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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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使某一具體審計項目按已擬定總體審計計劃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式或政策。
1、計劃
在具體審計項目的工作開展之前,負直接責任的審計師必須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相當瞭解,判斷並選擇適用於本項目的控制政策和程式,並將其體現在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中。也就是說,負直接責任的審計師是利用審計計劃來貫徹全面質量控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的。
制定適當的審計計劃只是達到質量控制要求的第一步,負直接責任的審計師還需要運用一系列的管理方法,使審計實踐活動按照這種計劃的軌跡順利的進行下去,並能夠做到當計劃不適應變化的環境時,可以適當地修改審計計劃。
2、工作委派
項目負責人根據已承接的審計項目而擬定審計計劃,將相關具體工作分配給助理人員時,應合理確信該助理人員符合獨立性原則的要求,並具有完成該具體工作的能力和已達到的熟練程度。
對複雜或重要的審計程式應由已掌握該項審計技術和具有較高執業技能及專業判斷力的人員完成。項目負責人對助理人員具體審計工作的執行過程及結果負責。
3、督導
督導是保證審計項目按照計划進行的主要控制手段。審計督導活動貫穿於審計活動全過程,因此審計督導範圍也包括每個審計階段、每個層次的審計工作。
在項目質量控制中並非只有簽字的審計師負有督導的責任,實際上凡是負責分派工作的人均可稱為督導人員,負有督導的責任,如在一個審計項目中的現場負責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