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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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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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
他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分工的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了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摩擦,因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 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 交易费用低。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科斯的这一思想为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长时间内一直被理论界所忽视,直到60年代才引起经济学家的广泛重视。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了节省这种交易费用,代替市场的新的交易形式应运而生,这就是企业,而企业的不同组织结构也是为了交易费用节省的必然结果。
交易费用经济学包含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市场和企业虽可相互替代,却是不相同的交易机制。因而企业可以取代市场实现交易。
(2)企业取代市场实现交易有可能减少交易的费用。
(3)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
(4)企业“内化”市场交易的同时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当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不再增长扩大)。
交易费用理论仔细区分了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利益并不一致,但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企业内部交易一般是通过长期合约规定(如企业主和雇员),交易双方利益比较一致,但地位并不平等。市场交易导致机会主义,但在企业内部,机会主义对谁都没有好处。
在科斯的分析中,科斯并没有专门分析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团。科斯首先赋予“交易”以稀缺性,或者说,他首先认识到交易(活动)的稀缺性,就使分析“交易费用 产生的原因”有了基础、但科斯并没有明确指出;稀缺就是产生交易费用的根源 尽管他实际上已经揭示出了这 一点,他只是从实事出发,赋予交易以稀缺性,从而把交易作为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 但他没有分析其产生原因。
威廉姆森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要深刻的多。他指出影响市场交易费用的因素可分成两组:第一组为“交易因素”.尤其指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及交易的技术结构——指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包括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等。第二组为“人的因素”—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他指出,由个机会主义行为、市场不确定性、小数目谈判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 都会使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当然,他也没有指出交易费用为什么产生,只是列举了“交易”稀缺性的几个表现或仅指出了市场中交易费用上升的原因。
在科斯之后,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许多经济学家又进一步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77)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他认为,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由于将来的情况不确定,需要事先规定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明确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就要花费成本和代价,而这种成本和代价与交易各方的产权结构的明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发生以后的成本。这种成本表现为各种形式:
(1)交易双方为了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而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
(2)交易双方发现事先确定的交易事项有误而需要加以变更所要付出的 费用;
(3)交易双方由于取消交易协议而需支付的费用和机会损失。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0)分析了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他认为,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小数目条件、组织或人的机会主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这些因素构成 了市场与企业间的转换关系。
杨小凯(XiaoKai Yang, 1991)则从劳动交易和中间产品交易角度区分了企业和市场,认为企业是以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而不是用市场组织替代市场组织。后来,杨小凯 (YaoKai Yang, 1995)又进一步研究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际替代关系取决于劳动力交易效率和中间产品交易效率的比较。
一是把交易成本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交易成本是指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运用的全部资源,狭义的交易成本则是指单纯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这种划分,以库特等的表述最为准确。
二是把交易成本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之后发生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
三是进一步强调交易成本是运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强调交易成本是由于制度摩擦所导致的费用,特别是由于产权不清必然导致各类摩擦发生。肯尼斯•阿罗明确定义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 。
四是强调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核心,突出真实信息的表现及获得和识别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信息成本的高低,即市场价格信号的真假以及对其识别的敏感,根本取决于产权制度所规定的市场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及责任、风险界区是否明确,价格归根到底是产权的市场运动形式。
五是强调交易成本是人们发生普遍社会交换关系中发生费用,其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种分歧的克服和协调发生的成本本质上是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等。
