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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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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技術許可

  技術許可是指技術供方以技術許可協定的方式,將自己有權處置的某項技術許可技術受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並以此獲得一定的使用費或者其他報酬的一種技術轉移方式。

技術許可的類別[1]

  1、技術許可(1icensing)

  技術許可實質上是指有關技術相關權(如所有權使用權產品銷售權專利申請權等)的契約或合同。其中可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分類,從授權範圍的角度可分為普通許可和排他性許可;從許可的內容多少的角度可分為單一的技術許可和捆綁許可;從是否受國家強制力約束的角度可分為一般許可和強制性許可等等。

  技術許可的目的主要是獲得報酬以便對前期的R&D投入進行一定的補償和為了獲得市場競爭優勢而進行的一種策略性利用,如進入壁壘、規避被許可者生產私人信息而帶來的利潤損失等。有關技術許可的報酬理論和策略性行為理論可參閱文獻的一個綜述。

  2、交叉許可(cross licensing)

  交叉許可(cross—licensing)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技術特別是專利技術的協定,於是,這種協定基本上就可以避免雙方相互阻止產品生產或引起訴訟等阻礙市場競爭行為的產生,特別是在包含有許可費的交叉許可協定中,每個企業都可以自由競爭而不必擔心自己的技術或技術產品會引起侵權訴訟或支付不必要的許可費等。

  交叉許可在實踐中出現了兩種交叉許可形式,即俘獲型(capture)和固定期限型(fixed period)。對專利技術的交叉許可來說,這兩種交叉許可的主要區別是被許可的專利技術到期後,俘獲型(capture)交叉許可的被許可者可以繼續擁有被許可技術的控制權,而固定期限型(fixed period)的被許可者要想獲得技術控制權還需要和許可者重新談判。

  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除了容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變動的許可費,也可以包含適用領域或地理範圍的限制,同時也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等等。但有些交叉許可可能是基於減少技術產品的市場競爭激勵程度的目的,特別是關於競爭性技術的交叉許可,這樣的交叉許可在美國將受到反托拉斯的調查和製裁?。

  3、專利聯盟(patent poo1)和打包許可(package licensing)

  當一個產品的生產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技術而這些專利技術又分別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所擁有的時候,一個專利聯盟或專利打包許可往往是一個很好的解決互補性問題的辦法。Klein(1997)對交叉許可和專利聯盟的概念作出了簡明的區別:交叉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知識產權的相互交易(interchange),而專利聯盟則是知識產權的集合(aggregation),專利聯盟內的知識產權又可能由專利權者直接轉移到被許可者。也有可能通過一些中介(如合作企業)來管理專利聯盟。

  當然,這樣的聯盟或打包許可卻有可能面臨一些障礙,如:.①專利聯盟或打包許可的合作成本問題。包括合作成本的多少、分擔等。②反托拉斯問題,特別是其他企業也生產需要聯盟專利技術的相同或相似產品時,因為此時的專利聯盟或打包許可將降低產品市場競爭程度。關於反托拉斯問題,由於美國於1995年由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佈的《關於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對類似於美國航空製造業協會性質的專利聯盟的合法性給予了認可。造成現在的專利聯盟大量存在的局面。③專利聯盟的穩定性問題,這是典型的諸如敲竹杠(hold up)等機會主義行為的防範問題。④內部控制權問題,特別是涉及集體許可收入的分享權。

  4、合作性的標準設置

  設置一個標準化組織或協會也可以解決不同企業對互補性專利技術需求,但由於這些組織如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和美國國家標準委員會(the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往往要求組織參加成員在基於“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則下統一許可和組織標準相兼容的所有基本專利以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原則的模糊性等,使標準化組織的事後機會主義行為的大量存在就不足為奇了,更不用說標準化組織本身對相關成員方來說的一些風險了,如提前公示技術信息從而使將來的專利又可能無效等,具體這類組織的特點和應用條件,在下文我們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技術許可的模式[1]

