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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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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定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

技术许可的类别[1]

  1、技术许可(1icensing)

  技术许可实质上是指有关技术相关权(如所有权使用权产品销售权专利申请权等)的契约或合同。其中可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授权范围的角度可分为普通许可和排他性许可;从许可的内容多少的角度可分为单一的技术许可和捆绑许可;从是否受国家强制力约束的角度可分为一般许可和强制性许可等等。

  技术许可的目的主要是获得报酬以便对前期的R&D投入进行一定的补偿和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而进行的一种策略性利用,如进入壁垒、规避被许可者生产私人信息而带来的利润损失等。有关技术许可的报酬理论和策略性行为理论可参阅文献的一个综述。

  2、交叉许可(cross licensing)

  交叉许可(cross—licensing)是一种基于谈判的、在产品或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方拥有的专利技术的时候而相互有条件或无条件容许对方使用本企业技术特别是专利技术的协定,于是,这种协定基本上就可以避免双方相互阻止产品生产或引起诉讼等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生,特别是在包含有许可费的交叉许可协定中,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由竞争而不必担心自己的技术或技术产品会引起侵权诉讼或支付不必要的许可费等。

  交叉许可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交叉许可形式,即俘获型(capture)和固定期限型(fixed period)。对专利技术的交叉许可来说,这两种交叉许可的主要区别是被许可的专利技术到期后,俘获型(capture)交叉许可的被许可者可以继续拥有被许可技术的控制权,而固定期限型(fixed period)的被许可者要想获得技术控制权还需要和许可者重新谈判。

  交叉许可协定的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除了容许双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权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包括固定或变动的许可费,也可以包含适用领域或地理范围的限制,同时也可以包括双方拥有的所有专利或部分专利等等。但有些交叉许可可能是基于减少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激励程度的目的,特别是关于竞争性技术的交叉许可,这样的交叉许可在美国将受到反托拉斯的调查和制裁?。

  3、专利联盟(patent poo1)和打包许可(package licensing)

  当一个产品的生产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技术而这些专利技术又分别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所拥有的时候,一个专利联盟或专利打包许可往往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互补性问题的办法。Klein(1997)对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的概念作出了简明的区别: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知识产权的相互交易(interchange),而专利联盟则是知识产权的集合(aggregation),专利联盟内的知识产权又可能由专利权者直接转移到被许可者。也有可能通过一些中介(如合作企业)来管理专利联盟。

  当然,这样的联盟或打包许可却有可能面临一些障碍,如:.①专利联盟或打包许可的合作成本问题。包括合作成本的多少、分担等。②反托拉斯问题,特别是其他企业也生产需要联盟专利技术的相同或相似产品时,因为此时的专利联盟或打包许可将降低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关于反托拉斯问题,由于美国于1995年由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对类似于美国航空制造业协会性质的专利联盟的合法性给予了认可。造成现在的专利联盟大量存在的局面。③专利联盟的稳定性问题,这是典型的诸如敲竹杠(hold up)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问题。④内部控制权问题,特别是涉及集体许可收入的分享权。

  4、合作性的标准设置

  设置一个标准化组织或协会也可以解决不同企业对互补性专利技术需求,但由于这些组织如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和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the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往往要求组织参加成员在基于“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下统一许可和组织标准相兼容的所有基本专利以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原则的模糊性等,使标准化组织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大量存在就不足为奇了,更不用说标准化组织本身对相关成员方来说的一些风险了,如提前公示技术信息从而使将来的专利又可能无效等,具体这类组织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在下文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技术许可的模式[1]

  1、进攻型模式

  所谓进攻型模式,是指通过知识产权的积极主动的对外许可,以获取资金回报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行为。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通常发生在行业内的一些大的公司身上。②这些公司往往拥有各种类型的丰富的知识资源,这些资源又往往是其他企业产品生产所必需知识资源的外部来源。③公司具备强大的资本实力,以便在发现其他企业对本企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时,有能力提起诉讼或使其提起的诉讼具有威慑力,从而迫使对方支付许可费等。④公司的目标是多重的,除了获取R&D回报、专利技术商业化和榨取技术本身所具有’的信息租金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知识资产组合及其运作以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优势或行业支配地位。⑤公司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是在发现专利侵权时便有专家系统进行专业化操作。以便获得法律上的竞争优势

