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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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量瑕疵[1]
质量瑕疵是指出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以至于不适合合同目的或致使其价值及效用减少。
质量瑕疵的种类[1]
1)价值瑕疵。这是指造成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灭失或者减少的瑕疵。价值瑕疵多出现在作为艺术品的标的物的买卖中,如某幅国画发生水渍、虫咬,某件古瓷器产生裂纹等,均可导致标的物价值灭失或减少。
2)效用瑕疵。也就是标的物使用价值上的瑕疵。标的物的效用包括通常效用和约定效用。通常效用是指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一般应当具有的效用,例如电视机接收电视节目、冰箱制冷。标的物若不具有通常效用,就是存在瑕疵。约定效用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特定效用,如约定交付的电话机具有录音功能,若交付的电话机没有录音功能,而是具有一般的接打电话的功能,这具有电话机的通常效用,但不符合约定的特定效用,其交付是不适当的。
3)保证品质瑕疵。这是指标的物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保证表现为其所提供的产品介绍、质量说明书等资料。买受人信赖这些材料,并据此确定价格、订立合同。如果交付的标的物没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就没有适当履行合同。
质量瑕疵的风险负担[2]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质量瑕疵时,标的物的质量风险由谁承担,对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上的风险的条件
1.卖方支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即指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质量瑕疵的程度达到致使合同的日的不能实现。质量瑕疵的程度差别很大,程度的衡量标准足以合同目的为标准。如果质量瑕疵程度尚不足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则不适用此条款。
如果符合此两条件,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要承受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结果。
(二)由买方承担标的物上的风险的条件
在卖方交付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标的物上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情况只限于两种:
1.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质量瑕疵,又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买方自己接受标的物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2.卖方交付的标的物虽然有瑕疵,但却没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状态,买方不能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交付标的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3]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仅适用于种类物,也适用于特定物,由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对买受人较为有利。《合同法》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在根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出卖人退货的责任仅仅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应承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退货就意味着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侵害了买受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出卖人的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