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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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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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是大致相等,兩正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
對開信用證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交易的雙方都擔心憑第一張信用證出口或進口後,另一方不履行進口或出口的義務,於是採用這種互相聯繫、互為條件的開證辦法,用以彼此約束。
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受益人,這兩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或大體相等;可以分別生效,即先開證先生效,也可以同時生效,即第一張信用證雖然先開立,但暫且不生效,須待對方開來第二張回頭信用證時, 兩證才同時生效。
一般對開信用證以後者使用占多數。如回頭信用證金額不足時,還可以通知對方銀行先把第一張信用證的一部分生效,以後回頭信用證陸續開來後,再相應通知第一張信用證逐步分批生效。在實際業務中,對開信用證主要用於易貨貿易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因為,在易貨貿易和加工裝配業務中,進行交易的買賣雙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願意採用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選擇信用證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證作為擔保,採用“對開”這種相互制約、互為條件的開證辦法,彼此得以約束。
一、在易貨貿易中,由於買賣雙方都不願意使用實際金額進行交易,而是通過以貨易貨達到彼此的目的。但是,交易雙方由於擔心對方憑第一張信用證出口或進口時而不履行其進口或出口的義務,於是,採用“對開”信用證這種相互約束的方式,以保證達到交易的目的。
在易貨貿易中,通常兩張信用證的金額基本相等,採用同時生效的方式,即一方開出第一份信用證以後,擔心受益人不開出回頭信用證,而使交易成為單方面進口,失去使用對開信用證的意義。所以第一份信用證往往在到達受益人時還不生效必須待對方開出第二份信用證後,第一份信用證才生效。這其中涉及到由誰來控制第一份信用證生效的問題,如果第一份信用證的開證人掌握信用證的生效,可能在收到回頭信用證後,發貨並收取貨款,而退遲不使第一份信用證生效,直至自動撤銷,最終使易貨交易成為單方面出口,而由銀行控制信用證生效以銀行信用為擔保要比由第一份信用證的開證人控制生效安全得多。因此,在易貨貿易中由銀行掌握信用證生效為宜。通常情況下這兩張信用證多為即期信用證,一般不涉及承兌的問題。若兩張信用證有少量的差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用貨物或貨幣補足。
二、當對開信用證用於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時,是由於委托方擔心其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被加工方挪為他用。因此,往拄要求我加工方開出遠期信用用證購買原材料、零部件,裝貨以後委托方將單據提交給加工方所在地銀行,通常遠期匯票也由加工方(出口地)銀行承兌,由於付款時間來到,而原材料已到,加工方就可以憑擔保,從銀行取得單據提貨進行加工,待加工即將完畢,國內加工方通知外商開來即期信用證購買產成品。我加工方開立的原材料的信用證的金額,要比委托方開出的購買產品的信用證的金額小,中間的差價就是加工費(工繳費),由銀行將差額支付給加工方。這種做法對委托方和加工方都有一定保障,貨款不致落空,因此受到雙方歡迎,使用越來越廣泛。但是在加工裝配業務中使用對開信用證有兩個問題值得註意。
1、在實際業務中,有人提出:我加工方開立遠期信用證後,國外賣方發貨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其中遠期匯票經我加工方銀行承兌就可以將其拿到金融市場上貼現收取貨款,即使外商損失一些貼現利息也是有利可圖的,如果將來產品加工完畢後,外商可能不開出回頭信用證,我加工方該如何應對?這裡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加工方有必要在交易過程中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ared Payment Credit),它也是遠期信用證的一種,但是與一般遠期信用證是有區別的。一般遠期信用證,要求受益人交單時出具遠期匯票,經過信用證上規定的付款人(通常是開證行)承兌後可以通過在金融市場貼現而得到資金融通。而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提交單據時不用出具匯票 只是在規定的日期到達時要求付款。由於不用正票,國外受益人就不能通過匯票貼現的方法從金融市場貼現匯票從而提前收回款項。
2、加工方開出的遠期信用證的付款時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出口加工企業應對自身加工生產的周期嚴格考察,一定要準確估計生產所需要的時間,切匆將我方的付款時間規定在完成加工裝配成品之前,以免造成我方在遠期信用證到期時不得不立即付款,而對方尚未開來購買成品的即期信用證的情況發生。否則,加工方就會有很大的風險,一旦對方不履行義務,不開來購買成品的信用證,就會使出口加工貿易變成我國生產廠商以較高價格進口原材料進行加工裝配,最終造成生產成品因無對方開來信用證而無法出口的嚴重後果。
有這樣一例,某市一大型電器生產廠家與國外洽商一筆來料加工業務,由外商提供零部件,價值100萬美元,該電器廠根據外商的設計,組裝加工成高級音響,再以105萬美元的價格出口給外商。雙方交易達成後,國內的廠商向國外開出100萬美元45天付款的遠期信用證,外商發貨後,提交單據,由我方開證行承兌其開出的遠期匯票,我廠商憑擔保向我開證行借出貨運單據,提貨後進行加工裝配。但是45天後匯票到期,銀行接規定將原材料的貨款支付給外商,而我加工方組裝成品7O天後才完成。我方三番五次地敦促國外客商開證,但委托方遲遲技有開來信用證,對我方的要求不予理會,最終使這筆加工貿易變成了單邊進口100萬美元原材料,成本極高,且該高級音響價格昂貴超過我國居民的消費水平,無法打開國內市場,造成產品積壓。該廠商原打算賺取5萬美元的加工費,但由於對生產時間估計不准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對開信用證是易貨貿易或來料來件加工裝配業務中廣泛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在易貨貿易中,由銀行控制信用證生效比較穩妥;在來料來件加工裝配業務中,用延期付款信用證代替一般遠期信用證,可以避免開證人憑已由銀行承兌的匯票貼現而不開出回頭購買成品的信用證,在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證時,甚至可在證內加上“如受益人不提供已開出×××金額(指開出購買成品的金額)的證明,則付款銀行到時將不予支付款項”的類似辭句。這樣,就可以防止外商逃避合同義務;同時要註意遠期信用證付款時間的把握,以免貨款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