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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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產品(Similar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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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似產品[1]
相似產品是指從消費者(交易)的角度看,當一項新產品的價格、功能(用途)和質量都近似於原產品時,一個理性的消費者會接受它來代替原產品。在兩個具有交叉替代性的產品間,如果一個產品價格的提高會較明顯地減少銷售量而增加另一產品的銷售量,則可以判定交叉彈性高。
相似產品法[2]
相似產品法就是利用與該產品相似的已有成熟產品的可靠性數據來估計該產品的可靠性,成熟產品的可靠性數據主要來源於現場統計和實驗室的試驗結果。
相似產品法考慮的相似因素一般包括:
1、產品結構、性能的相似性;
2、設計的相似性;
3、材料和製造工藝的相似性;
4、使用剖面(保障、使用和環境條件)的相似性。
這種方法適用於系統研製的各個階段,可應用於各類產品的可靠性預計,其預計的準確性取決於產品的相似程度,以及成熟產品可靠性數據的準確度。這種方法對於具有繼承性產品或相似的產品是比較適用的,但對於全新的產品或功能、結構改變比較大的產品就不太合適。而且這種方法的前提是相似產品具有足夠可信的可靠性數據。
相似產品的作用[3]
仔細研究使用和採用類似產品或服務的模式是很有用的,尤其對於正在成長的產品或新產品而言。無論是哪種產品,類似產品以前的採用模式都會透露了一點可能的採用模式和採用速度以及最終的飽和水平。此外,類比對銷售預測也很有用。
運用類比的問題在於沒有兩種產品是完全可比的。為使類比具有合理性,新產品和它的類比對象都應該有同樣的目標市場;在總體上和所提供的主要利益方面都有相似的可感受價值;價格也應近似。
相同產品是指二者在用途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相似產品是指二者用途相同但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相同或相似產品,對消費者來講是可以選擇和替代的,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講是具有競爭關係的。如果二者屬於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產品,即使二者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相同或近似,法律也無禁止的必要,因為專利權人與被告無競爭關係。相同產品易於判斷,相似產品的判斷以二者的主要用途相同或相近為準,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專利授權時指定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類別(即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指定的同一小類),並考慮產品銷售和使用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