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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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計質量控制制度[1]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是指審計機關為保證審計質量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建立的控制審計全過程的各種規程。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內容[1]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對於提高審計工作效果,防範審計風險,促進審計人員提高執法水平和業務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將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作為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應當具備的一個基本條件加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審計程式可將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劃分為三個階段,即事前控制階段、事中控制階段和事後控制階段。
- 一、事前控制階段
事前控制階段包括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和審計方案的編製。這一階段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 (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未來一年內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完成措施、時間及步驟等做出的事前安排。為全面履行審計職責,行使審計職權;有效開展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作用,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編製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編製審計項目計劃,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註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餘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覆,減少交叉。
2.編製審計項目計劃,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內安排。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並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3.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署各專業審計司於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並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彙總提出計劃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後下達。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佈、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製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於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4.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程式報批。其中,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後,通知有關單位執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 (二)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包括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項目計划下達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製審計工作方案。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製,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後下達。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製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 二、事中控制階段
- (一)現場審計階段的控制
在現場審計階段,審計機關通過請示報告制度和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制度控制審計質量。
1.報告制度。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遇到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但審計過程中遇到重大事項時,審計組組長有責任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彙報。實行彙報制度,既有利於明確各級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又使問題的處理更加審慎。一般來講,審計組組長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應向所在部門負責人請示報告:
第一,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情況存在重大誤報或者舞弊問題。
第二,審計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移送紀檢監察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
第三,審計過程中遇有需要對審計工作方案或者審計實施方案規定的審計程式和方法進行改動的情況。
2.覆核制度。審計過程中的覆核制度,是指審計組組長對審計人員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覆核。在覆核中,審計組組長首先應當從總體上關註審計工作底稿是否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編製,對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目標、審計的範圍、內容和重點是否都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式。對每一份審計工作底稿,則應關註其格式是否規範、內容是否完整,審計過程記錄是否翔實、完整,使用的審計方法是否合理,審計結論以及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覆核後,覆核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明確的肯定意見或否定意見;出具否定意見的,覆核人員應當說明理由,並責成審計人員就所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或補充,必要時應當建議重新實施審計程式。對於實行主審負責制的審計組,由主審覆核其他審計人員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由主審或者其他審計人員進行覆核。
在審計終結階段,主要通過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專職機構或者專職人員的覆核制度、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審定製度以及聽證制度控制審計質量。具體內容如下:
1.審計組所在部門收到審計報告後,應當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覆核機構或者專職覆核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覆核,重點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進行覆核。
3.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進行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i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4.對符合聽證條件的,依法舉行聽證會。
- 三、事後控制階段
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做出後,審計機關主要通過辦理覆議案件和開展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控制審計質量。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要素的建立[2]
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包括審計質量責任、審計職業道德、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業務執行、審計質量監控等五個方面。下麵,筆者從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諸要素進行具體分析。
一、明確審計質量責任,實行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審計質量控制是審計工作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國家審計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審計工作質量不可能是某一個人的事情,它應該是審計機關全員和全過程的全面質量控制。新實施的《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該《準則》第一百七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分別對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和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只有明確了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各責任主體才知道“我要做什麼”、“我該怎麼做”、“我要負什麼責任”。這也就為審計質量控制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實行審計業務的內在質量控制。審計職業道德不僅是規範審計人員行為的基本要求,也表現為審計人員的價值取向和精神理想。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的基本審計職業道德。嚴格依法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審計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正直坦誠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不屈從於外部壓力;不歪曲事實,不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客觀公正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態度,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實事求是地作出審計評價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勤勉盡責就是審計人員應當愛崗敬業,勤勉高效,嚴謹細緻,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保守秘密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於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審計人員除應當遵守以上基本審計職業道德外,還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可以採取要求相關人員迴避、實行輪崗交流和覆核審理等措施,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審計人員恪守審計職業道德,築牢了職業道德防線,這就為審計質量控制夯實了內在的思想基礎。
三、培育審計人力資源,確保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人是生產力最活躍的因素。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的關健之一,就是要建設一支愛崗敬業、精通業務、廉潔守紀的審計人才隊伍。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職業能力和工作經驗。為了給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審計人員的錄用、繼續教育、培訓、業績考核評價和獎懲激勵制度,不斷培育審計人力資源,確保審計人員具備與從事審計業務相適應的的職業勝任能力。在審計實務中,審計機關對每一審計項目應當合理配備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保審計組在整體上具備與審計項目相適應的職業勝任能力。只有保證了每項審計業務的質量,才能確保審計機關整體的業務質量。審計組是每項審計業務的具體實施主體,因此審計組的合理配備至關重要,特別是審計組長的人選,審計機關應該慎重考慮。目前,有些審計機關對於重大的審計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審計組長,可以說是行之有效的辦法。當然,審計人員的個體素質必然存在著一定差異,審計機關不可能要求每個審計人員都達到一個水準,因此採用“傳幫帶”模式和“老中青”相結合的辦法,仍然是解決當前審計機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傳統良方。
四、規範審計業務執行,保持應有的審計職業謹慎態度。審計業務執行是審計機關委派審計組,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業務項目的全過程。審計業務執行對審計質量控制有直接的重大影響,因此審計業務執行是審計質量控制的關健環節。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在審計執行程式和審計過程的實質方面,均應該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保持警覺,審慎地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客觀公正地做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審計人員應該積極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認真聽取其意見,尊重並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以權益。審計過程中嚴格執行審計工作紀律,堅持依法文明審計,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
五、完善審計質量監控,加強審計過程的全面質量控制。監控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不斷修訂和完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對於實現審計質量控制的目標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審計機關目前實行的由審計組長審定審計實施方案和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審計業務部門覆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審理機構審查修改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待、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審計文書等,均屬於對審計過程質量監控的主要措施。通過對審計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審計人員和覆核人員等在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從而實現全面質量控制。
綜上所述,審計機關除從審計質量責任、審計職業道德、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業務執行、審計質量監控等要素方面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以外,還需要通過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審計業務年度考核、評選優秀審計項目等方式,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持續性的檢查和評估。
- ↑ 1.0 1.1 鹿雲飛,谷永優,王援助,尹搖山,谷永優.中國國家審計準則釋疑[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 ↑ 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分析.李平.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