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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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排他性 (nonexclud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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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排他性[1]
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拒绝为它支付费用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也可以说,公共物品或服务不能因为拒绝付款的个人或厂商而停止,任何人也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来把自己所不喜欢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排除在其享用范围之外。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其不能像私人产品一样生产和供给,一般只能无偿提供。通常,公共产品是由公共开支安排生产的。当然,并非所有由公共开支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公共产品,也并非只有政府才提供公共产品。例如,邮政可能仅仅由公共开支维持,但由于邮政业务既不具有非竞争性,又不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并不是公共产品;同时,除政府以外某些社会团体也可以提供公共产品。
非排他性内涵的扩展[2]
(1)没必要排他。当增加一个消费者未造成供给成本增加,不会对其他消费者的效用产生影响,这时就没有必要排斥不付费的消费者。
(2)排他成本太高。这和经典意义上的非排他性相同,一旦公共产品供给出来,难以排斥其他消费者“搭便车”,排他成本太高以至排他是低效的,甚至由于解决排他技术问题的成本太高导致难以从技术上做到排他。
(3)不应该排他。即使物品具有竞争性质,但从社会公平、道德伦理考虑不应该排他;或由于多增加消费者没有增加任何成本,排他造成总体效益的损失较小,在效率上不应该排他。
1.物品的非排他性是历史的、不断变化的。同物品的竞争性一样,物品的非排他性也是不断改变的。
(1)由于要素相对价值的变化,导致物品竞争性程度发生变化,从而也会导致排他性程度发生变化;原本不值得排他的物品变得值得排他,没必要排他的物品变得有必要排他。
(2)由于技术的进步,降低了排他的技术成本,使原来不可能排他的变为可能。
(3)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变化,导致不应该排他的物品范围发生变化。如社会不断发展可能造成伦理道德标准提高,产生很多福利性公共产品。
2.非排他性导致物品的共用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一个物品是不是私人产品主要是看对该物品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一个人只要能够有效、方便地排斥其他人的使用,这一物品对这个人来说就是私人产品;相反,如果不能将其他人排斥在消费之外,即便支付了价格,也不会将该产品当作私人产品,至少可以看作准公共产品。所以,物品是否具有消费上排他性决定了物品是由个人使用还是由一些人共同使用,非排他性与共用性是一致的(闫龙飞,2006)。必须存在非排他性或者局部的非排他性,才能使物品共用。相反,非竞争性却和共用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物品具有很高的竞争性,只需增加成本同样可以使很多的消费者共用,比如自然资源等。
对非排他性的分析[3]
首先,非排他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一是不必排他或不值得排他,因为无论是否排他对某个消费者的消费没有任何影响,这种情况是由非竞争性导致的。一旦公共产品提供,没有付费的人的消费并不造成付费人的效用损失(由不公平而产生的精神损失不考虑),多一人消费并不增加供给成本。但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种公共产品的成本相对较低,少数人有能力提供,并且这部分人可以从提供这种公共产品中得到相应的补偿(物质的或精神的),于是公共产品就能够得到现实的供给,如门前卫生;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消费完全不具竞争性,但此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较高,任何一个人或少数人都没有能力提供,或虽有能力提供,但这部分人从该产品的消费中得到的效用得益不能弥补支出造成的效用损失。这时就会出现供给不足,于是产生了政府供给的必要性。因此,在符合非竞争和非排他的两个特征的商品中,现实的供给方式并不一定是非私人的提供。结果,从提供主体来判断的产品类型与从产品的特征来判断的产品的类型就产生了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们收入的变化和偏好的变化,提供的主体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收入的提高和对声誉的追求,可能会使这类产品更多的由私人提供。这进一步增加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区分的难度。
