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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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Know-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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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Know-How)又稱為專有技術、技術訣竅或者非專利技術,是一種處於保密狀態的、能夠解決特定實際問題的、可以傳播和轉移的技術。作為一種能夠解決某一實際問題的訣竅或方法,技術秘密具有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
技術秘密的特點[1]
(一)知識性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一樣,都是人類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都是人類在生產實踐中通過思維活動總結、積累的知識和經驗,相對有形的物質實體而言,技術秘密沒有有形物質實體,通常表現在書面上或人們頭腦中。
(二)實用性
技術秘密具有工業有效性,能用於工業(農業)、商務、管理等領域,完成工業實施的某種使命,解決某一技術領域特有的技術問題。如工廠運轉、產品製造、質量控制、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三)秘密性
當今,世界各國均無保護技術秘密的專門法律,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是靠其所有者採取保密手段來保持的,一旦技術秘密內容公開或被公眾所知悉,其就將喪失商業價值,任何人均可隨意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報酬。
(四)技術秘密具有相對穩定性,但又富於變化
技術秘密,是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總結出的技術成果,其內容將隨時間推移不斷深化、發展和完善,也可能由於更先進技術的出現而被淘汰。因此,技術秘密作為技術貿易對象,既可以是一項技術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也可以是成熟期的技術成果。它不像專利技術,其技術內容以說明書作為一種固定形式,在專利有效期內不變。
(五)可傳授性
技術秘密應能通過適當的方式讓他人掌握,即可通過提供資料、技術培訓、技術指導等方式,至少也能通過言傳身教來傳授。換言之,技術秘密所有者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傳授,都必須讓他人掌握。如果其存在依賴個別人員的天賦或特殊技能,技術秘密所有者想傳授而無法傳授,其就不能稱為技術秘密。
技術秘密的保護[2]
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技術取得的專有權或壟斷權,並非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法定專有權”,而僅僅是一種“事實專有權”,它是通過合法持有人對技術的保密來實現的,通過與專利相比較,技術秘密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自主性。專利有專門的《專利法》來保護。而技術秘密有如人的隱私,主要靠權利人主動、自覺採取強有力的保密措施,確保保護對象處於秘密狀態。
②無期限性。專利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10年,超過保護期,專利技術即進入公有領域。技術秘密不存在保護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隨時結束,這完全取決於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實際效果,法律沒有也無法作出規定。
③無地域性。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說權利人的使用權不受地域影響,因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對外界而言,其範圍可以大至整個世界。因此,一項好的技術秘密,可以較方便地在全球範圍內來體現其價值。
④相對安全性。專利技術公之於眾,必然招來他人的模仿和侵權,專利權人雖然大權在握,怎奈何範圍之廣,人數之多,往往可能疲於應付,何況訴訟糾紛的處理經常是曠日持久、費時費力。而技術秘密的保護針對性較強,通常只需考慮那些有機會接觸技術秘密的人。
⑤內容可變性。作為受《專利法》保護的一項專利,在專利局公開和授予專利證書後,其內容是不允許改動的,如果想進行技術改進,就要申請一項新的專利。技術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權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實施辦法,隨時可以改變一項技術秘密的內容,無須經他人同意,包括被許可使用人,權利人對新的技術秘密實施保護後,許可原被許可人使用新的技術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納使用費。
⑥高風險性。技術秘密的保護必須是萬無一失的,一旦被公開或被泄露,技術秘密的事實專有權就可能喪失殆盡,並且是無可輓回的。更令人難堪的是,權利人無法阻止他人獲取技術秘密後先行申請專利。而專利則不存在這樣的風險,最大的可能莫過於被人侵權,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響。另外,技術秘密也無法對抗他人對技術的自行構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構思,卻不能構成對專利侵權的任何理由,行為人擅自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必然招致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後果。
技術秘密的積極保護是指權利人對技術秘密採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是權利人自覺採取的保護措施,同時,也是技術秘密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因為技術秘密以保持秘密狀態為首要條件,其不能對世的特性決定了要保證這一條件,最基本的途徑就是權利人積極主動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有以下幾種保護措施:
①預防性保護。技術方案形成以後,在實施之前,要充分考慮方法或產品進入市場後他人最可能採用的一些解密行為j尤其是對反向工程的預防,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壞性前置程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無害成分、在產品上增加防拆裝置等,目的在於迷惑他人的視線,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棄研究。
②保密條款。技術秘密實現其價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進行技術使用許可。在簽訂許可合同時,從理論上講,技術秘密每經一次許可,失密的風險就會加大,尤其是國際技術許可貿易合同,保密條款無疑是合同的一個重要部分。條款應當包括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責任等。保密的內容通常是指技術秘密的核心內容和資料;保密範圍一般是在受讓方所在的地區或國家範圍內;在保密期限上,許可方也可以約定受讓方合同期滿後仍有保密義務;受讓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為兩個方面:積極保密行為和禁止泄密行為。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無論是許可方還是受讓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會給相對方造成巨大損失。對於故意泄密的,還應當約定懲罰性賠償。廣義的保密條款還包括權利人單位與職員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約定和單位制定的保密規定。
③升級式保護。對技術進行更新改進,使之不斷升級,既能適應市場的要求,也不失為技術秘密保護的良策,這樣可以使竊密者望塵莫及。對於投入市場後發現有可能已被侵權、有失密風險的技術秘密,權利人應當果斷選擇申請專利,以防被他人搶先申請而使自己陷於被動。
④其他保護形式。這包括前面提剜的半成品保護,技術秘密與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相結合的保護,以及與有實力的大公司進行合作保護等。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的法律區別[3]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比起來,兩者都屬於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屬於精神創作活動,都有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兩者都有技術性、秘密性和實用性的特點,但在法律上它們有很大區別。
1.涉及的技術範圍上,技術秘密是可用書面表達的技術,也有無法用書面表達的實際經驗和技巧。專利僅限於用書面表達的技術。
2.公開程度上,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秘密技術,它要儘量保密,一旦喪失秘密性,通常就得不到保護。專利是半公開的,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將其發明在專利申請書中披露並要公佈於眾,專利人通常將核心技術保密。
3.保護期限上,技術秘密的保護期限一般體現在合同中,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就可長期持有。專利按各國專利法規定,保護期—般為10—20年。
4.法律地位上,技術秘密的法律性質尚不確定,通常根據民法、刑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規取得法律上的保護,其法律地位較弱。專利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有較強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