  1、進攻型模式

  所謂進攻型模式,是指通過知識產權的積極主動的對外許可,以獲取資金回報和市場競爭優勢的一種行為。這種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點。①通常發生在行業內的一些大的公司身上。②這些公司往往擁有各種類型的豐富的知識資源,這些資源又往往是其他企業產品生產所必需知識資源的外部來源。③公司具備強大的資本實力,以便在發現其他企業對本企業存在知識產權侵權時,有能力提起訴訟或使其提起的訴訟具有威懾力,從而迫使對方支付許可費等。④公司的目標是多重的,除了獲取R&D回報、專利技術商業化和榨取技術本身所具有’的信息租金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知識資產組合及其運作以鞏固和提升市場競爭優勢或行業支配地位。⑤公司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於是在發現專利侵權時便有專家系統進行專業化操作。以便獲得法律上的競爭優勢

  進攻型模式在實踐中有著良好的應用,典型的案例是Texas Instruments公司(以下簡稱TI)。TI公司在1981年,在面對競爭對手特別是Casio公司在亞洲的關於掌上計算器激烈競爭時,在德州提起了相關專利的侵權訴訟,迫使Casio和其簽訂了許可協定。同時在1985年,TI公司就其動態存儲存取器(DRAM)相關專利向HitachiNECMitsubishiMatsushita、OKI、FujitsuToshibaSharpSamsung等9家國際著名公司提起法律侵權訴訟,這次進攻性許可策略的應用不僅使Ⅱ在1986—1991年獲得了超過180億美元的許可收入,而且使其在1989—1991年的蕭條階段維持了較高的R&D的投資水平,同時通過後續的交叉許可協定獲得了與新產品開發相關的設計和運作自由,達到了相當高的策略性的目的。這種進攻性許可模式的應用還有IBM、lntel等公司以及後續的亞洲Hitachi、Fujitsu和Samsung等公司。

  2、防禦型模式

  所謂防禦型模式,一般是通過交叉許可方式或專利聯盟方式來實施,主要是為了達到產品設計生產自由的目的,在相互需要對方的技術的企業之間而達成一種協定的行為。這種模式往往具有以下特點。①許可協定大多發生在具有累積型技術特點的電子及半導體行業,因為這種行業的技術累積性特點,從而使產品生產或技術商業化會遇到重疊專利((>vedPatents)的形象,於是要順利生產就需要獲得其他企業的專利授權。②達成許可協定的企業之間在專利資產數量和質量企業規模以及資本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正是這種差距的存在,使相互技術許可出現了不對稱的現象,即有的要支付許可費,有的卻收取許可費,同時隨著市場競爭優勢的變化,有時對許可協定的技術要重新進行評估。③目標比較明確。主要是為了產品設計和生產的自由,這種目的對較小的企業更明顯。④許可費用一般由大公司向小公司流動。由於專利技術的排他性,使具有累積性技術特點的行業產品的生產由於缺少其他企業的專利許可而擱淺,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於1919年成立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無線電的商業化需要許多基本技術發明,而相關技術發明是Maxwell等科學家單獨發明的,這些發明首先由Marconi於l896年用於實踐,隨後由於市場對無線電的需求的加大,從而引發了大規模的R&D的投入,這些公司包括Marconi、WestinghouseGEAT&T等著名公司。但由於這些公司各自掌握了無線電的一些專利,同時由於大量的公司拒絕進行交叉許可協定以阻止其它公司獲得關鍵性的專利技術,從而形成了產業發展的僵局。為了打破這種僵局,由美國海軍部出面從英國買下了Marconi的專利在美國的使用權,並通過交叉許可協定使l4個相關專利所有者成為RCA的股東,最終使無線電的生產成為現實。這種由RCA首創的交叉許可協定被AT&T等公司成功的用於實踐,同時其功能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不僅是為了獲得生產和設計的自由以及許可費收入,同時也促進了為了未來的生產和設計自由的專利侵權協定(PIA,patent infringement agreement)的形成。

