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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的產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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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的產權理論(Coase's Theory of Property)

目錄

科斯的產權理論概述

  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現代產權理論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經濟學家認為是產權理論的創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經濟運行過程本身(這是正統微觀經濟學所研究的核心問題),而是經濟運行背後的財產權利結構,即運行的制度基礎。他的產權理論髮端於對制度涵義的界定,通過對產權的定義,對由此產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論述,從法律和經濟的雙重角度闡明瞭產權理論的基本內涵.以馬克思對產權的定義為指導,全面深刻地從正反兩個方面分析研究科斯產權理論(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實質和特點。

  沒有產權的社會是一個效率絕對低下、資源配置絕對無效的社會。能夠保證經濟高效率的產權應該具有以下的特征:

  (1)明確性,即它是一個包括財產所有者的各種權利及對限制和破壞這些權利時的處罰的完整體系;

  (2)專有性,它使因一種行為而產生的所有報酬和損失都可以直接與有權採取這一行動的人相聯繫;

  (3)可轉讓性,這些權利可以被引到最有價值的用途上去;

  (4)可操作性。

  清晰的產權同樣可以很好的解決外部不經濟(指某項活動使得社會成本高於個體成本的情形,即某項事務或活動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行為人並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補償)。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科斯提出的“確定產權法”認為在協議成本較小的情況下,無論最初的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決外部侵害問題時可以採用市場交易形式。科斯產權理論的核心是:一切經濟交往活動的前提是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人們之間行使一定行為的權力。因此,經濟分析的首要任務界定產權,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做什麼,然後通過權利的交易達到社會總產品的最大化。

  因此完善產權制度,對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和協調與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具有重大的作用。市場經濟需要完善水資源產權,在保證國家對水資源巨集觀調控、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擴大產權的流轉範圍,因此建立產權交易市場是產權制度的客觀要求,產權交易的結果最終將引導水資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區或部門,流向能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的用戶。

  對正統微觀經濟學和標準福利經濟學的這種基本觀點,西方部分學者很早就開始了批判性考察,現代產權理論就是在這種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從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半個多世紀,現代西方產權理論的全部思考和研究是沿著下述思路展開的:即指出資本主義市場機制並非如標準福利經濟學和傳統微觀經濟學所描述的完美,實際的市場運行是有缺陷的,這一缺陷集中表現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產權界限含混,由此建成交易過程存在摩擦和障礙,這種摩擦和障礙又會嚴重影響企業行為企業資源配置的結果。因此,考察市場行為者的利潤最大化行為時,必須把產權列入考察範圍,而不能簡單地作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視野之外。對由於產權不清晰導致的市場缺陷的研究主要歸功於科斯(R.Coase)與威廉姆森(O.Williamson)、G.斯蒂格勒(G.St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爾茨 (C.Sehultze)和張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

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與發展

  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30年代對正統微觀經濟學進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場機制運行中存在摩擦,剋服這種摩擦的關鍵在於制度創新,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發表於倫敦經濟學院學報《經濟學家》上的著名論文《企業的性質》

  第二個階段是在上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斯正面論述了產權的經濟作用,指出產權的經濟功能在於剋服外在性,降低社會成本,從而在制度上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 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

  從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來看,產權問題的考察從一開始就是與企業制度的分析相聯繫的。

  《企業的性質》——文的本意在於分析企業在市場機制中的地位,力圖說明為什麼企業成為市場活動中的基本組織單位?為什麼每種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產品直接參与市場交換,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組合為企業,然後以企業作為產品的出售者參與市場交易?於是科斯重新提出了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什麼企業會出現?按教科書答案是:沒有企業時,純消費者都會餓死的。另一個為什麼企業會出現的答案是,社會上不同的人對風險有不同的喜好,那些不喜歡冒險的人會成為企業的雇員,而不怕風險的人會成為雇主。雇員拿沒有風險的工資,雇主承擔所有風險。但科斯反駁道,這隻是說明我們需要一個買賣風險的市場,並不說明我們需要企業,保險的買賣完全可以滿足對風險態度的人們的需要。

  有學者提出了一個好像可以接受的答案,由於有勞動分工,所以需要企業。科斯在他1937年的經典文章中爭辯道,這個答案是錯的,因為市場的功能就是組織分工,既然市場可以組織分工,為什麼我們還要企業——這個問題才是真正企業理論的起點。科斯答道,市場和企業是兩種不同的組織勞動分工的辦法,企業的出現一定是企業的交易費用低於市場的交易費用,所以交易費用的差別是企業出現的原因。企業的邊界是由企業內行政管理費用與市場費用相比較而決定的。當企業的規模擴大時,內部行政費用會上升,這增加的費用接近節省下來的市場費用時,企業的規模就不會擴大了。

