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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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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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貿易又稱產品返銷,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後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於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採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
後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8O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於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
我國在80年代,曾廣泛採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近年來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我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
目前,國際上採用的補償貿易主要有4種方式:
1.產品返銷方式。亦稱簡單補償貿易,是補償貿易的基本形式,即用進口的設備、物資所生產的產品去償還進口設備、物資的貸款。所以又叫直接產品抵償形式。
2.回購方式。亦稱綜合補償貿易或互購。它是由出口機器或技術的一方,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2~3年)承擔購買對方一定數量的產品。這些產品不是用進口的機器設備生產的,而是用其他的出口產品支付。
3.部分抵償。即對進口設備的貸款和引進技術的費用,部分用商品償還,部分用貨幣償還。
4.工繳費補償。即買方用對方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用逐年工繳費抵付從對方進口設備的貸款。
補償貿易的優點是買方可以先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解決資金不足、外匯短缺的問題;賣方可以在國外擴大銷售市場。缺點是方式不夠靈活,較難達成協議。德國於1931年首先採用補償貿易方式。近年來蘇聯和東歐國家經常利用這種方式引進西方先進技術和設備。我國於1978年開始採取補償貿易方式,但大都採用簡單補償貿易方式,即產品返銷方式。
補償貿易的基本形式或種類很多,特別是在我國,補償貿易的內涵更廣,做法更靈活一些。
- 1. 返銷(Payback)
返銷即直接產品補償,指以引進的技術、設備生產出來的直接產品作為進口貨款的補償。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要求生產出來的直接產品及其質量必須是對方所需要的,或者是在國際市場上是可銷的,否則不易為對方所接受。
- 2. 回購(Counter Purchase)
回購也稱互購或間接補償,即進口方以某種雙方協定的產品作為引進技術、設備的進口貨款的補償,這些產品是非直接相關的產品。
- 3. 綜合補償貿易
這是指進口方的補償產品中,直接產品、間接產品、外匯等兼而有之,抵償的商品可以直接給供方,也可以給供方事先指定的貿易商。此種補償貿易方式是前兩種方式的派生。
- 4. 勞務補償貿易
這種做法常見於同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相結合的中小型補償貿易中。按照這種做法,雙方根據協議,往往由對方代買所需的技術、設備,貨物由對方墊付,引進方按對方要求加工生產後,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所欠技術、設備貨款。
- 5. 其他形式
如雙邊補償、多邊補償、賣方信貸補償、買方信貸補償、租賃補償、全部補償和部分補償等等。
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1)信貸是進行補償貿易必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
(2)設備供應方必須同時承諾回購設備進口方的產品或勞務,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必備條件。
應當明確的是,在信貸基礎上進行設備的進口並不一定構成補償貿易,補償貿易不僅要求設備供應方提供信貸,同時還要承諾回購對方的產品或勞務,以使對方用所得貨款還貸款。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此外,進行補償貿易,雙方須簽訂補償貿易協議。
最後,應指出的是進行補償貿易應註意以下問題:首先要做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其次要合理計算貸款的成本和安排償還期;再次,要正確處理補償產品和正常出口的關係。
企業通過補償貿易引進設備技術,可解決其缺少資金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難題,從而使產品得以升級換代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包括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 設備技術進口方將產品返銷,在抵償設備技術價款的同時,也利用了設備出口方在國外的銷售渠道,使產品進入國外市場、以進口設備技術來帶動產品的出口,稱之為“以進帶出”的方法,是當代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一大特點。
以補償貿易方式引進的設備技術,往往並不十分先進,甚至是二手設備。但如果產品能夠運銷且市場前景良好,設備價格合理,則對發展中國家增加產品出口,擴大國內就業機會,提高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仍是有利的。
出口方在提供信貸的基礎上,擴大設備和技術的出口。 出口方出於轉移產業的需耍,通過補償貿易方式將產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既獲得了轉讓設備和技術的價款,又從返銷商品的銷售中獲取利潤,可謂是一舉兩得。