  进攻型模式在实践中有着良好的应用,典型的案例是Texas Instruments公司(以下简称TI)。TI公司在1981年,在面对竞争对手特别是Casio公司在亚洲的关于掌上计算器激烈竞争时,在德州提起了相关专利的侵权诉讼,迫使Casio和其签订了许可协定。同时在1985年,TI公司就其动态存储存取器(DRAM)相关专利向HitachiNECMitsubishiMatsushita、OKI、FujitsuToshibaSharpSamsung等9家国际著名公司提起法律侵权诉讼,这次进攻性许可策略的应用不仅使Ⅱ在1986—1991年获得了超过180亿美元的许可收入,而且使其在1989—1991年的萧条阶段维持了较高的R&D的投资水平,同时通过后续的交叉许可协定获得了与新产品开发相关的设计和运作自由,达到了相当高的策略性的目的。这种进攻性许可模式的应用还有IBM、lntel等公司以及后续的亚洲Hitachi、Fujitsu和Samsung等公司。

  2、防御型模式

  所谓防御型模式,一般是通过交叉许可方式或专利联盟方式来实施,主要是为了达到产品设计生产自由的目的,在相互需要对方的技术的企业之间而达成一种协定的行为。这种模式往往具有以下特点。①许可协定大多发生在具有累积型技术特点的电子及半导体行业,因为这种行业的技术累积性特点,从而使产品生产或技术商业化会遇到重叠专利((>vedPatents)的形象,于是要顺利生产就需要获得其他企业的专利授权。②达成许可协定的企业之间在专利资产数量和质量企业规模以及资本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正是这种差距的存在,使相互技术许可出现了不对称的现象,即有的要支付许可费,有的却收取许可费,同时随着市场竞争优势的变化,有时对许可协定的技术要重新进行评估。③目标比较明确。主要是为了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自由,这种目的对较小的企业更明显。④许可费用一般由大公司向小公司流动。由于专利技术的排他性,使具有累积性技术特点的行业产品的生产由于缺少其他企业的专利许可而搁浅,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于1919年成立的美国无线电公司(RCA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无线电的商业化需要许多基本技术发明,而相关技术发明是Maxwell等科学家单独发明的,这些发明首先由Marconi于l896年用于实践,随后由于市场对无线电的需求的加大,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R&D的投入,这些公司包括Marconi、WestinghouseGEAT&T等著名公司。但由于这些公司各自掌握了无线电的一些专利,同时由于大量的公司拒绝进行交叉许可协定以阻止其它公司获得关键性的专利技术,从而形成了产业发展的僵局。为了打破这种僵局,由美国海军部出面从英国买下了Marconi的专利在美国的使用权,并通过交叉许可协定使l4个相关专利所有者成为RCA的股东,最终使无线电的生产成为现实。这种由RCA首创的交叉许可协定被AT&T等公司成功的用于实践,同时其功能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仅是为了获得生产和设计的自由以及许可费收入,同时也促进了为了未来的生产和设计自由的专利侵权协定(PIA,patent infringement agreement)的形成。

  3、开放型模式

  所谓开放式模式,是指企业为了某种原因向所有的企业公开以合理的许可费许可其几乎所有的专利资产,使用这种模式的往往是历史悠久、规模庞大、专利资产非常丰富的企业,而这些企业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法律的约束。比如美国1956年的强制许可法的颁布(consent decree l956)造成了AT&T和IBM采用了开放式的专利政策(open patent policy)。②业务转型需要。特别是在收缩业务的时候,于是先前的专利资产就成为一项沉淀成本,尽快转移出去将是最佳选择。③降低企业成本的需要。特别是专利资产,由于法律规定的维持费用,使拥有大量专利资产而闲置不用的企业成本增加,另外还包括专利资产闲置不用的机会成本问题。④来自潜在被许可方的需求。因为从被许可方来说通过技术许可获得进入一个产业成本一般要小于自主开发的成本,更何况不存在许可方竞争的情况。⑤产品兼容的需要。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企业部分专利技术或产品销售可以带动企业其他产品的大幅度的销售,于是便对这一部分专利技术或产品进行免费或低价许可,比如CISCO公司在最新的网站上将其BsD等部分专利产品进行了公开许可。