  30年代科斯之所以提出交易成本範疇,直接的目的是論證企業存在的必要性。這種必要性在於:如果沒有企業制度,每一個要素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要素來生產產品並直接參加交易,那麼市場交易者的數目將非常之大,交易摩擦將極為劇烈,從而交易成本也會驚人地高,甚至使交易中止。企業作為一種參與交易的組織單位,其經濟作用正在於把若幹要素所有者組織成一個單位參加市場交換,從而減少市場當事者數目、減輕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的上述分析隱含了一個更深刻的思想,即交易背後的產權界區問題,他實際上已經註意到在企業產權界區清晰的條件下,運用價格機制去實現企業間聯繫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交易成本範疇成為現代產權理論的一個基本範疇。

  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斯產權思想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將交易成本概念進一步拓展為社會成本範疇,而社會成本範疇研究的核心又在於外在性問題:恰恰在外在性問題上,產權界區含混所造成的混亂和對資源配置有效性的損害表現得最為充分。

  所謂外在性是指某個人的效用函數的自變數中包含別人的行為。這是一個很抽象的定義,但這種外在性在現實生活中卻是極為普遍的。通俗地說,外在性是指經濟當事人之間在利益關係上存在這樣的情況,一方對另一方或其他諸方的利益造成的損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過市場加以確定,也難以通過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或支付。

  1958年科斯寫了一篇名為《聯邦通訊協議》的論文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學經濟學》創刊號)。他在這篇文章中明確指出,只要產權不明確,由外在性帶來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確產權,才能消除或降低這種外在性所帶來的傷害。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引入市場價格機制,就能有效地確認相互影響的程度以及相互負擔的責任。他舉了一個著名的案例 (後來產權學派的三個分支就是由於對這一案例做出了三種不同的解釋,從而表現出他們對科斯定理的獨特的理解):當火車駛過一片種有樹木和莊稼的土地時,機車排出的煙火經常引起周圍的樹木、莊稼著火,這是一種外在性。如何剋服它呢?科斯認為關鍵在於明確產權。如果這塊土地是屬於有樹木、莊稼的農場主的,農場主就有權禁止火車排放煙火,火車若要排煙,火車的所有者就必須向土地的主人賠償一定的費用,反之,如果賦予火車主人具有自由釋放煙火而又不負責任的權力,那麼農場主若想避免由於火車釋放煙火所導致的火災造成的損害,進而要求火車不放煙火,就必須向火車主人支付一筆費用,以使火車主人願意並能夠不排煙火,甚至停止運行。科斯由此認為,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場交易的方式實現賠償,前提就在於明確產權。

  兩年之後,科斯發表了著名的《論社會成本問題》,將1958年形成的思想進一步理論化,在這篇文章中,科斯認為,只要交易界區清晰,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傳統微觀經濟學和標準福利經濟學所描述的市場機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經濟當事人相互間的糾紛便可以通過一般的市場交易得到有效解決,外在性也就根治了。這裡隱含著這樣一個思想:只要產權界區不清,交易成本不為零,市場機制就會由於外在性的存在而失靈。所以,經濟學的任務首先是分析產權,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取決於產權界區的清晰度。後來,G.斯蒂格勒將科斯的上述思想概括為科斯定理,這一概括雖不是科斯本人做出的(甚至他至今仍不贊同“科斯定理”這一提法),卻被許多經濟學家所承認,並將其與19世紀的薩伊定理相提並論。

  正是由於科斯本人未對其思想直接進行概括,導致 60年代以後西方產權理論研究者對它的不同理解,並對科斯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種不同的定義,與之相適應,60年代以後現代西方產權理論形成了三個不同的分支。

  1.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濟學

  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交易成本是為履行契約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在某種條件下,這種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礙市場交易的實現。廣義交易成本是為談判、履行合同和獲得信息所需要運用的全部資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對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並將其區分為“事先的”和“事後的”兩類。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協議的成本”。在簽訂契約關係時,交易關係的當事人都會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產生困擾,因此需要事先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在明確這些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是要花費代價的,這種代價的大小與某種產權結構的事先清晰度有關。事後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經發生之後,它可以有許多形式:

  (1)當事人想退出某種契約關係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2)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有誤而需要改變原價格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3)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衝突所付出的費用。

  (4)為確保交易關係的長期化和連續性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義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初始的合法的權利配置對於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這就是說,只要交易界區是清晰的,資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據這種定義來解釋上述科斯所舉的案例,他們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取決於火車主和農場主的交易成本比較,如果火車主是一個人,而鐵路沿線的農場主有很多個,那麼農場主之間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便會遠遠高於火車主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這樣糾紛就難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外在性無解。相反只有在農場主個數減少,使得雙方的交易成本相當時,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剋服外在性。在這裡,產權界區的明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體制的完善與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為目標的。換言之,產權界區的明確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礎,也是減少交易摩擦的潤滑劑。基於這種認識,交易成本經濟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轉向了企業組織理論G.斯蒂格勒張五常等產權理論研究者對科斯定理的解釋與威廉姆森一致,都屬於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解釋。

  2.以G.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

  這個學派是由威克塞爾(K·Wicksell)的契約理論發展而來的,他們不同意關於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準則,而強調所有權、法律制度對於制定和履行契約的重要作用。G.布坎南認為,權利除了“所有”的含義之外,還有逃避災難、要求賠償,要求履行契約的權利,因此對資源進行交換,實際上是合法的權利間的交換。由此他認為,只要權利界區清晰,交易自願,資源配置就必然有效。從這一點出發,G.布坎南等人把科斯定理表述為:只要交易是自願的,那麼初始的合法權利的配置與資源配置有效性無關。換句話說,即使權力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區清楚,且產權可自由轉讓,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證,所以經濟學研究的重心應是產權界區和產權轉讓。根據對科斯定理的這種解釋,他們對科斯所舉的案例給出了另一種解決方式:如果火車被賦予排煙火權 (不討論這種權利是否合理),只要這種權利明確,且可以轉讓,那麼,農場主便可出價購買這種權利,使火車主同意不排煙火:相反,若農場主具有禁止火車排煙火的權利(不論這種權利的授予是否合理),只要這種權利明確,且可以轉讓,火車主便可購買這種權利,即以一定的賠償取得繼續排放煙火的權利。顯然,只要產權明晰,且可自由轉讓,那麼,初始權力配置即使不公正,結果也可實現資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條件。

  3.以C.舒爾茨(C·Sehultze)為代表的自由競爭派。

  他們認為,交易成本經濟學所刻畫的外在性並非是市場機制的惟一缺陷,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障礙破壞市場交易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壟斷減少了企業數目,從交易成本來說它會減少交易費用,從而成為提高資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這在經濟現實中顯然是荒謬的。事實上壟斷會造成資源配置效率遞減,造成市場失靈C.舒爾茨認為,科斯定理強調的是一個自由競爭的條件問題,然而在什麼樣的產權結構下才能保證自由競爭的市場狀態得以維持?據此,他將科斯定理定義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發生的,那麼初始的合法的配置與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無關。換言之,只要在產權界區上保證完全競爭,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便能得到充分保證。根據這種對科斯定理的理解,他們認為,在科斯所舉的案例中,火車主處於壟斷地位(只有一個),農場主則是分散的,眾多的,這就違背了完全競爭的假定,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市場在此必然失靈。這就是說,產權界區清晰與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是相互聯繫的,完全競爭離不開產權明晰,而產權明確之後還必須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才可能使資源實現有效配置。

科斯產權理論的基本特點[1]

  與馬克思主義科學的產權思想相比,無論是從基本立場、主要觀點,還是從運用的方法來看,科斯產權理論都存在嚴重的不足,甚至可以說缺陷,雖然這一理論也體現出一定的實踐性。