  3、開放型模式

  所謂開放式模式,是指企業為了某種原因向所有的企業公開以合理的許可費許可其幾乎所有的專利資產,使用這種模式的往往是歷史悠久、規模龐大、專利資產非常豐富的企業,而這些企業之所以採用這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①法律的約束。比如美國1956年的強制許可法的頒佈(consent decree l956)造成了AT&T和IBM採用了開放式的專利政策(open patent policy)。②業務轉型需要。特別是在收縮業務的時候,於是先前的專利資產就成為一項沉澱成本,儘快轉移出去將是最佳選擇。③降低企業成本的需要。特別是專利資產,由於法律規定的維持費用,使擁有大量專利資產而閑置不用的企業成本增加,另外還包括專利資產閑置不用的機會成本問題。④來自潛在被許可方的需求。因為從被許可方來說通過技術許可獲得進入一個產業成本一般要小於自主開發的成本,更何況不存在許可方競爭的情況。⑤產品兼容的需要。由於網路外部性的存在,使企業部分專利技術或產品銷售可以帶動企業其他產品的大幅度的銷售,於是便對這一部分專利技術或產品進行免費或低價許可,比如CISCO公司在最新的網站上將其BsD等部分專利產品進行了公開許可。

  這種模式的案例包括美國企業(如IBM等)以及後來的日本企業(如Fujitsu等)。如在2002年,Motorola開始對其擁有的專利資產進行逐一的審計,以便決定專利資產的開髮狀況併進行相應的許可。同時Motorola將進行業務重組。集中於移動通信技術的開發和應用,並和BenqSiemens等公司簽訂了一些列的許可協定,所以決定對那些已成沉澱資本的技術進行公開許可,只要被許可方的報價達到公司的底線要求,公司將不考慮原先的R&D的投入問題。進行過類似行為的還由國際著名公司mM,類似於AT&T公司,mM在強制許可法的壓力下,曾經在世界範圍內對其專利資產以所謂合理的價格進行了非排他性、非轉移性的許可,而且這種行為一直持續至今。由於其有效的運作,IBM的許可費收入從1990的3000萬美元增加到2OOO年的1O億美元,增長率達3300%;至於2OO4年歲末的聯想和IBM的收購案,我們無法得到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有關技術資產定價問題的資料,但我們想聯想有關人士應該註意到這種事實:對業務收縮的IBM來說,雖然其相關專利資產的許可收入已占到其稅前凈利潤的1/9,但由於mM相關專利資產的沉澱成本問題,聯想應該有較強的談判優勢。

  4、合作共用型模式

  這種模式是和標準化組織緊密相關的一類技術許可模式,是指相關企業為了促進一類產業的發展而在生產技術方面進行合作並形成一定權威的利益共同體,這種模式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①技術產品具有較強的網路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對於單一企業來說,由於技術產品市場搭便車的原因,技術開發收益將很難彌補技術開發的成本,電信產業就是一個典型。②產業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由於要用規模收益彌補生產成本,那麼在一個競爭性的行業,一個單一的企業很難達到一定的經濟規模,所以對行業內的企業來說,在生產技術方面合作的傾向要大於分離的傾向。③技術具有累計性、技術產品具有兼容性的特點。由於技術的累計性,一個企業的產品生產就需要其他企業技術支持;由於技術產品的兼容性,一個企業技術商業化的收益將有可能被其他企業所侵占,這兩個方面的原因將使企業有強烈的技術合作意向。

  由於合作共用模式是由多方技術主體參加,不可避免會存在一些問題。第一是技術主體對多種技術的控制租金分享問題;第二是各主體的進入和退出問題;第三是技術的市場化運作問題;最後也是各類共同體都有可能面臨的問題,即組織本身的穩定運作問題。所有這些問題的解決將取決於各主體對共同體的技術貢獻這一核心變數以及技術產品的市場狀況、各主體本身的成本狀況、風險態度、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等變數。所以,具體到以上問題的解決,各類不同共同體會存在一些差異性。合作共用模式的一個典型代表是1998年成立的國際藍牙組織(Bluetooth Special Interest Group(SIG))。該組織是由3Com、Agree、IBM、Rescission、IntelMicrosoft、Motorola、Nokia和Toshiba等9家公司發起併成立的,旨在制定藍牙技術規範和推廣藍牙技術的應用(所謂藍牙技術是公開的無線數據和語音通信接入技術標準,旨在建立微功耗、低成本、短距離、小型化的無線連接,該技術可使特定的藍牙設備如藍牙行動電話、藍牙攜帶型電腦以及其他各種攜帶型藍牙設備,在近距離內實現資源的無縫共用,使人們能夠隨時隨地實現個人區域內語音和數據信息的交換與傳輸,從而實現快速靈活的通信)。該組織由發起會員、合作會員和接受會員三種會員組成。其中,發起會員共有9個,在所有的會員中它們的地位最高,主要任務是制定規範和市場項目開發。合作會員是一種付費的會員,它們具有訪問各種早期規範草案的權利。接受成員是一種無付費的成員,只需要簽定一個接受藍牙規範的協議,保證開發的產品符合藍牙規範的要求,在通過藍牙認證過程後,就能夠訪問藍牙和草案規範版本。據文獻報道,藍牙技術的應用在未來幾年內將產生100多億美元的技術收益,這些技術收益將通過技術許可等方式由組織成員獲得,同時消費者也將因技術被廣泛採用而以較低的產品價格獲得。類似於國際藍牙織的還包括聯合電子設備工程委員會JEDEC(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等組織o

