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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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項目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計劃安排,在一定的條件下,圍繞特定的審計對象,為達到既定的審計目標,所承擔的具體審計任務。
審計項目的特點[1]
審計項目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監督工作的載體,也是審計工作質量控制和管理的對象,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計劃性。
每年,政府審計機關都會圍繞政府巨集觀調控目標、政府領導的要求和社會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制訂審計項目計劃,從總體上明確新的一年審計工作的總體思想、審計的重點部門和領域、審計的重點內容,並對審計機關的各業務部門進行職責劃分,各業務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的安排,將審計工作具體分解到各級審計機關,從而形成了具體審計項目。審計項目的計劃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按照既定的審計計劃安排開展審計工作,而不能擅自改變計劃確定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和審計對象。
(二)強制性。
審計項目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規定的審計任務,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督活動的載體和依據。審計項目確定的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的重點內容,以及審計人員通過審計行為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審計決定等都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受到國家行政強制力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期限性。
審計項目計劃中,明確規定了審計項目開展的時間期限,要求審計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既定審計項目的內容。審計項目的期限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計劃的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計工作,非遇特殊情況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審計工作的時間。
(四)風險性。
審計項目的風險性將伴隨整個審計項目的全過程。所謂風險性是指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而審計後未能出具適當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的可能性。審計項目的風險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提供虛假資料掩蓋真相,導致審計項目的失敗出具了錯誤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二是審計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計職責和程式,造成遺漏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並最終導致審計結果失敗的可能性。
(五)程式性。
審計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按照《審計法》、《審計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要求的審計步驟進行,特別是《控制辦法》頒佈以來,更要求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的編製、審計證據的收集、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寫、審計報告的出具和審計檔案的歸集等多方面的要求,具體的審計實施工作,堅決杜絕審計行為的隨意性。
一、形成審計現場的管理體制
l、明確現場管理層次。審計現場管理由審計組、審計項目主管部門和辦事處主任辦公會議三個層次構成:審計組長負責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協調,組織、管理和安排現場審計工作,審計主審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審計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計過程中業務協調、指導和請示工作,收集、彙總及解釋相關問題,編製、補充和調整審計實施方案,組織評價項目審計質量,初審審計報告、報表及相關資料,下發整改意見,提出處理處罰建議;辦事處主任辦公會議負責解決現場審計遇到的重大審計問題及審計方案的重大調整。
2、實行審計組長和主管部門經理負責刺。審計項目組長要認真履行審計組長的工作職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風險意識,嚴格按照審計方案和審計程式及要求組織和管理現場審計。按時按質地完成審計任務,把好審計質量關;主管部門經理要抓好各審計組間的協調,審計業務指導,及時收集、分析、彙報現場審計中的重大問題,統一調配力量,適時調整審計方案,進一步提高審計項目質量。
3、科學合理地進行人員分工。審計項目組長要根據審計方案。確定審計樣本量、範圍、內容、重點、方法和步驟以及審計起止時間;同時,根據參審人員的個人特點進行科學、合理地分工,相互結合,明確相關要求並簽訂審計項目責任書。
二、監督審計現場的質量控制
l、開展初步分析性覆核和評估審計風險。審計組要在對審前調查所取得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覆核的基礎上,結合被審計單位業務管理狀況尤其是內部控制水準,評估審計風險。審計組長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採取相應的審計測試措施,將審計風險降到可接受程度。
2、收集審計證據。鑒定“四性”。參審人員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收集、複印相關審計證據;審計組主審、組長要對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合法性進行鑒定,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相關人員進一步取證。在形成審計報告前,審計組長要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歸納、分析和判斷,形成審計結論。
3、強化“三級”覆核。即實行審計組主審、組長和審計項目主管部門經理“三級”覆核制度。覆核的內容包括:(1)是否按照審計方案開展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已全部實施審計。具體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2)審計日記是否按規定要求記載,有無集中補寫、內容過於簡單、反映審計過程不全面等問題。(3)審計底稿編製是否完整規範,問題敘述是否清楚,問題定性、依據是否準確,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必要,所附審計證據相互印證的鉤稽關係是否準確,支持審計底稿的證據是否有遺漏,是否有不相關的資料作為審計證據。(4)底稿的問題責任及風險程度分類是否準確,即問題的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整改單位及整改責任人是否準確,問題的風險程度分類(一般/關註/重大)是否正確。(5)審計結論是否準確,審計意見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6)被審計單位意見是否規範、明確,解釋是否清楚、實事求是,簽章是否齊全。
4、準確界定底稿問題性質及責任狀況。對底稿中問題風險程度分類及相關責任的認定要按規定執行,審計組要在現場對問題性質的分類和責任狀況的界定逐一進行研究,準確界定風險程度類別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現場出具底稿後應及時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換和溝通,被審計單位合理的解釋應採納。修改底稿後交被審計單位簽章確認;有爭議或未查清的應進一步組織核查清楚後,將底稿交被審計單位簽章確認。
三、加強審計現場的基礎管理
