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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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秘密[1]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保守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法》第3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國家秘密的特點[2]
1.時間性
時間性指秘密是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相對而言,過一定時間可能就不是秘密了。
2.廣泛性
廣泛性是指國家的各個部門和單位無論多少和密級高低,都有一定數量的秘密。
3.依附性
依附性是指秘密存在於一定的部門和一定的業務活動之中。
國家秘密的要素[2]
1.必須要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這是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最主要標誌。有些事項雖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但可以公開,如槍支彈葯、印信票據等物本身並沒什麼秘密,但是丟失了會造成各種危害,應當嚴加保管,嚴格講它不屬於國家秘密。有些事項雖不能公開,但如果並非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就不屬於國家秘密,如一般的商業、技術秘密。
2.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式確定。
這是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決定性條件。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只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一定程式,確定相應密級(秘密、機密或絕密)後,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國家秘密。任何不經合法手續產生的秘密事項都不是國家秘密。
3.必須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
這是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技術性要求。
國家秘密的上述三個構成要素,是互相聯繫、缺一不可的。只有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式,同時對保密時間和知悉人員加以限定的事項,才屬於國家秘密,否則不屬國家秘密事項。
國家秘密的範圍[2]
不同國家對國家秘密的範圍有著不同的規定。我國國家秘密的範圍,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做法,採取概述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的,既規定了基本範圍,又規定了具體範圍。
一、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
《保密法》第八條對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作瞭如下規定: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二、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
《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凡某一事項泄露後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均屬於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
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5.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6.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是對國家秘密基本範圍的具體化,是各級國家機關、單位確定具體國家秘密事項的直接法律標準。
國家秘密的密級[2]
國家秘密的密級也就是國家秘密的等級,它是根據國家秘密具體範圍內的事項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泄露後給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造成的不同損害程度而劃分的等級。造成危害越嚴重,劃定的密級就越高。
1.密級的分類。
《保密法》將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又稱為核心秘密。絕密事項一旦被泄露出去,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出去,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性的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出去,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2.密級的確定。
《保密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
《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於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依照下列規定確定:絕密級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機密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秘密級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或其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機關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可以在其主管業務方面行使前款規定的確定密級權。”
以上條款,對於國家秘密密級的確定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級密級有爭議的事項,根據《保密法》的規定,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3.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
《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來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變更:該事項泄露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己發生明顯變化的;因為工作的需要,原接觸範圍需作很大改變的,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
國家秘密的標誌[2]
國家秘密標誌是印記在國家秘密載體上,表明其內容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記號。根據國家保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佈的有關規定,國家秘密標誌由三個部分組成:國家秘密密級、國家秘密標識、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國家秘密標識符號是“★”;國家秘密密級寫在標識符號的左邊;保密期限寫在標識符號的右邊。例如,記載國家秘密事項的文件為絕密級,保密期限為10年,其標誌應為“絕密★10年”。而“秘密★5年”,則表示該文件的密級為秘密,保密期限為5年。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2]
保密期限是指對國家秘密事項限制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時間限度。在此時間限度以內,被確定為秘密的事項屬於保密範圍;超過時限以後,則該事項可予解密,不再屬於秘密範疇。《保密法》明確規定,在確定密級的同時,要對保密期限予以確定。這一保密制度的重大改革,將對便利信息傳播交流,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1.保密期限的確定。
根據《保密法》第十四條以及國家保密局發佈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第三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情況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這裡的“特殊規定”主要指兩種情況:其一,確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確需長於基本期限的,應當上報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批准;其二,根據主管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對保密範圍中的某類事項規定保密的最短期限。
2.保密期限的變更。
保密期限的變更是指原保密期限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整和更換。根據《保密法》、《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關於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的精神,保密期限的變更分為保密期限的延長和保密期限的縮短。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3.國家秘密的解密。
國家秘密的解密,是指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或是雖未屆滿但由於情況發生變化而不需要繼續保密的事項對其密級予以解除。
解密分為自然解密和非自然解密。自然解密是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而自動解密。自然解密不用辦理解密手續。非自然解密是指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未滿,但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情況下所實行的解密。非自然解密由原確定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解密。
企業秘密與國家秘密有嚴格的區別, 國家秘密受法律的保滬, 而企業秘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在企業的實際工作中, 企業秘密與國家秘密有著密切的關係, 有時二者又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如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關於勘探開發塔里木石油向國外招標的工程招標底盤, 在國內即為企業秘密, 而對國外則為國家秘密。又如某項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 在國外未掌握之前為國家秘密, 一旦國外掌握並能生產同類產品後, 即不成為國家秘密但若在國內仍為獨家生產, 則仍是企業秘密, 應繼續保護。鑒於企業秘密與國家秘密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在實際保護工作中, 應由同一個保密組織負責, 肩負起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秘密的雙重責任。
在保護企業秘密的方法上, 也應仿照國家秘密的保護措施, 如在劃定企業秘密的範圍、對企業秘密事項的標識弋標識方法要與國家秘密有所區另、制定保護企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對泄露企業秘密者按廠規廠紀給予處分等方面, 都可參照保護國家秘密的有一關內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