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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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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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是大致相等,两正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 两证才同时生效。
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证作为担保,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一、在易货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都不愿意使用实际金额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以货易货达到彼此的目的。但是,交易双方由于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时而不履行其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对开”信用证这种相互约束的方式,以保证达到交易的目的。
在易货贸易中,通常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基本相等,采用同时生效的方式,即一方开出第一份信用证以后,担心受益人不开出回头信用证,而使交易成为单方面进口,失去使用对开信用证的意义。所以第一份信用证往往在到达受益人时还不生效必须待对方开出第二份信用证后,第一份信用证才生效。这其中涉及到由谁来控制第一份信用证生效的问题,如果第一份信用证的开证人掌握信用证的生效,可能在收到回头信用证后,发货并收取货款,而退迟不使第一份信用证生效,直至自动撤销,最终使易货交易成为单方面出口,而由银行控制信用证生效以银行信用为担保要比由第一份信用证的开证人控制生效安全得多。因此,在易货贸易中由银行掌握信用证生效为宜。通常情况下这两张信用证多为即期信用证,一般不涉及承兑的问题。若两张信用证有少量的差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用货物或货币补足。
二、当对开信用证用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时,是由于委托方担心其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被加工方挪为他用。因此,往拄要求我加工方开出远期信用用证购买原材料、零部件,装货以后委托方将单据提交给加工方所在地银行,通常远期汇票也由加工方(出口地)银行承兑,由于付款时间来到,而原材料已到,加工方就可以凭担保,从银行取得单据提货进行加工,待加工即将完毕,国内加工方通知外商开来即期信用证购买产成品。我加工方开立的原材料的信用证的金额,要比委托方开出的购买产品的信用证的金额小,中间的差价就是加工费(工缴费),由银行将差额支付给加工方。这种做法对委托方和加工方都有一定保障,货款不致落空,因此受到双方欢迎,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对开信用证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在实际业务中,有人提出:我加工方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卖方发货后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其中远期汇票经我加工方银行承兑就可以将其拿到金融市场上贴现收取货款,即使外商损失一些贴现利息也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将来产品加工完毕后,外商可能不开出回头信用证,我加工方该如何应对?这里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加工方有必要在交易过程中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ared Payment Credit),它也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但是与一般远期信用证是有区别的。一般远期信用证,要求受益人交单时出具远期汇票,经过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人(通常是开证行)承兑后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贴现而得到资金融通。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不用出具汇票 只是在规定的日期到达时要求付款。由于不用正票,国外受益人就不能通过汇票贴现的方法从金融市场贴现汇票从而提前收回款项。
2、加工方开出的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时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应对自身加工生产的周期严格考察,一定要准确估计生产所需要的时间,切匆将我方的付款时间规定在完成加工装配成品之前,以免造成我方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不得不立即付款,而对方尚未开来购买成品的即期信用证的情况发生。否则,加工方就会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对方不履行义务,不开来购买成品的信用证,就会使出口加工贸易变成我国生产厂商以较高价格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装配,最终造成生产成品因无对方开来信用证而无法出口的严重后果。
有这样一例,某市一大型电器生产厂家与国外洽商一笔来料加工业务,由外商提供零部件,价值100万美元,该电器厂根据外商的设计,组装加工成高级音响,再以105万美元的价格出口给外商。双方交易达成后,国内的厂商向国外开出100万美元45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外商发货后,提交单据,由我方开证行承兑其开出的远期汇票,我厂商凭担保向我开证行借出货运单据,提货后进行加工装配。但是45天后汇票到期,银行接规定将原材料的货款支付给外商,而我加工方组装成品7O天后才完成。我方三番五次地敦促国外客商开证,但委托方迟迟技有开来信用证,对我方的要求不予理会,最终使这笔加工贸易变成了单边进口100万美元原材料,成本极高,且该高级音响价格昂贵超过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无法打开国内市场,造成产品积压。该厂商原打算赚取5万美元的加工费,但由于对生产时间估计不准确,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对开信用证是易货贸易或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易货贸易中,由银行控制信用证生效比较稳妥;在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中,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代替一般远期信用证,可以避免开证人凭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而不开出回头购买成品的信用证,在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时,甚至可在证内加上“如受益人不提供已开出×××金额(指开出购买成品的金额)的证明,则付款银行到时将不予支付款项”的类似辞句。这样,就可以防止外商逃避合同义务;同时要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款时间的把握,以免货款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