  5、專業性技術許可模式

  專業性技術許可模式是指一些小型企業或研究性企業由於掌握了產品生產的某一核心技術,但由於自身資金、產品生產組合技術或者產品銷售網路渠道等的原因而無力或不願進行具體技術產品的生產,於是便通過純粹技術許可方式以獲取收益的行為,其實這種許可模式對許可雙方都會帶來一些收益。對許可方來說,一方面通過技術許可獲得收益,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在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種種風險,同時,如果通過被許可方的商品化運作而產生了一定的規模效應的時候,還可產生對被許可方來說的技術鎖定效應u2J。對被許可方來說,一方面可以節省一部分技術開發的成本和風險,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資金和商品渠道優勢迅速採用新技術併進而在第二代產品市場化中獲取競爭優勢。專業性技術許可模式自二戰以後至今在西方發達國家被廣泛採用,特別是隨著戰後一些專門化企業(SEFs,specialize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irms)的出現,如在天然氣和石化行業,由於大型石化企業的工藝技術和生產的龐大和複雜性等而產生的所謂成澱成本的現象,使其對新材料的技術開發很難產生興趣。於是一些小型的、專門化的企業在技術開發方面便有了生存的價值,這些專門化小型企業通過市場需要的技術專利的開發並通過對開發出來的技術進行純粹的許可獲取收益,據文獻報道,在石化行業,這些專門化企業的技術許可份額在1970—1990期間占據整個許可數量的45%。

技術許可的收益[2]

  技術許可作為國家、企業或個人等市場主體的一種商業運作行為,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技術許可行為存在諸多的收益性的特點,對眾多技術許可的收益來說,不同的標準會有不同的分類,我們從報酬理論和策略性行為理論等兩個方面將技術許可的收益分為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兩類。所謂技術許可的直接受益,是指技術許可雙方通過技術許可行為直接從對方或第三方獲取對等的貨幣非貨幣收入;而所謂技術許可的間接收益,主要是指技術許可雙方通過技術許可行為以改善市場競爭地位從而間接從中獲取的一種貨幣或非貨幣收入。下麵,我們分別從技術所有者和技術使用者兩個方面對技術許可的收益進行簡要概括。

  1、技術所有者的收益

  第一,從直接收益的角度來看,技術所有者的技術許可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貨幣收益,主要是指技術所有者根據技術許可契約條款規定,直接從技術使用者或第三方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的現金收入;(2)技術產品收益,主要是指技術所有者通過補償貿易方式,由技術使用者將技術產業化後的技術產品按照技術許可契約條款規定的數量、質量和交貨期等內容之間返銷而形成的一種非貨幣收入,顯然,這種非貨幣收入,一般情況下要由技術所有者在通過市場營銷等行為轉變成貨幣收入;(3)無形資產收益,主要是指,技術所有者通過技術許可特別是交叉許可從技術使用者或技術使用者集體(如專利技術聯盟等)那裡獲取相應的技術、商標等使用權或(和)所有權等無形資產收益,這種收益方式類似於以貨易貨貿易方式,特別是在國際技術許可貿易中往往是很普遍的。