  这种模式的案例包括美国企业(如IBM等)以及后来的日本企业(如Fujitsu等)。如在2002年,Motorola开始对其拥有的专利资产进行逐一的审计,以便决定专利资产的开发状况并进行相应的许可。同时Motorola将进行业务重组。集中于移动通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和BenqSiemens等公司签订了一些列的许可协定,所以决定对那些已成沉淀资本的技术进行公开许可,只要被许可方的报价达到公司的底线要求,公司将不考虑原先的R&D的投入问题。进行过类似行为的还由国际著名公司mM,类似于AT&T公司,mM在强制许可法的压力下,曾经在世界范围内对其专利资产以所谓合理的价格进行了非排他性、非转移性的许可,而且这种行为一直持续至今。由于其有效的运作,IBM的许可费收入从1990的3000万美元增加到2OOO年的1O亿美元,增长率达3300%;至于2OO4年岁末的联想和IBM的收购案,我们无法得到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产定价问题的资料,但我们想联想有关人士应该注意到这种事实:对业务收缩的IBM来说,虽然其相关专利资产的许可收入已占到其税前净利润的1/9,但由于mM相关专利资产的沉淀成本问题,联想应该有较强的谈判优势。

  4、合作共享型模式

  这种模式是和标准化组织紧密相关的一类技术许可模式,是指相关企业为了促进一类产业的发展而在生产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并形成一定权威的利益共同体,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技术产品具有较强的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对于单一企业来说,由于技术产品市场搭便车的原因,技术开发收益将很难弥补技术开发的成本,电信产业就是一个典型。②产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由于要用规模收益弥补生产成本,那么在一个竞争性的行业,一个单一的企业很难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所以对行业内的企业来说,在生产技术方面合作的倾向要大于分离的倾向。③技术具有累计性、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的特点。由于技术的累计性,一个企业的产品生产就需要其他企业技术支持;由于技术产品的兼容性,一个企业技术商业化的收益将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所侵占,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将使企业有强烈的技术合作意向。

  由于合作共享模式是由多方技术主体参加,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是技术主体对多种技术的控制租金分享问题;第二是各主体的进入和退出问题;第三是技术的市场化运作问题;最后也是各类共同体都有可能面临的问题,即组织本身的稳定运作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取决于各主体对共同体的技术贡献这一核心变量以及技术产品的市场状况、各主体本身的成本状况、风险态度、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等变量。所以,具体到以上问题的解决,各类不同共同体会存在一些差异性。合作共享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是1998年成立的国际蓝牙组织(Bluetooth Special Interest Group(SIG))。该组织是由3Com、Agree、IBM、Rescission、IntelMicrosoft、Motorola、Nokia和Toshiba等9家公司发起并成立的,旨在制定蓝牙技术规范和推广蓝牙技术的应用(所谓蓝牙技术是公开的无线数据和语音通信接入技术标准,旨在建立微功耗、低成本、短距离、小型化的无线连接,该技术可使特定的蓝牙设备如蓝牙移动电话、蓝牙便携式电脑以及其他各种便携式蓝牙设备,在近距离内实现资源的无缝共享,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实现个人区域内语音和数据信息的交换与传输,从而实现快速灵活的通信)。该组织由发起会员、合作会员和接受会员三种会员组成。其中,发起会员共有9个,在所有的会员中它们的地位最高,主要任务是制定规范和市场项目开发。合作会员是一种付费的会员,它们具有访问各种早期规范草案的权利。接受成员是一种无付费的成员,只需要签定一个接受蓝牙规范的协议,保证开发的产品符合蓝牙规范的要求,在通过蓝牙认证过程后,就能够访问蓝牙和草案规范版本。据文献报道,蓝牙技术的应用在未来几年内将产生100多亿美元的技术收益,这些技术收益将通过技术许可等方式由组织成员获得,同时消费者也将因技术被广泛采用而以较低的产品价格获得。类似于国际蓝牙织的还包括联合电子设备工程委员会JEDEC(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等组织o

  5、专业性技术许可模式

  专业性技术许可模式是指一些小型企业或研究性企业由于掌握了产品生产的某一核心技术,但由于自身资金、产品生产组合技术或者产品销售网络渠道等的原因而无力或不愿进行具体技术产品的生产,于是便通过纯粹技术许可方式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实这种许可模式对许可双方都会带来一些收益。对许可方来说,一方面通过技术许可获得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同时,如果通过被许可方的商品化运作而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的时候,还可产生对被许可方来说的技术锁定效应u2J。对被许可方来说,一方面可以节省一部分技术开发的成本和风险,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和商品渠道优势迅速采用新技术并进而在第二代产品市场化中获取竞争优势。专业性技术许可模式自二战以后至今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特别是随着战后一些专门化企业(SEFs,specialize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irms)的出现,如在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由于大型石化企业的工艺技术和生产的庞大和复杂性等而产生的所谓成淀成本的现象,使其对新材料的技术开发很难产生兴趣。于是一些小型的、专门化的企业在技术开发方面便有了生存的价值,这些专门化小型企业通过市场需要的技术专利的开发并通过对开发出来的技术进行纯粹的许可获取收益,据文献报道,在石化行业,这些专门化企业的技术许可份额在1970—1990期间占据整个许可数量的45%。