交易费用理论与垂直兼并
在交易费用理论问世之前,纵向联合(垂直兼并)理论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技术决定论”和“市场缺陷论”
“技术决定论”认为许多生产阶段在技术上紧密相联,属于同一企业经营范围。是技术经济的需要,把这些具有技术联系的生产阶段组织在一个企业中更为合理和经济。
“市场缺陷论”的特点在于着眼于市场中的一些“缺陷”,即市场中偏离纯粹市场竞争模式的现象,来说明纵向联合可以改善经济效益,提高利润。这些市场的“缺陷”包括垄断、寡占、非完全竞争等市场模式。
应用交易费用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垂直兼并 垂直兼并的关键问题是“资产特定性”,即某一资产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资产有三种特性:
- 一是资产本身的特定性,
- 二是资产选址的特定性,
- 三是人力资产的特定性,
上述三种资产特定性的任何一种都能促使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垂直兼并。
一般来说,资产特定性越高,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越大,垂直兼并的可能性就越大。
当资产特定性达到一定高度,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就会阻止企业继续依赖市场,这时垂直兼并就会出现,因此,在一个工业部门中,资产特定性越高,垂直兼并的现象就应该越普遍。反之,如果一个工业部门的资产特定性越低,垂直兼并的现象应该减少。
交易费用理论与混合兼并
把混合兼并理解为部门企业组织(M结构)的自然发展,这种混合型组织是为了组织极其复杂的经营活动,由于多部门组织管理互不相关的经济活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把混合企业组织视为一种内部资本市场是交易费用理论对混合兼并的有力解释。它反映着资本市场经由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而得以内在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交易费用理论的局限性[1]
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混淆了交易费用与信息费用在内涵上的差异。如果将交易费用等同于信息费用,那么,必然会陷入“计算信息费用,尚需信息”的无限倒推的逻辑困境。
2.科斯在对企业起源的论述上,过分强调交易费用的作用。经济学的已有成就表明,分工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在同一空间内的协作也是形成企业的重要原因[2]。
3.关于企业界限问题。当市场结构不是纯粹竞争型时,即使我们假设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仍然存在使企业产生、扩大、缩小、倒闭的经济动力。也即市场结构的不完善本身可以单独导致企业界限的变化,交易费用并非是绝对必要的因素。
4.由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缺乏行为理论基础,没有将交易费用扩展到所有的市场经济组织之中,科斯定理受到各方面的攻击。如有人指出:在非竞争性相互关系中,人们之间存在着的谋略上的相互斗争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由交易费用(即利用市场定价机制的成本)为零,无法得出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结论。
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威廉姆森把分析的基本单位定为交易,认为整个经济组织乃至于整个社会都是由个体间相互契约组成的,经济组织是契约关系的主观组合,从而认定组织中的各个部分是可以任意分割的,并且这些分割和重组只涉及交易费用的问题。显然,这种分析忽略了各种生产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技术关系密切相关这一现实。
2.在使用有限理性这一假定时存在问题。在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中,一个重要的假定是有限理性,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两个[3]:其一是信息复杂性引起的,其二是信息不确定性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复杂性,就意味着交易主体都可以运用所获得的信息,对于真实情况的理解即使是有限制的但也不存在什么问题。此时,交易双方争议的出现就只能通过他们所使用的信息不同来解释,对相同信息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被排除掉了。
3.在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中,他似乎是说机会主义引起了信息不对称,但引起不对称信息的主要原因是有限理性。由于混淆了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威廉姆森范式一方面无法将行为的机会主义和行为的不确定性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有限理性与缔约环境的不确定性区分开来。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机会主义就不能作为一个标准,连同有限理性与资产的专用性来说明缔约问题的存在,并进而确定相应的规制结构。
4.威廉姆森只考虑了规制结构的成本,没有考虑规制结构的收益,其范式是一种比较静态的分析。按照威氏的观点,规制结构的变迁就是朝着组织和管理资源的成本达到最低的方向变化。但引起规制结构变化的不只是成本一个因素,组织在变迁的过程中也会引起自身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组织的技术、生产和营销等特征方面的变化,这些方面的变化可以说是资源配置的收益。
根据威廉姆森范式,如果只比较规制结构的成本,不仅受规制的交易要独立于规制结构之外,而且其性质也要保持不变。这样,一个规制结构被另一个规制结构替代时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才有意义。否则,当我们说“交易x受结构y规制”时,并未道出隐藏在经验现象背后的真相。在比较不同的规制结构时,如果要维持交易的性质不变,也就等同于假定从规制该项交易中得到的利益是不变的,或规制结构的性质不变。事实上,组织活动和生产活动是不能分割的。如当企业的管理活动提高了投入要素的质量时,此时不仅影响到交易费用(由于监督引起的),而且直接影响到产出的价格(由于生产效率的变化)。后一种效应就是规制结构的收益。
交易费用理论上的缺陷,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看得更清楚:当规制结构处于一般均衡时,意味着不存在规制结构重构的激励。此时,有关契约事先和事后的条件完全相等,这意味着缔约双方事先对契约的有关条款都能完全理解,且同时认识到事后是不能改变的。显然,威廉姆森对此是持反对态度的。
尽管交易费用理论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可以指摘之处,但交易费用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学的面目,使呆板的经济学具有了新的活力,并更具有现实性。它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虚假假设之上的完美经济学体系,为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经济学更加完善,而且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说,“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后果是把注意力引到企业在我们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上来,就错了;在我 看来,这一结果是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我以为这篇文章在将来会被考虑具有重要贡献的是,把交易成本明确地引进了经济分析之中。”(科斯,1991)。也许,该理论目前应用于现实还有距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经济理论的巨大创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