  第二,從間接收益的角度來看,技術所有者的技術許可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杠桿收購資源,主要是指技術所有者將以開發出來的技術許可給特定的技術使用者以後,從而充分利用技術使用者的相對廉價和豐富的原材料勞動力商業資源,併進而使自己的技術產品或服務覆蓋本來不可能到達的市場。(2)擴大產品種類及其銷售市場,主要是指技術使用者通過利用技術的公共產品屬性,將技術通過許可方式應用到其它產品系列中以擴大新產品種類。比如,在生物技術產業領域,技術所有者開發的許多作為檢測和診斷工具的用於體外的單克隆抗體,由於這類體外產品進入市場比較容易,可以很快投放市場。但為了充分將此類技術用於體內的藥品或生物製劑,一個較小的缺乏必要資源的技術所有者通常將其技術許可給具備實力的大型生物或藥品公司。而擴大產品銷售市場,主要是指技術所有者通過將技術許可給特定的技術使用者,從而充分利用特定技術使用者所具有的資本、勞動力、技術、產品渠道以及技術使用者所熟悉的地域文化風俗等資源的目的,從而迅速擴大技術產品的銷售市場。(3)迅速占領技術產品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和商業競爭環境競爭程度的加劇,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普遍縮短,於是,一個企業掌握進入市場的時機就具有決定性意義。而“技術許可”可以幫助部分企業縮短其技術產品或服務投向市場所需要的時間,特別是當一個沒有快速進入市場所需要的充足的資本和勞動力等資源的中小型企業來說,可以將自己擁有的技術許可給那些擁有足夠的資本、勞動力及產品渠道的大型企業以加快技術產品進入市場的時間。這種現象在生物及製藥行業表現得尤為明顯。(4)增強技術產品的市場滲透力。當技術許可雙方在技術及技術產業化所需要的其他資源方面存在互補性特點或技術具有較強的網路外部性時,技術所有者可以通過技術許可行為方式發揮技術及其產品的網路互補的協同效應,達到增強技術產品的市場滲透力的效果。比如,在IT行業,一些小型軟體公司通過將自己開發的軟體技術許可給大型電腦製造公司,可以使雙方都能從不斷擴大的消費市場中獲益;同時,在電子及半導體行業出現的6C和3C等專利聯盟的現象也還是一個很好的例證。(5)構築技術壁壘,從一般的直覺來看,通過技術許可很難形成技術壁壘,但在特定的行業和特定的條件下,比如,在具有累積性技術特點的電子及半導體行業,一個優勢企業通過技術許可行為使被許可者能夠放棄被許可技術及其改進技術的研發,從而達到阻礙競爭的目的,通過相似或相同技術的研發並有可能形成競爭優勢的目的

  2、技術使用者的收益

  技術使用者的收益也存在直接受益和間接受益的區別,但更多的是間接收益,同時,不同類型的技術使用者的收益也是不同的,如一般的企業和作為技術使用者的國家就存在很大的差異。

  第一,技術使用者的技術許可的直接受益主要是指技術所有者或第三方給予技術使用者的一些直接補貼間接補貼,這些補貼大體上包括:(1)以企業形式存在的技術所有者對技術使用者補貼,特別是當技術所有者和其他同類技術所有者競爭時,為了鼓勵潛在的技術使用者購買本企業技術而給予相應的固定費用或狀態依存的可變費用的補貼;(2)作為第三方存在的國家,對技術使用者通過技術許可方式使用技術的財政補貼,比如在國際技術許可中,國家對本國企業通過技術許可方式進口技術時的財政補貼,同時,在關係國計民生的有關技術推廣特別是農業高新技術或環保技術的推廣使用過程中,為鼓勵技術使用者(如農民和污染企業等)使用相應的技術而給予的相應財政補貼;(3)技術使用者由於接收技術許可而節省的自主研發費用支出,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技術使用者的一種直接受益。

  第二,從間接收益的角度來看,技術使用者的收益主要包括:(1)降低自主研發的風險,由於技術研發中的大量的不確定性的存在,使自主研發存在諸多的風險,而通過技術許可方式則可以避免類似風險的發生,同時,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也可以節省重覆性的研發投入費用,從而間接提高技術使用者從整個社會福利增進中的獲益份額;(2)迅速進入技術產品市場,技術使用者通過技術許可接收技術可以大幅度節約自主研發所需要的時間,從而大幅度提升技術產品進入市場的速度;(3)通過資源互補,充分發揮被許可技術以外的資源優勢,比如,技術使用者可以通過技術許可發揮資本、勞動力和技術產品及其市場的優勢地位,從而提高技術產品及其整個市場的競爭力;(4)提高技術研發能力,通過技術許可特別是包含技術培訓等配套服務的技術許可,技術使用者可以藉助技術所有者的研發能力和經驗來培訓本單位的技術研發人員,以提高技術研發能力,當然,通過技術許可引進技術所有者的研發模式,也不失為一種提高技術研發能力的方式;(5)打破技術壁壘,技術使用者通過技術許可特別是交叉技術許可獲取產品研發所需要的關鍵技術從而突破對方設置的技術壁壘,這種現象在技術具有累積性特點的電子及半導體以及部分機械行業表現得尤為突出。