跨國公司經營多元化有利於開展補償貿易擴大設備技術出口。補償貿易是一種易貨貿易,以設備技術和相關產品相交換,供方既承擔供應所需的設備技術,又承擔銷售作為抵償的相關產品。如果是單一的設備製造商,就難以接受這種易貨方式。隨著跨國公司多種經營的迅速發展,生產企業前向經濟一體化已日臻完善。在國內外有廣泛的銷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銷售公司,使生產企業有能力銷售相關的返銷產品,從而把補償貿易作為一種擴大售資本貨物的手段,並以此獲取雙重的利潤。
世界分工進一步發展,產業轉移向縱深展開是補償貿易的又一促進因素。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近年來有了長足的進步,良好的投資環境使發達國家將部分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儘管其中大部分產業轉移是為了占領國外市場,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產品是返銷的或者是用來裝配整機的零部件。以產業轉移為目的,設備技術出口方主要是從返銷產品中牟取利潤,而不是主要從出口設備技術中牟利。而設備技術進口方則通過信貸方式,引進較為先進的設備技術,建立生產基地,同時又出口了產品,這構成了可能達成補償貿易的又一基礎。
設備技術的先進性是補償貿易雙方的主要矛盾。為了加強對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控制,發達國家的有關企業在產業轉移中,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採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見的是直接投資,只是利用東道國的土地、勞動力以及原料、動力資源,而把生產技術和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於補償貿易對設備技術出口方有著雙重利潤的吸引力,使得進口方也有了爭取引進先進設備技術的能力。雙方達成交易的關鍵是:(1)技術設備出口方之間的競爭態勢;(2)返銷產品(或零部件)的市場前景:(3)設備技術進口方的配套能力:(4)償付條件。
引進設備技術的先進性、適用型及其保障措施。對引進的設備技術,必須就其質量保證和技術合作方式作出明確規定,技術上至少應該是領先於國內水平,併在國際上也較為先進的、設備供應方並應對涉及工業產權的問題作出保證。
返銷產品抵償設備技術價款的規定。回購是設備出口方的基本義務。我國在補償貿易中,通常用直接產品補償。但在具體交易中,有不同做法:(l)全額補償。全部設備技術價款由等額的返銷產品抵償。(2)部分補償。由設備進口方支付部分現匯,其餘大部分價款通過返銷產品補償。(3)超額補償、要求設備出口方承諾回購超過補償金額的返銷商品。(4)以相關勞務補償。這是一種來料加工相結合的補償貿易,即引進設備技術後,接受對方的來科來件加工業務,以工繳費抵償設備技術價款。
償還期限和結算方式。償還期限和返銷商品的數量和價格直接相關。必須對返銷商品的作價原則、定價標準和方法作出規定,並應通過約定返銷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安排償還期限。補償貿易雖然是以產品抵償設備,但並非直接的易貨貿易雙方仍要通過貨幣進行計價支付。設備進口方必須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通常採用的方式有:對開信用證、托收、匯付(結合銀行保函)等。
- 1. 對進口方來說,開展補償貿易具有如下意義:
(1)可以在有限的外匯與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外資信貸,擴大進口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有利於國內建設。
(2)可以加快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特別是那些技術落後、資金不足的大中型企業,開展補償貿易對促進企業生產、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具有一定作用。
(3)有利於建立本國的進口替代與出口導向產業。進口方通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可以儘快完成本國產品的升級換代,這些產品用於內銷,可減少國外同類產品的進口,為國家節約外匯;用於出口,則可以開闢國際市場,帶動本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4)有利於利用外商的銷售能力,開拓國際市場。進口方通過開展補償貿易,可以為自己的補償產品開闢銷售渠道,接受補償產品的外商,不管其是將這些產品轉交專業貿易公司代銷,還是利用自己擁有的銷售能力和推銷渠道銷售,都將為進口方的補償產品開拓國際市場,因此,補償貿易能為進口方增加外銷渠道。
- 2. 對出口方來說,開展補償貿易具有如下意義:
(1)可以利用信貸,為本國剩餘資金、設備等開拓出口渠道。
(2)可以利用補償貿易,利用對方以原材料作為補償的機會,獲得一個比較廉價、穩定的原材料基地;利用對方以產品補償的機會,獲得一個價格低廉、生產成本低的產品供給基地,增加贏利。
(3)可以利用進口方引進技術和設備作為出口方技術和設備的試驗場所。例如,進口方在使用引進技術、設備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和新的要求等,成為出口方改進技術、設備的新動力。有的情況下,進口方對引進技術設備的某些改進,反過來又促進了出口方的技術進步。
開展補償貿易,要註意如下一些可能遇到的問題和風險:
- 1. 引進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
一般情況下,西方不願將較先進的技術、設備提供給別人,所以對一些技術決竅、高技術的轉讓價格偏高。因此,在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和設備時,要註意這些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如何,還要確立合理的價格。
- 2. 補償產品銷售市場的競爭和風險
(1)外商在獲得補償產品後,要註意其銷售渠道和銷售市場。如其銷售渠道、市場範圍、銷售價格等與我方的出口市場和銷售渠道相一致,即會形成競爭。因此,要註意避開這些競爭,在補償貿易的立項到清償過程中,要瞭解對方的意圖和銷售情況,儘可能使補償產品的出口與傳統出口商品不重覆。即使以傳統產品作補償產品,也要儘可能避開我國已有的出口市場和銷售渠道,而且要密切註意對方在國際市場上低價拋售的情況。
(2)要註意國際市場風險,要防止出口方在國際市場發生某些變化時,以各種藉口拒收補償產品,造成進口方償還困難。
(3)要註意補償產品的銷售成本,有的外商獲得補償產品後,將這些產品委托貿易商代銷,其增加的成本分攤到引進技術、設備的成本中去,將直接增加技術、設備的成本。
- 3. 補償期問題
補償貿易的補償期可以是3年、5年,大宗交易項目也可長達20年。但有的企業在和外商簽訂補償貿易合同時,往往忽視了確定合理的補償期,償還期過短或過長,以致企業不能如期履約或外資不能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