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抽樣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審計抽樣(Audit Sampling)
- 如果您要瞭解的是法規條文,請查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審計抽樣》。
目錄 |
所謂審計抽樣,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
1、抽樣審計不同於詳細審計。詳細審計是指百分百地審計對象總體中的全部項目,並根據審計結果形成審計意見。而抽樣審計是從審計對象總體根據統計原理選取部分樣本進行審計,並根據樣本推斷總體併發表審計意見。
2、審計抽樣不能等同於抽查。抽查作為一種技術,可以用於審前調查、確定審計重點、取得審計證據,在使用中無嚴格要求。而審計抽樣作為一種審計方法,需運用統計原理,並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和抽樣方法的要求實施。
3、抽樣審計一般可用於逆查、順查、函證等審計程式,也可用於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但審計師在進行詢問、觀察、分析性覆核時則不宜運用審計抽樣。
(1)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
- 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的根本區別:
- 統計抽樣時利用概率法則來量化控制抽樣風險;
- 非統計抽樣中,註冊會計師全憑主觀標準和個人經驗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樣本結果。
- 只要設計得當,非統計抽樣也可達到統計抽樣一樣的效果。
- 兩種抽樣的選用:統計抽樣的產生並不意味著非統計抽樣的消亡。
- A、不影響運用於樣本的審計程式的選擇,因為抽樣方法的選用主要涉及的是審計程式實施的範圍問題。
- B、不影響獲取證據的適當性
- C、不影響註冊會計師對發現樣本的錯誤所作的適當反映
(2)屬性抽樣與變數抽樣。統計抽樣在審計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方法,主要有屬性抽樣和變數抽樣兩種,同時還存在雙重目的抽樣等。
①屬性抽樣
指在精確度界限和可靠程度一定的條件下,為了測定總體特征的發生頻率而採用的一種方法。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和特點所採用的審計抽樣通常稱為屬性抽樣。
目標:估計總體既定控制的偏差率(次數)
②變數抽樣
指用來估計總體金額而採用的一種方法。根據實質性測試的目的和特點所採用的審計抽樣稱為變數抽樣。
目標:估計總體金額或者總體中的錯誤金額。
③雙重目的抽樣
在審計實務中,經常存在同時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採用的審計抽樣稱為雙重目的抽樣。
- (一)樣本設計:審計抽樣中樣本設計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1、確定測試目標;
- 2、定義總體與抽樣單元,註冊會計師應當確保總體的適當性和完整性;
- 3、定義誤差構成條件。
- (二)選取樣本
- 1、確定樣本規模;
- 2、選取樣本;
- 3、對樣本實施審計程式。
- (三)評價樣本結果
- 1、分析樣本誤差;
- 2、推斷總體誤差;
- 3、形成審計結論。
1、當控制的運行留下軌跡時,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使用審計抽樣實施控制測試;
2、在實施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審計抽樣獲取審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