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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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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秘密[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特点[2]

  1.时间性

  时间性指秘密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相对而言,过一定时间可能就不是秘密了。

  2.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国家的各个部门和单位无论多少和密级高低,都有一定数量的秘密。

  3.依附性

  依附性是指秘密存在于一定的部门和一定的业务活动之中。

国家秘密的要素[2]

  1.必须要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最主要标志。有些事项虽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但可以公开,如枪支弹药、印信票据等物本身并没什么秘密,但是丢失了会造成各种危害,应当严加保管,严格讲它不属于国家秘密。有些事项虽不能公开,但如果并非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就不属于国家秘密,如一般的商业技术秘密

  2.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决定性条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一定程序,确定相应密级(秘密、机密或绝密)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任何不经合法手续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

  3.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这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技术性要求。

  国家秘密的上述三个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只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同时对保密时间和知悉人员加以限定的事项,才属于国家秘密,否则不属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2]

  不同国家对国家秘密的范围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范围,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概述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的,既规定了基本范围,又规定了具体范围。

  一、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保密法》第八条对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均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对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各级国家机关、单位确定具体国家秘密事项的直接法律标准。

国家秘密的密级[2]

  国家秘密的密级也就是国家秘密的等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内的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泄露后给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而划分的等级。造成危害越严重,划定的密级就越高。

  1.密级的分类。

  《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又称为核心秘密。绝密事项一旦被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性的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密级的确定。

  《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其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以上条款,对于国家秘密密级的确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级密级有争议的事项,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来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己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的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国家秘密的标志[2]

  国家秘密标志是印记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表明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记号。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标志由三个部分组成:国家秘密密级、国家秘密标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标识符号是“★”;国家秘密密级写在标识符号的左边;保密期限写在标识符号的右边。例如,记载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为绝密级,保密期限为10年,其标志应为“绝密★10年”。而“秘密★5年”,则表示该文件的密级为秘密,保密期限为5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2]

  保密期限是指对国家秘密事项限制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时间限度。在此时间限度以内,被确定为秘密的事项属于保密范围;超过时限以后,则该事项可予解密,不再属于秘密范畴。《保密法》明确规定,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要对保密期限予以确定。这一保密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便利信息传播交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1.保密期限的确定。

  根据《保密法》第十四条以及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情况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这里的“特殊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其一,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基本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其二,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

  2.保密期限的变更。

  保密期限的变更是指原保密期限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和更换。根据《保密法》、《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的精神,保密期限的变更分为保密期限的延长和保密期限的缩短。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3.国家秘密的解密。

  国家秘密的解密,是指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或是虽未届满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而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事项对其密级予以解除。

  解密分为自然解密和非自然解密。自然解密是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而自动解密。自然解密不用办理解密手续。非自然解密是指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未满,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情况下所实行的解密。非自然解密由原确定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解密。

国家秘密与企业秘密的区别

  企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严格的区别, 国家秘密受法律的保沪, 而企业秘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 企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着密切的关系, 有时二者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勘探开发塔里木石油向国外招标的工程招标底盘, 在国内即为企业秘密, 而对国外则为国家秘密。又如某项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 在国外未掌握之前为国家秘密, 一旦国外掌握并能生产同类产品后, 即不成为国家秘密但若在国内仍为独家生产, 则仍是企业秘密, 应继续保护。鉴于企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实际保护工作中, 应由同一个保密组织负责, 肩负起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双重责任。

  在保护企业秘密的方法上, 也应仿照国家秘密的保护措施, 如在划定企业秘密的范围、对企业秘密事项的标识弋标识方法要与国家秘密有所区另、制定保护企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对泄露企业秘密者按厂规厂纪给予处分等方面, 都可参照保护国家秘密的有一关内容进行。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黄瑚编著.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实用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9.
  2. 2.0 2.1 2.2 2.3 2.4 2.5 本书编写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用手册.中国长安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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