡迴審計三種。
(1)常駐審計,是指審計組織派出審計人員常駐被審單位所進行的審計。它的審計重點是物資收發、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前的審計監督,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時進行實物的抽查審計。
(2)抽查審計,是指審計組織為了某種需要,或為了查明某些問題派員專程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例如,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專程審計。
(3)巡迴審計,是指審計組織根據需要和可能,派出人員對所屬地區或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該種審計一般是把被審單位分為若幹區域,分派幾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一個區域內的有關單位,進行輪流審查;也可按所屬區的企業性質來劃分,如按工商企業來進行分組,輪流審查。國外的巡迴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對所屬工廠、支店及營業所進行的巡迴檢查。
就地審計的優點及適用性[2]
就地審計可以深人實際,調查研究,易於瞭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是我國審計監督中使用最多的一種方法。
這類審計一般用於經濟活動頻繁,審計內容較多,且有些項目需要通過實地審查,方能確定問題性質的審計對象。如經濟效益審計和專題(案)審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