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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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質量瑕疵[1]
質量瑕疵是指出賣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品質,以至於不適合合同目的或致使其價值及效用減少。
質量瑕疵的種類[1]
1)價值瑕疵。這是指造成標的物的交換價值滅失或者減少的瑕疵。價值瑕疵多出現在作為藝術品的標的物的買賣中,如某幅國畫發生水漬、蟲咬,某件古瓷器產生裂紋等,均可導致標的物價值滅失或減少。
2)效用瑕疵。也就是標的物使用價值上的瑕疵。標的物的效用包括通常效用和約定效用。通常效用是指按照標的物的性質一般應當具有的效用,例如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冰箱製冷。標的物若不具有通常效用,就是存在瑕疵。約定效用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的特定效用,如約定交付的電話機具有錄音功能,若交付的電話機沒有錄音功能,而是具有一般的接打電話的功能,這具有電話機的通常效用,但不符合約定的特定效用,其交付是不適當的。
3)保證品質瑕疵。這是指標的物不具有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品質的保證表現為其所提供的產品介紹、質量說明書等資料。買受人信賴這些材料,並據此確定價格、訂立合同。如果交付的標的物沒有出賣人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就沒有適當履行合同。
質量瑕疵的風險負擔[2]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有質量瑕疵時,標的物的質量風險由誰承擔,對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況:
(一)由賣方承擔標的物上的風險的條件
1.賣方支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即指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
2.質量瑕疵的程度達到致使合同的日的不能實現。質量瑕疵的程度差別很大,程度的衡量標準足以合同目的為標準。如果質量瑕疵程度尚不足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則不適用此條款。
如果符合此兩條件,風險由賣方承擔。賣方要承受買方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結果。
(二)由買方承擔標的物上的風險的條件
在賣方交付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標的物上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的情況只限於兩種:
1.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質量瑕疵,又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買方自己接受標的物的,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2.賣方交付的標的物雖然有瑕疵,但卻沒達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狀態,買方不能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交付標的物風險由買方承擔。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3]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屬於違約責任,不僅適用於種類物,也適用於特定物,由於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故對買受人較為有利。《合同法》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違約責任的內容;在根據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買受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出賣人退貨的責任僅僅在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應承擔,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退貨就意味著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給買受人造成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因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侵害了買受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出賣人的行為既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又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別法的規定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