l、合理調度安排現場審計時間。(1)審計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審計現場,不得遲到。(2)實行倒計時制,審計組長要根據工作量和進度,適時安排參審人員每天的工作。(3)現場作息時間原則按被審計單位的規定執行,遇到審計工作量大、內容多、時間緊及問題複雜等情況,應延長工作時間,以確保按時保質地完成審計任務。(4)審計組長每晚要召開會議,聽取參審人員當日審計的彙報,及時分析情況,研究安排次日工作(記錄會議內容以便查考)。(5)審計結束,凡已查清的問題,均要及時出具底稿,經主審、組長審核後交被審計單位簽章確認收回。
2、嚴格執行現場審計工作紀律。(1)認真執行各項審計紀律。(2)嚴格保密紀律,認真執行審計工作保密的相關規定,遵守保密守則。(3)審計人員必須按照審計規定、審計方案及相關要求進行審計,發現問題應及時出具底稿,發現審計線索後應及時彙報併進一步查明情況,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均不得迴避、掩蓋和消化。
完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思路[1]
目前,我國國家審計的審計對象眾多,而審計人員數量相對有限,因此國家審計機關一直背負著較大的審計任務壓力和審計風險。在《控制辦法》施行以後,國家審計機關開始著手建立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體系,強調嚴格實行審計質量管理,對審計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從審前、審中、審後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合理地選擇運用科學的方法,達到強化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目的。
(一)在審計組層面,積極探索運用現代審計技術方法,加強審計項目質量的全過程式控制制。
科學的質量控制方法,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執行具體的項目審計業務時,審計組應從審前、審中、審後等各環節入手,採用科學、適當的方法來加強質量控制,剋服目前過於關註審中控制的弊端。具體而言,在審前環節,應註重瞭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充分瞭解控制環境,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態度、認識和措施,進而在審計方案中明確工作重點;在審中環節,應註重運用查詢、計算、分析性覆核等現代審計技術方法和AO、通用審計軟體等電腦審計方法,降低檢查風險;在審後環節,應加強跟蹤性的後續審計,以保障所取得的審計成果。
(二)擴充內部覆核層次。
審計項目審計的內部覆核包括審計組和審計機關兩個層次。目前內部覆核主要是強調審計組內的多級督導覆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現有的基礎上,應擴充內部覆核層次,建立由審計組、審計組所在處室、審計機關分管領導等多級覆核,層層把關,以保證審計質量。
(三)強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體現了“誰委托審計就向誰報告結果”的審計公理,也是對國家審計的再監督。積極有效地推行審計公告制度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和保障執政為公、審計為民的關鍵措施,是審計客觀性的標誌性特征。因而,強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非常必要,以便更好地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途徑[1]
(一)積極開展審前調查,認真編製審計工作方案,增強審計工作的針對性。
《控制辦法》中對審前調查的內容和重點,以及審計工作方案的編製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審計人員一定要按照《控制辦法》的要求,認真搞好審前調查,在摸清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經濟狀況的情況下,加強分析研究工作,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然後再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範圍、內容和重點。為了保障審計工作的質量,審計業務部門的負責人應對審前調查的內容和編製的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核,重要審計項目還應經過審計業務會議的審定。通過層層把關,使編製的審計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有的放矢,才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推行審計公告制度,確保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按照《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審計工作後,對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和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控制辦法》中確定的審計公告制度,改變了審計機關不對外公佈審計結果的做法,這是審計工作適應新形勢的客觀要求,也是國家審計領域的一個必然轉變。這也要求審計人員必須摸清被審計單位的真實情況,查清問題,找準原因,分清責任,切實做到審計報告上反映的問題事實清楚、數據真實可靠,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劃分明確。同時,還要求審計人員和覆核人員認真負責,保證審計報告中的問題在定性、處理處罰上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而且,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和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時,對未審計事項、超越審計許可權的事項、審計證據不夠充分的事項以及評價依據、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應發表意見。
(三)劃分好覆核重點,創造性地開展覆核工作。
審計覆核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體系的組成部分,在保障審計項目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控制辦法》明確了審計組、審計人員和審計覆核機構的覆核職責,通過不同層次對審計項目的覆核,層層把關,確保審計質量。但是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這種層層負責的規定增加了審計覆核的層次,不利於提高覆核效率,因此我們應按照各自職能的不同,劃分好審計覆核的重點,創造性地開展審計覆核工作。審計組及審計組長對所審計的事項、採用的審計步驟和方法,對審計問題是否查清以及是否按照規定編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日記進行覆核;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定性、處理處罰以及移送處理是否適當進行覆核;法制部門應當對審計定性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以及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覆核。這樣,通過劃分各個層次覆核的重點,使各個層次各負其責,把審計覆核制度落實到實處。
(四)明確項目責任,提高審計質量。
審計機關在執行審計任務的過程中,要按照《控制辦法》中規定的在審計方案的編製、審計證據的收集、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寫、審計報告的出具和審計檔案的歸集等方面對審計責任,確立上至審計機關,下至審計人員的審計質量責任。通過這種責任的確定,界定出審計組長、審計組成員、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覆核人員和審計機關領導在執行審計過程中的責任,明確質量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完善審計項目的質量責任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促使廣大審計人員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貫徹審計法規、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辦法,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規範審計行為,減少差錯,使審計工作質量得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