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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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品(Technical Pro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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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品是指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通过科技发明或经验总结而形成的技术。
技术产品既包括新发现、新发明、新理论、新工艺、新程序等知识形态产品,也包括新材料、新器件、新设备等实物形态产品。我们这里所谈的技术产品,主要指知识形态的产品。具体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情报和软件等等。
技术产品价格构成[1]
技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技术产品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比如,派人洽谈所需的旅差费、资料费以及签约后复制的大量技术文件资料的费用等。但这种直接费用在整个技术产品价格中所占比例很小。
2.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它取决于该项技术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一般来说所占比例也不大。
3.技术产品创造利润的能力,即供方依利润分享原则所应分得的份额。供方把技术产品转让给受方进行生产和销售意味着供方将失去一些地区的整个市场和部分市场,从而将失去部分利润,这就要求受方给予补偿,弥补其利润损失。受方则需考虑利用该项技术后能得到多少追加利润,支付给供方多少费用才不致于白忙一场。这个因素是技术产品价格构成的主要部分,所占比重很大,往往是商务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技术产品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商务谈判的妥协程度。很明显,供方的要价最低不能低于直接费用;受方的还价最高不能超过其所能获得的全部利润。正是在这个最低和最高界限之间讨价还价,最后供、受双方在两者之间的某一点上达成妥协。
技术产品的定价特点[1]
技术产品与一般实物产品相比,具有如下一些特点,我们在为其制定价格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1.独创性:技术产品往往是—种浊创的、不可再生的产品。它的根本意义在于创新,而不是重复和仿造,其主要表现为“前人未有”的或”第一次发现”上。技术产品的竞争主要是在拿出成果的时间早晚上的竞争。一项发明一个人先搞出来,其他人再搞出来就是重复、模仿;一个课题或项目,一旦一个单位先完成,就获得专利权,其他单位对此的研制若不能取得更新的成果,就无法获得收入。
2.复杂性:技术产品一般是向未知的进军,对未来的开拓。它需要依靠本身的积累与发挥,且必须用创造性的劳动来实现。因此,生产技术产品同一时间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同一时间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制定技术产品价格时,毫无疑问,其价恪要高于甚至数倍于一般商品的价格。
3.扩散共用性:技术产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了它一旦发明,可以同时在若干不同场合供不同的对象使用和占有。特别是技术产品是无形产品,传播非常便利,受地区、国家等限制较小,在信息传输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科学家获得某种发现或发明后,会很快地传到其他国家,为大家所共用。但这种扩散共用性,并不等于说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共同性。所以,对其制定价格时要从经济效益方面多考虑。
4.续存性:技术产品不象一般商品那样只能消费一次,它可以多次反复地使用,它的使用价值决不因消费而消失,只要没有更好的技术产品出世,它们就一直会被人们所利用。但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明显加快。因此,应该对技术产品的最高价格加以限制,并不是想多高就多高。
5.累积综合性: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创造,大都是对前人科学研究成果的综合,继承和发展。全新的技术产品几乎是没有的。新的知识和技术与原有的知识和技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因此,在对其定价时,应注意其价格涨落的幅度不能太大。
6,风险性:技术产品的生产是开拓性和探索性的,这决定了它必然诸多失败,少数成功,此说明其风险性极大、一方面是研制风险,即技术项目选定后,研制下成功,或研制的产品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投入应用;另一方面是推广风险,研制成功并达到预期技术要求,但没人愿意购买应用,只有科学价值,但没有现实的经济价值。这时就要讲究定价的策略和技巧,定价要有助于促使其产品尽快地推广应用。
7.法律保护性:技术产品从它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另一种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受合同保护的技术秘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戒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出台。技术产品是无形产品,传播非常容易,如果无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科技部门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科研成果就滩以推广。在对技术产品的有偿转让制定价格时,一定要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合理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