技术许可的收益[2]

  技术许可作为国家、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的一种商业运作行为,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技术许可行为存在诸多的收益性的特点,对众多技术许可的收益来说,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我们从报酬理论和策略性行为理论等两个方面将技术许可的收益分为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两类。所谓技术许可的直接受益,是指技术许可双方通过技术许可行为直接从对方或第三方获取对等的货币非货币收入;而所谓技术许可的间接收益,主要是指技术许可双方通过技术许可行为以改善市场竞争地位从而间接从中获取的一种货币或非货币收入。下面,我们分别从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两个方面对技术许可的收益进行简要概括。

  1、技术所有者的收益

  第一,从直接收益的角度来看,技术所有者的技术许可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货币收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根据技术许可契约条款规定,直接从技术使用者或第三方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的现金收入;(2)技术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通过补偿贸易方式,由技术使用者将技术产业化后的技术产品按照技术许可契约条款规定的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等内容之间返销而形成的一种非货币收入,显然,这种非货币收入,一般情况下要由技术所有者在通过市场营销等行为转变成货币收入;(3)无形资产收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通过技术许可特别是交叉许可从技术使用者或技术使用者集体(如专利技术联盟等)那里获取相应的技术、商标等使用权或(和)所有权等无形资产收益,这种收益方式类似于以货易货贸易方式,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往往是很普遍的。

  第二,从间接收益的角度来看,技术所有者的技术许可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杠杆收购资源,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将以开发出来的技术许可给特定的技术使用者以后,从而充分利用技术使用者的相对廉价和丰富的原材料劳动力商业资源,并进而使自己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覆盖本来不可能到达的市场。(2)扩大产品种类及其销售市场,主要是指技术使用者通过利用技术的公共产品属性,将技术通过许可方式应用到其它产品系列中以扩大新产品种类。比如,在生物技术产业领域,技术所有者开发的许多作为检测和诊断工具的用于体外的单克隆抗体,由于这类体外产品进入市场比较容易,可以很快投放市场。但为了充分将此类技术用于体内的药品或生物制剂,一个较小的缺乏必要资源的技术所有者通常将其技术许可给具备实力的大型生物或药品公司。而扩大产品销售市场,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通过将技术许可给特定的技术使用者,从而充分利用特定技术使用者所具有的资本、劳动力、技术、产品渠道以及技术使用者所熟悉的地域文化风俗等资源的目的,从而迅速扩大技术产品的销售市场。(3)迅速占领技术产品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商业竞争环境竞争程度的加剧,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普遍缩短,于是,一个企业掌握进入市场的时机就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技术许可”可以帮助部分企业缩短其技术产品或服务投向市场所需要的时间,特别是当一个没有快速进入市场所需要的充足的资本和劳动力等资源的中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技术许可给那些拥有足够的资本、劳动力及产品渠道的大型企业以加快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这种现象在生物及制药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4)增强技术产品的市场渗透力。当技术许可双方在技术及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其他资源方面存在互补性特点或技术具有较强的网络外部性时,技术所有者可以通过技术许可行为方式发挥技术及其产品的网络互补的协同效应,达到增强技术产品的市场渗透力的效果。比如,在IT行业,一些小型软件公司通过将自己开发的软件技术许可给大型计算机制造公司,可以使双方都能从不断扩大的消费市场中获益;同时,在电子及半导体行业出现的6C和3C等专利联盟的现象也还是一个很好的例证。(5)构筑技术壁垒,从一般的直觉来看,通过技术许可很难形成技术壁垒,但在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条件下,比如,在具有累积性技术特点的电子及半导体行业,一个优势企业通过技术许可行为使被许可者能够放弃被许可技术及其改进技术的研发,从而达到阻碍竞争的目的,通过相似或相同技术的研发并有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目的