  第一,建立在資產階級價值觀的基礎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義傾向。馬克思主義認為不存在超越一定的社會基礎的產權關係或者產權制度,也不存在永恆的適用於一切社會的產權制度。而科斯的產權概念主要是建立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之上,追求一種不現實的永恆的產權關係。正如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指出的那樣:“??要想把所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關係、一種特殊的範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恆的觀念來下定義,這隻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退而言之,假使存在這樣一種產權制度形式,那麼這種產權制度的建立在科斯看來是為了減少交易費用。而這一交易費用的存在情況、大小多少也只能靠個人在交易前主觀上的臆斷。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假定之一就是在經濟交往中存在追求利益最大的“理性的人”,運用了占據西方經濟學方法論主流的個人主義方法論。當然這種個人主義的方法論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他們(科斯也不能排除在外)的經濟思想往往與現實經濟生活相去甚遠。單就科斯的產權理論本身而言,即使企業可以預先進行決策評估,但是如果存在信息不完全、策略性行為上有問題或者市場競爭不完全的話,也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科斯產權經濟思想的夢魘:其一,雖然科斯的產權理論帶有個人主義傾向,但是同時,他又僅僅從取得的客觀結果、客觀價值的角度來衡量經濟運行的績效。其二,科斯產權理論所要達到的帕累托最優完全忽略了分配方式上的不公平。如上面所說,科斯認為,只要交易費用為零,交易雙方經過交易(產權的調整)形成明晰產權關係的情況下,就可以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但是科斯沒有回答對客觀結果的判斷如何體現個人的主觀性這一問題,因為“每個人對自己考慮的福利有他自己的理解,這和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的一般原則相一致,該原則認為,每個人對他的需要、欲望以及他的最大利益所在最有發言權”,科斯卻把交易背後的個人因素抽象掉了,這是與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相悖之處。而且,科斯沒有充分認識到“……使富人更富同時不改變窮人生活水平的變化仍然是帕累托改進。……擴大貧富差距……將引起令人擔憂的社會緊張。”忽視了收入分配方式的作用。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會導致貧富差距加大,社會動蕩不安等。

  第三,科斯產權理論的得出帶有一定的實踐性。科斯的理論是在實際調查基礎上進行的抽象,雖然人們對於他的理論褒貶不一。他花大量時間訪問美國的各種工廠和公司。例如,他曾經訪問過美國的福特與通用汽車公司,參觀了通用公司下屬的一個工廠。他還曾經到蘇聯參觀了一些工程。在調查中,科斯發現企業內部交易費用與市場交易費用是可以替換的,而且與市場自由競爭下的交易費用相比,企業內部計劃安排下的交易費用具有明顯優勢。這些都為他闡釋“交易費用”這一概念乃至產權理論提供了事實基礎。

科斯產權理論與馬克思的區別

  1、馬克思認為是生產力決定產權制度,科斯的觀點是產權制度決定生產力。

  馬克思認為財產關係或產權,只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而生產關係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以評價一種產權關係先進與否,不是由人們的主觀願望決定,而只能由生產力的發展狀況來說明。而科斯認為,產權是效率(生產力發展)的決定因素,只要有一個清晰界定的產權,就能解決社會的激勵問題,抹平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之間的差異。

  2、馬克思認為,產權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是具體的、歷史的;科斯認為存在一個超越歷史的、普遍適用的、高效的產權制度。

  馬克思承認,產權制度對生產力有促進或阻礙作用,但這種作用是具體的、歷史的,只有當這種制度適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時,產權才是有效率的,否則就要變革原有的產權形式,尋找新的產權形式。而科斯認為,存在一個超歷史的、永恆的、適應於一切社會歷史形態的產權形式,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清晰界定的產權總是有效率的,而這樣的產權形式就是私有產權

  3、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私有制下的產權交易是一個剝奪過程,科斯認為產權交易是一個公平的機制。

  馬克思認為,無論是資本之間的交換還是資本與勞動之間的交換,都是一個剝奪的過程,前者是大資本剝奪小資本,後者是資本剝奪勞動,資本主義再生產,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再生產。而科斯認為,產權交易是一個和藹的過程,無論產權的初始界定如何,只要允許交易,總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初始分配中的不公平也就公平了。

  4、馬克思認為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代替私有產權是產權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科斯認為私有產權是唯一有效率的產權形式。

  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生產力的社會化,必然要求資本主義財產關係的社會化,以此剋服盲目競爭對生產力造成的破壞,而生產資料的社會化有多種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種。而科斯認為什麼是最有效的產權形式,他已經一勞永逸的得到瞭解決,這就是私有產權,此後社會的任務不是去尋找新的產權形式,而只要用法律保護這種產權制度的清晰度就可以了。

  5、馬克思認為一種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率,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主要看對勞動者是否有較強的激勵作用,而科斯認為,交易成本的大小是評價產權是否有效率的標準。

  馬克思認為,勞動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勞動者的勞動是創造價值的源泉,一種產權制度只有能夠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這種產權制度才算有效率,因為產權不是在流通中而是在生產過程增值的。而科斯認為,一項產權是否有效率,主要應由交易的難易程度決定,如果一種產權形式能夠使交易成本降低,那麼這種產權形式就是有效率的,而最清晰的產權形式就是交易費用最小的產權形式。

