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過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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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過程記錄是指審計人員對某一事項審計的程式記錄。如對應收賬款的審計,先是核對應收賬款總賬、明細賬與有關憑證的數字是否相符;然後是進行函證和查詢;再就是核查函證結果;最後作出審計結論。審計人員應將這一查證過程完整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在記錄審計過程時,應當特別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記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可以實現多種目的。例如,便於對例外事項或不符事項進行檢查,以及對測試的項目或事項進行覆核。
識別特征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誌。識別特征因審計程式的性質和所測試的項目或事項不同而不同。對某一個具體項目或事項而言,其識別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這種特性可以使其他人員根據識別特征在總體中識別該項目或事項並重新執行該測試。為幫助理解,以下列舉部分審計程式中所測試的樣本的識別特征:
如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征。需要註意的是,在以日期或編號作為識別特征時,註冊會計師需要同時考慮被審計單位對訂購單編號的方式,例如,若被審計單位按年對訂購單依次編號,則識別特征是××年的××號;若被審計單位僅以序列號進行編號,則可以直接將該號碼作為識別特征。
對於需要選取或覆核既定總體內一定金額以下的所有項目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實施審計程式的範圍作為識別特征,例如,總賬中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會計分錄。
對於需要系統化抽樣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通過記錄樣本的來源、抽樣的起點及抽樣間隔來識別已選取的樣本,例如,若被審計單位對發運單順序編號,測試的發運單的識別特征可以是,對4月1日至9月30日的發運台賬,從第12345號發運單開始每隔125號系統抽取發運單。
對於需要詢問被審計單位中特定人員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詢問的時間、被詢問人的姓名及職位作為識別特征。
對於觀察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觀察的對象或觀察過程、觀察的地點和時間作為識別特征。
2.重大事項。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l)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2)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3)導致註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式的情形;
(4)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有關重大事項的記錄可能分散在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同部分。將這些分散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記錄彙總在重大事項概要中,不僅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集中考慮重大事項對審計工作的影響,還便於審計工作的覆核人員全面、快速地瞭解重大事項,從而提高覆核工作的效率。對於大型、複雜的審計項目,重大事項概要的作用尤為重要。因此本準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編製重大事項概要,將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有效地覆核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並評價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3.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上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註冊會計師針對該信息執行的審計程式、項目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業技術部門的咨詢情況,以及項目組成員和被咨詢人員不同意見(如項目組與專業技術部門的不同意見)的解決情況。
記錄如何處理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於註冊會計師關註這些矛盾或不一致,並對此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以恰當地解決這些矛盾或不一致。
但是,對如何解決這些矛盾或不一致的記錄要求並不意味著註冊會計師需要保留不正確的或被取代的資料。例如,某些信息初步顯示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註冊會計師發現這些信息是錯誤的或不完整的,並且初步顯示的矛盾或不一致可以通過獲取正確或完整的信息得到滿意的解決,則註冊會計師無需保留這些錯誤或不完整的信息。此外,對於職業判斷的差異,若初步的判斷意見是基於不完整的資料或數據,則註冊會計師也無需保留這些初步的判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