二是不应该排他。又可以分为效率考虑的不应该和伦理考虑的不应该。从效率上考虑,非竞争性的产品多提供给一个人使用的成本是零,如果实行排他会造成使用上的损失,惟有共同消费,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益,比如公平竞争的环境或秩序,以及其他的制度与规则,如果不这样,这种产品的供给就失去了意义。从伦理角度考虑,一些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也不应该排他,即便是在竞争性产品的场合,比如治安管理,是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的,在治安能力一定的情况下,人口的增加会相对减少每个人得到的效用,要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也是容易的,但却不能只提供给富人而不提供给穷人;又比如国防,其非排他性中也包含了不应该的成分。一旦国防提供,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都不能将不付费者或少付费者排除在外,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国防的排他也比较困难。如果从效率上考虑不应该排他,那么这种产品的供给与不必排他或不值得排他的情况相同。如果是伦理角度考虑不应该排他,其产品一般需要由政府提供,因为私人提供的结果很可能是采取排他措施。
三是排他成本过高而不能够排他。技术上无法排他也可以看做是解决技术问题成本过高而归为这一类。道路和早先的电台和电视频道均属于这一类。其中一些是非竞争性的,如无线电台或电视频道,由于难以排除搭便车者,所以最终往往收入不抵支付而无法由私人提供,只能由政府提供;另一类是竞争性的,如道路,但排他具有较高的成本,如为收费而设置的设施开支和人工开支,以及交通本身的效率损失,资本越是分散,效率损失越大,私人提供的效益不如政府提供。后一类产品不是私人不能或不愿提供,而往往是政府介入不让其提供。无论哪种情况,一旦排他的技术进步了,排他成本降得足够低,收费的效率提高,私人就可以提供。
非排他的三种情况可以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也可以是其中的两种或全部综合在一起。比如无需排他也不应该排他也不能够排他,或能够排他但无需排他也不应该排他,等等。而不同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排他性出发进行分析,结果当然不同。
其次,排他性从主体角度看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并且与是否共同使用构成不同的关系。
排他是指除非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就被排除在消费之外,而共用一词却是可以被许多人消费,并没有要求一定是免费的,事实上,所有的公共产品也并不是免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谁排他,是消费者排他还是生产者排他。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一个产品是不是私人产品当然是看是否对该产品拥有完整的产权,自己是否有权及有能力排除他人没有支付的情况下使用该产品,只有在能够排除了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时候,才能把它当做私人产品,并且在把该产品当做私人产品的时候,与自己是否付费,付了多少费是无关的,一个人只要能够有效地、方便地排除其他人的使用,这一物品对这个人来说就是私人产品,相反,如果不能将其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即便是支付了价格,也不会把该产品当做私人产品,至少部分是看做公共产品。所以,消费者排他决定了产品是由个人使用还是由许多人共同使用。
从生产者的角度看,私人产品当然是排他的,不付费就不能取得,但是许多公共产品也是排他的,对消费者来说,只有付了费,才能消费,但是,付了费该产品并不完全由你拥有。所以,如果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非排他性与共用是一致的,但从生产者的角度看,排他与共用是可以兼容的。进一步说,不能排他的产品私人是无法按照市场原则提供的,因此,生产者排他性解决了产品能否由私人生产由市场分配的问题,而与产品是否被许多人同时使用无关,消费者排他正好相反,它与产品是否共用有关而与能否由私人生产无关。
在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场合,生产者排他与消费者排他是等同的,能够实现消费者排他的,也就一定能实现生产者排他,但在非私人产品的场合,生产者排他与消费者排他是可以不一致的,极端的情况可以是消费者的非排他与生产者的非排他的结合,比如国防,但也可以是消费者的非排他与生产者的排他的结合。正因为有不同的排他性,有的经济学家从生产者的角度看是否排他,结果可能倾向于把那些需要收费才能使用但许多人共同使用的物品称为私人产品或收费物品,或俱乐部产品,而另一些经济学家从消费者排他的角度看,这些产品虽然只有付费才能消费,但并不能排除其他消费者对同一产品的消费,是共用的,就属于公共产品。
第三,排他性会受技术和制度的影响。能否排他是一个成本收益的比较问题,应否排他是一个伦理判断问题,因此当排他的成本或收益发生变化或者社会的伦理标准发生了变化,排他性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随着人的认知能力的提高,技术的进步,原来不容易排他的产品,会变成容易排他的产品,排他成本会降低,这部分产品就可能从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甚至私人产品,比如无线电收音和无线电视到有线收音和有线电视;排他收益的提高,也会导致排他,比如原来无利用价值的荒地发现了矿藏,就可能导致排他;相反,如果随着人的能力的提高,盗取的能力增强,私人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就会沦为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的收益减少或控制能力变弱,人们放弃了排他的权利,或者制度上的一种强制性的安排,也会使之变为公共产品,比如一些私家花园或林地。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伦理道德的标准越高,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也会增多。比如食品,是完全竞争性和可排他的,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大多数国家都是作为私人产品对待的,但是,文明的发展表明,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提供保障应该是非排他的,这也是福利产品被当做公共产品,并越来越多的原因。
举例说明会更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