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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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合同(contract of lic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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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為共同實現專利權、商標權和專有技術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特定目標而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
許可合同的特點 [1]
許可合同有以下特點:
- 許可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根據有關國家對合同期限的規定,許可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為5~15年。中國規定一般為10年,經批准,亦可規定10年以上。由於許可協議的有效期較長,供受雙方間不是簡單的基於市場交易的貿易關係,而是一種深人到生產過程的長期性合作伙伴關係。許可協議的執行效果有賴於雙方真誠的合作。
- 許可合同以相應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否則無所謂許可。如專利許可合同以專利法為基礎,商標許可以商標法為基礎,而專有技術雖然沒有專門法律制度作為許可行為的法理基礎,由於專有技術與專利技術存在密切的、複雜的融合關係,因此專有技術的轉讓通常都與專利許可合併進行,其轉讓過程也相應拙牽涉到直接或間接的法律制度關係。這些特點也都說明,從事許可證貿易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具有較好的相關法律制度的資源和知識。
- 許可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各國有關當局審查批准後才能生效,至少應向政府有關機構註冊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許可合同的種類 [1]
許可貿易根據使用技術的地域範圍和使用權的大小,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普通許可(non—exclusive license):指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內,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合同中規定的轉讓技術,同時自己保留繼續使用這項技術以及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的權利。
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許可權最小的一種授權,許可方在許可區域內仍擁有各項權利,因此,這種許可的費用最低。按照國際許可貿易慣例,如果許可合同中未特別指明是什麼性質的許可,則一律視為普通許可。
②排他許可(sole license),又稱獨家許可:指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合同中規定的轉讓技術擁有使用權,許可方可使用這項技術,但不得將其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排他許可實際上排除了第三方在合同期限及區域內使用被轉讓技術的可能,但不限制許可方自己使用這項技術。在技術轉讓實踐中排他許可並不常用。
③獨占許可(exclusive license):指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合同中規定的轉讓技術擁有獨占使用權,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這項技術。當然,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仍屬許可方。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取得了該地區內的獨占經營權,不僅排斥第三方,同時也排斥技術的所有者本人。如果有人向許可人本人訂購根據已經轉讓的技術生產的產品,只要在被許可方約定的市場範圍內,則許可人還必須將訂單轉向被許可人。因此,獨占許可的級別是最高的,技術轉讓費用也最為昂貴,同時許可方一般享有較高比例的提成。
④分售許可(sub-license),又稱再許可或轉讓許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將技術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分售許可一般要求在原許可合同中有相應的授權條款,且原許可方享受分售許可提成。值得提出的是,具有分售許可許可權的合同通常本身已經具有獨占或獨家許可的地位,之後才有可能獲得再許可的授權;而再許可的性質一般屬於普通許可。
⑤交叉許可(cross license):指合同雙方在互利基礎上各自相互交換擁有的專利或商標及其相關專有技術的使用權。交叉許可可以是獨占的,也可以是排他的或普通的,一般要求雙方權利內涵的價值對等。比如技術內涵,包括技術的先進程度、技術的適用領域等。在技術內涵的價值基本相等的前提下,通常不收取使用費。
交叉許可通常可能出現在以下幾種情形:
交叉許可可能出現於對正在實施技術轉移和許可過程中的技術發生再創新的情形。若技術創新的內涵具備足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則該項創新是否以轉讓及如何轉讓就成為合同執行中的焦點,而交叉許可經常是一種折衷的解決方案。
交叉許可可能出現於合作研究與開發,以及合作生產過程中,源於合作各方根據合作內容又獨立研製和開發的新技術、新知識,對這部分內容的合理使用,可能牽涉到交叉許可的形式。
交叉許可可能出現於競爭對手之間。當面對強大的市場壓力和技術創新投資壓力,競爭對手之間的技術許可可能成為解決瓶頸問題的選擇。此時,以交叉許可形式取得對方的技術的可能合作中,技術內涵最為關鍵。
⑥一攬子許可(package license):是同時包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三類內容中兩個以上的許可類型。由於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商標之間存在的密切關係,幾種工業產權與專有技術混合許可的形式是經常發生的。
許可合同的一般條款 [2]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1)合同名稱和編號
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征。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轉讓方的國別、受讓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
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時間,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繫。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的法定名稱和地址
當事人的法定名稱和地址是有關通信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律的依據之一。
4)鑒於條款
因合同中常用“鑒於……”語句,故稱鑒於條款。鑒於條款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供應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以及受讓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
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意賅,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註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的各條款中出現時,含義應完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範圍
轉讓技術的內容和範圍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範圍和內容),轉讓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範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讓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
在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做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應屬於做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受讓方向轉讓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