  2、技术使用者的收益

  技术使用者的收益也存在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的区别,但更多的是间接收益,同时,不同类型的技术使用者的收益也是不同的,如一般的企业和作为技术使用者的国家就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技术使用者的技术许可的直接受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或第三方给予技术使用者的一些直接补贴间接补贴,这些补贴大体上包括:(1)以企业形式存在的技术所有者对技术使用者补贴,特别是当技术所有者和其他同类技术所有者竞争时,为了鼓励潜在的技术使用者购买本企业技术而给予相应的固定费用或状态依存的可变费用的补贴;(2)作为第三方存在的国家,对技术使用者通过技术许可方式使用技术的财政补贴,比如在国际技术许可中,国家对本国企业通过技术许可方式进口技术时的财政补贴,同时,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有关技术推广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或环保技术的推广使用过程中,为鼓励技术使用者(如农民和污染企业等)使用相应的技术而给予的相应财政补贴;(3)技术使用者由于接收技术许可而节省的自主研发费用支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技术使用者的一种直接受益。

  第二,从间接收益的角度来看,技术使用者的收益主要包括:(1)降低自主研发的风险,由于技术研发中的大量的不确定性的存在,使自主研发存在诸多的风险,而通过技术许可方式则可以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同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也可以节省重复性的研发投入费用,从而间接提高技术使用者从整个社会福利增进中的获益份额;(2)迅速进入技术产品市场,技术使用者通过技术许可接收技术可以大幅度节约自主研发所需要的时间,从而大幅度提升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3)通过资源互补,充分发挥被许可技术以外的资源优势,比如,技术使用者可以通过技术许可发挥资本、劳动力和技术产品及其市场的优势地位,从而提高技术产品及其整个市场的竞争力;(4)提高技术研发能力,通过技术许可特别是包含技术培训等配套服务的技术许可,技术使用者可以借助技术所有者的研发能力和经验来培训本单位的技术研发人员,以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当然,通过技术许可引进技术所有者的研发模式,也不失为一种提高技术研发能力的方式;(5)打破技术壁垒,技术使用者通过技术许可特别是交叉技术许可获取产品研发所需要的关键技术从而突破对方设置的技术壁垒,这种现象在技术具有累积性特点的电子及半导体以及部分机械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技术许可的成本[2]

  技术许可对技术许可双方来说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而对技术许可成本来说,不同的标准便会有不同的分类,我们根据技术许可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性质的不同,将技术许可成本分为有形成本无形成本两类,其中,有形成本从是否可以明确度量的角度,将其分为技术产业化成本和交易成本两类,而无形成本从成本产生的根源的角度,将其分为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两类,下面,分别对上述四类技术许可成本进行简要介绍。

  1、技术产业化成本

  所谓技术许可的产业化成本,是指在技术许可过程,在被许可的技术由无形商品转变成有形商品并被消费者购买的整个阶段,技术许可双方所进行的要素投入、管理及服务投入所产生的可度量的成本,这类成本主要包括:(1)技术研发费用,这类费用虽然由技术所有者在事前产生,但对技术使用者来说,却是技术产业化必要的成本,当技术许可契约是非排他性契约时,技术研发费用会存在分摊的问题,而且这部分费用的大小将取决于被许可技术的研发难度、时间长短以及研发投入等要,而对整个技术许可契约的总价来说,技术研发费用约占总价的64%左右;(2)技术可许可的配套费用,这类费用是为技术许可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技术资料费用、技术培训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和技术项目设计费用等,其中,技术资料费用是指技术所有者为技术使用者准备的技术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以及与技术有关的法律参考资料等费用,技术培训费用是指技术所有者为技术使用者进行人员培训所花费的师资、管理及培训教材等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是指技术所有者派出人员所需要的工资、差旅以及食宿等费用,技术项目设计费用是指技术使用者根据技术所有者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项目设计时所花费的费用;(3)技术产业化投入过程中的要素投入费用,主要是指技术许可双方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进行的劳动力、资本、被许可技术的改进技术以及原材料等要素投入所产生的费用,其中,技术产品生产前的设备及土建工程等费用,在不严格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纳入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要素投入费用,其中,技术使用者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要素投入费用中占有较大的比例;(4)技术产品的市场推广费用,这类费用主要是指技术产品由产品形态转化为消费者已购买的商品形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2、交易成本

  第一,交易费用的概念。交易成本又叫交易费用,是交易费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交易费用理论作为一种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首先是由Coase在他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开始提出,随后,Coase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将交易费用理论和产权理论相结合,研究了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同时,对交易费用理论的形成和被广泛接受作出贡献的还包括Cheung、williamson和Klein等人等学者。此后,交易费用理论已被广泛接受并运用到各种领域,但至今对交易费用的概念却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显然会给后人的研究形成了一些障碍,所以,借鉴前人的已有研究成果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比如,交易费用理论的开创者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市场中的买卖双方为达成交易的寻找、谈判、签约和确定签约条款是否无误以及市场中专业代销商和经纪人所从事的辅助交易等的活动成本;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巴泽尔从产权分析的角度,将交易费用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而张五常则在早先的“交易费用包括契约谈判费用和执行费用总和”出发对交易费用给出了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他认为,“交易费用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宾逊(一个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精心组织活动的成本以及耗费租金的等待成本等”。