  6、馬克思用唯物辯證法對產權的本質進行了抽象,科斯則是在特定製度,也就是資本所有權前提下,對產權的具體形式進行描述。

  在研究方法上,馬克思採用的是唯物辯證法和歷史的、抽象的方法,因而歸納出的範疇是抽象的、歷史的,同時又是具體的,反映的是對經濟現實的本質抽象;而科斯主要是用資本關係中的具體案例來說明複雜的產權關係,對理論卻沒有深刻的抽象,因而別人對其理解也就各有不同,究竟誰對它的理解更為準確,似乎科斯本人也拿不准。

對科斯產權理論的評析[2]

  1.對企業制度的分析。

  科斯認識到,由於市場交易費用的存在,產生了企業這種可以大大節約這些費用的制度。但是,企業制度的創新,又使經濟生產與交易的權力結構變得更加複雜。創新經濟理論的絕對排他的個人產權,只有在與其他的私產擁有者在進行權利的組合與交換後,才能更好地發揮產權對人們的激勵功能。但是,儘管企業已成為支配現代經濟增長的一種主要組織形式,由於它所帶來的權力結構的變化,尤其是作為追求規模經濟結果的現代股份公司的創新,使許多人產生對資本主義制度特征的爭論。

  2.科斯定理的缺陷。

  (1)“科斯第一定理”零交易費用的假定不現實。在《社會成本問題》中,科斯自己也承認這一點:“迄今所闡述的觀點都假定……,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當然,這是很不現實的假定。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願望和方式,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

  (2)迴圈論證。科斯一方面認為企業的存在是因為交易費用太高,另一方面又認為交易費用的高低是由企業內部交易與市場交易的費用比較來確定的,“採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面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麼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力的調整才能進行。”“因為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於它所替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的受益多於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採用這種方式”,從而陷入了迴圈論證。

  (3)科斯悖論。科斯認為,只要政府管理費用小於市場自由交易費用,那麼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場機制更為有效。這與他的產權理論的主旨,即私有產權條件下自由交易有效性的基本論點相悖。

  3.只有私有產權才能推進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率的觀點,違背了分析邏輯和實踐發展的要求。

  科斯雖沒有公開否定公有制能創造效率,卻曾明確聲稱私有制能夠實現最優效率。他在《社會成本問題》中談到:“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

  ……但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制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這類案例中,由於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

  4.關於個體主義的方法。

  科斯產權理論對於產權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個人主義分析方法基礎之上的,缺少整體主義的方法分析問題。按照個體主義方法的邏輯,產權關係首先是個人對於財產的一種排他性的占有關係,而這種排他性的戰有在給經濟主體帶來收益的同時,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準備合同和事後監督與強制執行的成本等。產權制度的形成和變遷,就是由個人在交易成本的約束下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自發交易的產物,因而對產權問題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為核心的新古典經濟學理性經濟人範式的基礎之上。在理性經濟人的範式中,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社會階級中的具有十分具體的社會和歷史屬性的人,被抽象成了無差別的魯賓遜式的個人,他們基於各自的成本—收益計算的自由交易創造了整個世界。由於缺少整體主義的分析方法,它的研究局限於經濟運行層次的具體產權,有時甚至是基本法律制度難以確定的細微產權,核心是考察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益損關係及其影響,探尋如何更好實現交易,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科斯極力對庇古等人關於通過政府干預使社會成本和個人成本趨於一致以解決外部性的主張,認為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只需利用市場的自動調節功能,便能達到產值的最大化。因此,“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

  權利的一種調整會比其他的調整產生更多的產值。”對此,西方經濟學家施米德一語道破:“科斯定理所要說明的是:看不見的手要比……外部效應論者的設想的為有效。”

參考文獻

  1. 魏崇輝.論科斯產權理論的基本特點和借鑒意義.鹽城師範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01期
  2. 陳霜華.科斯產權理論評析.雲南財貿學院學報(經濟管理版).2002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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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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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6.144.* 在 2009年11月5日 09:56 發表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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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58.* 在 2009年12月30日 17:52 發表

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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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58.* 在 2009年12月30日 17:52 發表

awes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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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56.228.* 在 2011年5月5日 20:48 發表

outst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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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48.202.* 在 2012年6月6日 21:18 發表

fanta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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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3.50.* 在 2013年2月25日 13:41 發表

評價部分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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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8.166.* 在 2013年9月3日 09:5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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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35.* 在 2013年10月24日 12:39 發表

beauti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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