技術許可的成本[2]

  技術許可對技術許可雙方來說都會產生相應的成本,而對技術許可成本來說,不同的標準便會有不同的分類,我們根據技術許可行為所引起的成本性質的不同,將技術許可成本分為有形成本無形成本兩類,其中,有形成本從是否可以明確度量的角度,將其分為技術產業化成本和交易成本兩類,而無形成本從成本產生的根源的角度,將其分為風險成本和機會成本兩類,下麵,分別對上述四類技術許可成本進行簡要介紹。

  1、技術產業化成本

  所謂技術許可的產業化成本,是指在技術許可過程,在被許可的技術由無形商品轉變成有形商品並被消費者購買的整個階段,技術許可雙方所進行的要素投入、管理及服務投入所產生的可度量的成本,這類成本主要包括:(1)技術研發費用,這類費用雖然由技術所有者在事前產生,但對技術使用者來說,卻是技術產業化必要的成本,當技術許可契約是非排他性契約時,技術研發費用會存在分攤的問題,而且這部分費用的大小將取決於被許可技術的研發難度、時間長短以及研發投入等要,而對整個技術許可契約的總價來說,技術研發費用約占總價的64%左右;(2)技術可許可的配套費用,這類費用是為技術許可提供配套服務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技術資料費用、技術培訓費用、技術服務費用和技術項目設計費用等,其中,技術資料費用是指技術所有者為技術使用者準備的技術說明書、操作維修手冊以及與技術有關的法律參考資料等費用,技術培訓費用是指技術所有者為技術使用者進行人員培訓所花費的師資、管理及培訓教材等費用,技術服務費用是指技術所有者派出人員所需要的工資、差旅以及食宿等費用,技術項目設計費用是指技術使用者根據技術所有者提供的相關技術資料進行項目設計時所花費的費用;(3)技術產業化投入過程中的要素投入費用,主要是指技術許可雙方在技術產業化過程中進行的勞動力、資本、被許可技術的改進技術以及原材料等要素投入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技術產品生產前的設備及土建工程等費用,在不嚴格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納入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要素投入費用,其中,技術使用者在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要素投入費用中占有較大的比例;(4)技術產品的市場推廣費用,這類費用主要是指技術產品由產品形態轉化為消費者已購買的商品形態過程中的相關費用。

  2、交易成本

  第一,交易費用的概念。交易成本又叫交易費用,是交易費用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而交易費用理論作為一種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首先是由Coase在他的經典論文《企業的性質》中開始提出,隨後,Coase在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將交易費用理論和產權理論相結合,研究了資源配置效率問題;同時,對交易費用理論的形成和被廣泛接受作出貢獻的還包括Cheung、williamson和Klein等人等學者。此後,交易費用理論已被廣泛接受並運用到各種領域,但至今對交易費用的概念卻未形成統一的認識,這顯然會給後人的研究形成了一些障礙,所以,借鑒前人的已有研究成果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比如,交易費用理論的開創者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是市場中的買賣雙方為達成交易的尋找、談判、簽約和確定簽約條款是否無誤以及市場中專業代銷商和經紀人所從事的輔助交易等的活動成本;產權經濟學代表人物之一巴澤爾從產權分析的角度,將交易費用定義為“與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有關的成本”;而張五常則在早先的“交易費用包括契約談判費用和執行費用總和”出發對交易費用給出了一個更為廣泛的定義,他認為,“交易費用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於一個克魯梭·魯賓遜(一個人)經濟中的所有成本”,“它們不僅包括那些簽約和談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產權的成本、用契約約束權力鬥爭的成本、監督績效的成本、精心組織活動的成本以及耗費租金的等待成本等”。