  我们无意于对这些著名学者们关于交易费用的定义做出评价,但从学者们关于交易费用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从各自研究的领域出发,对交易费用做出了列举式的定义,所以,从研究目标出发,根据前面学者们对交易费用的理解,同时,借鉴相关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技术许可中的交易费用组成。我们从前述学者的定义出发,并借鉴Jeremy和Cross的分类方法,将技术许可中的交易费用分为以下4类:(1)搜寻费用(search cost),这类成本主要是由技术许可双方咨询、评估、选择潜在对方并同合适的对方签订技术许可契约而引起的成本,显然,合适的对方未被邀约的主动咨询可以降低搜寻成本;(2)服务费用(servicing cost),这类成本主要包括对被许可技术进行适合交易的成文化(codify)处理的成本、提供和技术相关的管理以及培训支持等的费用,通常情况下,这类成本随着技术使用者对被许可的技术的不断消化吸收和相关管理经验的丰富,会逐渐下降以至消失;(3)技术产权保护成本(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costs),这类成本主要包括技术产权维护特别是专利技术的维护成本、技术许可契约到期后的防止未被许可的技术使用者的无偿使用等成本;(4)控制成本(monitoring costs),主要是技术所有者为了限制技术使用者的道德风险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而进行检查和督促等行为所付出的费用,因为对技术所有者来说总是希望能够得到确切的技术产业化的相关信息,如存在可变费用时的状态依存的产量或收益等,同时,技术所有者也不希望契约所制定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等,而为了达到目的,进行有代价的检查和督促等行为总是需要费用的。

  3、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是技术许可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现象而产生的风险所引起的成本①,风险成本从理论上说,是与引起成本的风险事件方差和主体对风险事件的风险偏好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下面,我们从技术许可中的风险的类别的角度对技术许可中的风险成本进行分类:(1)技术价值评估风险,由于评估技术和个体有限理性等原因,技术所包含的真实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合理的评估。有时,被许可的技术的评估价值往往严重偏离真实价值,所以,技术价值的评估风险的产生就是很自然的事;(2)机会主义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技术许可契约中的机会主义,而“机会主义却来自于信息的不完全或披露的不真实,尤其是精于算计的误导、曲解、模糊或其他混淆视听的行为”,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看,机会主义风险主要包括技术被仿冒或被侵权而带来的风险以及技术使用者基于被许可技术的改进技术给技术所有者所带来的风险等;(3)技术质量风险,由于被许可技术的陈旧或质量低下等原因,技术使用者无法按照技术所有者提供的标准生产或按照标准生产后的产品出现质量瑕疵,这便产生了技术质量风险;(4)技术产品生产风险,这主要是由于技术使用者在生产数量、质量和时间等方面没有按合理的标准进行而造成的风险,比如过渡生产或生产不足或不及时生产都将使技术所有者蒙受损失,特别是对包含可变费用的条款的技术许可契约,技术所有者蒙受生产风险的可能性将更为明显;(5)技术许可契约的实施风险,这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技术许可不完全履行所形成的风险,比如在契约费用的支付方面就会出现不支付或少支付或延迟支付的风险,而在技术产品的市场运作方面也会出现过渡投放或投入不足的风险等等;(6)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发生在国际技术许可过程中,由于技术许可双方所在国的政治法律的变动以及文化上的差异等原因,使技术许可双方有可能遭受相应的风险。

  4、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相对于技术收益而言的。对技术许可双方来说,所谓机会成本,在数量上等于,当技术许可双方不进行特定的技术许可行为而进行由市场提供的替代性的技术许可行为或技术人股行为或直接投资行为或自行进行技术产业或自主研发等所获得的最大收益。对技术许可双方来说,特别是在就被许可的技术进行讨价还价时,某一方的机会成本高,将有可能为自己获得更大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获得更多的讨价还价收益。

参考文献

  1. 1.0 1.1 岳贤平,顾海英.美国的企业技术许可模式及其启示[J].情报科学,2006,2
  2. 2.0 2.1 岳贤平,李廉水,顾海英.技术许可的形成机理:收益和成本观点[J].科学学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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