技術文件的交付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的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
術價格是指技術受讓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轉讓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複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因素。對此上文已具體論述。
10)保證
保證條款主要是為維護受讓方的利益,加強轉讓方的責任。保證條款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轉讓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所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供應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索賠
條款如果上述保證條款未能履行,在合同中構成違約行為,受到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要在合同中規定索賠條款。
具體內容和方式有以下3種。
(1)對遲交技術資料的罰款。
(2)由於資料錯誤或轉讓方專家指導錯誤,致使產品、零部件報廢的損失。
(3)對合同產品達不到性能指標的罰款。合同產品的少數指標經過轉讓方的多次努力,仍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性能指標時,可以對轉讓方按一定方式和比例罰款。
12)稅費條款
由於目前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一般都不相同,可能產生雙重徵稅的現象,所以在技術貿易合同中,應明確劃分國內外稅費的負擔問題。
13)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轉讓方或受讓方的過失,而是由於發生了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執行或無法按期執行。
這種意外事故就是不可抗力。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1)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即哪些事故屬於不可抗力事故。
(2)發生不可抗力事故時,當事人雙方應採取的行為和措施,即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通知對方,並提交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
(3)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的處理。一般是允許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延遲履行合同,要規定延遲的最長時間限度。例如,由於戰爭、嚴重火災、水災、地震及雙方所同意的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影響本合同的執行時,可適當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發生事故的一方應儘快將事故情況用電傳通知另一方,併在10日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9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儘快解決合同的繼續執行問題。
14)爭議的解決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如何解決,應在合同中訂明。一般爭議的解決方式有4種:友好協商、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
15)合同適用的法律
所謂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合同條款的解釋應遵循的法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準。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適用的法律做出選擇。
16)合同的生效、期限、續展及終止
17)合同的文字及簽字
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 [2]
1)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
(1)專利條款。鑒於專利的複雜性,應要求轉讓方在轉讓項目中列明專利內容,並標明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和專利有效期限,以便選擇和鑒別真偽,準確核算專利使用費。
(2)專利有效保持條款。《專利法》規定,為保證專利的有效,技術轉讓方應按期向專利部門繳納年金。
(3)侵權處理條款。合同要明確規定轉讓方專利權的合法性,如受讓方在使用專利技術時,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時,轉讓方負完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
(1)商標的內容。合同中應明確註明商標的名稱、圖樣,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2)商標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中必須註明商標註冊的國別、時間、有效期限和適用的區域範圍。
(3)受讓方使用商標的方式。
商標許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單獨使用,即受讓方對轉讓方商標不加任何改動,在其商品上直接使用。
②聯結商標,將雙方商標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聯結組成新的商標。
③聯合商標,將轉讓方商標與受讓方商標併列使用,組成新商標。
④轉讓方商標加受讓方廠名,組成新商標。
(4)商標許可的備案和註冊。合同中應規定轉讓方向受讓方國家商標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或註冊手續,以便得到受讓方國家的法律保護。
(5)產品質量監督權。轉讓方有權監督受讓方使用其商標的商品質量;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
3)專有技術及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
因專有技術及商業秘密以保密方式維持其價值,並設有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所以保密工作顯得很重要。在談判之前雙方應簽訂初期保密協議,規定受讓方應承擔哪些保密義務,以保證雙方公平的合作談判。
保密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保密的內容和範圍。關於保密的內容,必須是屬於專有技術的內容,是非公開的、不屬於受讓方所知的內容;保密內容應該是專有技術的關鍵性秘密技術和資料;對方已經掌握的技術內容,或轉讓方在受讓方國家以外地域公開的技術內容都不應承擔保密義務。
(2)保密期限。一般情況下,受讓方對合同中專有技術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不能超過合同的有效期限。但是,轉讓方為了壟斷先進的、尖端的專有技術,常要求受讓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對合同專有技術承擔保密義務,對這種要求,受讓方一般不應接受。
(3)保密措施。轉讓方要求受讓方採取保密的措施主要有:對使用專有技術人員的限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使其承擔保密義務,並提供保證;加強技術資料的管理,對技術資料的保管人員、保管方式、資料複製和使用等作出嚴格規定。
4)電腦軟體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
(1)註明供應方擁有的電腦軟體,包括電腦程式和文檔。許可條款應對電腦軟體作出具體規定,力求詳細準確。
(2)軟體包的載體。軟體包以磁帶或磁碟等形式作為數據載體要提供給受讓方。
(3)使用範圍和方式。一般規定軟體使用的地域和用於某種電腦。
(4)許可方式。許可方式是指轉讓方以什麼方式許可受讓方使用其電腦軟體,規定受讓方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還是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受讓方的修改權等。
(5)資料。資料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6)轉讓方負責培訓受讓方的人員。為了確保電腦軟體能在受讓方的環境中正常運行,受讓方一般需要轉讓方的協助,轉讓方須協助受讓方進行人員培訓,軟體安裝、操作和維修等。
(7)電腦軟體的改進。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轉讓方應將其改進的電腦軟體提供給受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