  我們無意於對這些著名學者們關於交易費用的定義做出評價,但從學者們關於交易費用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一個共同的特點:他們都從各自研究的領域出發,對交易費用做出了列舉式的定義,所以,從研究目標出發,根據前面學者們對交易費用的理解,同時,借鑒相關研究顯得尤為必要。

  第二,技術許可中的交易費用組成。我們從前述學者的定義出發,並借鑒Jeremy和Cross的分類方法,將技術許可中的交易費用分為以下4類:(1)搜尋費用(search cost),這類成本主要是由技術許可雙方咨詢、評估、選擇潛在對方並同合適的對方簽訂技術許可契約而引起的成本,顯然,合適的對方未被邀約的主動咨詢可以降低搜尋成本;(2)服務費用(servicing cost),這類成本主要包括對被許可技術進行適合交易的成文化(codify)處理的成本、提供和技術相關的管理以及培訓支持等的費用,通常情況下,這類成本隨著技術使用者對被許可的技術的不斷消化吸收和相關管理經驗的豐富,會逐漸下降以至消失;(3)技術產權保護成本(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costs),這類成本主要包括技術產權維護特別是專利技術的維護成本、技術許可契約到期後的防止未被許可的技術使用者的無償使用等成本;(4)控製成本(monitoring costs),主要是技術所有者為了限制技術使用者的道德風險行為或機會主義行為而進行檢查和督促等行為所付出的費用,因為對技術所有者來說總是希望能夠得到確切的技術產業化的相關信息,如存在可變費用時的狀態依存的產量或收益等,同時,技術所有者也不希望契約所制定的固定費用和可變費用得不到有效的執行等,而為了達到目的,進行有代價的檢查和督促等行為總是需要費用的。

  3、風險成本

  風險成本是技術許可過程中的諸多不確定性現象而產生的風險所引起的成本①,風險成本從理論上說,是與引起成本的風險事件方差和主體對風險事件的風險偏好等因素密切相關的。下麵,我們從技術許可中的風險的類別的角度對技術許可中的風險成本進行分類:(1)技術價值評估風險,由於評估技術和個體有限理性等原因,技術所包含的真實價值得不到應有的合理的評估。有時,被許可的技術的評估價值往往嚴重偏離真實價值,所以,技術價值的評估風險的產生就是很自然的事;(2)機會主義風險,這種風險來自於技術許可契約中的機會主義,而“機會主義卻來自於信息的不完全或披露的不真實,尤其是精於算計的誤導、曲解、模糊或其他混淆視聽的行為”,從技術本身的角度來看,機會主義風險主要包括技術被仿冒或被侵權而帶來的風險以及技術使用者基於被許可技術的改進技術給技術所有者所帶來的風險等;(3)技術質量風險,由於被許可技術的陳舊或質量低下等原因,技術使用者無法按照技術所有者提供的標準生產或按照標準生產後的產品出現質量瑕疵,這便產生了技術質量風險;(4)技術產品生產風險,這主要是由於技術使用者在生產數量、質量和時間等方面沒有按合理的標準進行而造成的風險,比如過渡生產或生產不足或不及時生產都將使技術所有者蒙受損失,特別是對包含可變費用的條款的技術許可契約,技術所有者蒙受生產風險的可能性將更為明顯;(5)技術許可契約的實施風險,這是由於種種原因造成的技術許可不完全履行所形成的風險,比如在契約費用的支付方面就會出現不支付或少支付或延遲支付的風險,而在技術產品的市場運作方面也會出現過渡投放或投入不足的風險等等;(6)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發生在國際技術許可過程中,由於技術許可雙方所在國的政治法律的變動以及文化上的差異等原因,使技術許可雙方有可能遭受相應的風險。

  4、機會成本

  機會成本是相對於技術收益而言的。對技術許可雙方來說,所謂機會成本,在數量上等於,當技術許可雙方不進行特定的技術許可行為而進行由市場提供的替代性的技術許可行為或技術人股行為或直接投資行為或自行進行技術產業或自主研發等所獲得的最大收益。對技術許可雙方來說,特別是在就被許可的技術進行討價還價時,某一方的機會成本高,將有可能為自己獲得更大的討價還價能力,從而獲得更多的討價還價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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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 2.1 岳賢平,李廉水,顧海英.技術許可的形成機理:收益和成本觀點[J].科學學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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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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