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視性原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非歧視原則(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目錄 |
非歧視性原則是指在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領域內,各成員應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視同仁地對待其他成員的包括貨物、服務、服務提供者或企業、投資、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內的與貿易有關的主體和客體。
在世界貿易組織中,非歧視原則主要是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來實現的。在非歧視原則下,各成員本著互惠原則,對等地進行雙邊減讓談判,互惠得到的好處通過最惠國待遇無條件地適用於所有成員,使雙邊的互惠成為多邊互惠,使一成員對各成員的進口產品均無歧視。國民待遇保障了互惠的好處不受減損,使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同樣在一國國內不受歧視。最惠國待遇的目的是一成員平等地對待其他任何成員,在不同成員之間實施非歧視待遇。國民待遇的目的是平等對待外國和本國的貿易活動主體和客體,實施非歧視待遇。
非歧視原則要求各成員無論在給予優惠待遇方面,還是按規定實施貿易限制方面,都應對所有其他成員一視同仁,即“最惠國待遇”;
不應在本國和外國的產品、服務、服務提供者或企業之間造成歧視,要給予他們“國民待遇”。
(一)非歧視原則的基本適用
(1)GATT第一條(一般最惠國待遇);
(2)GATT第二條(關稅減讓表);
(3)GATT第三條(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
(4)GATS第二條、第十七條和TRIPS第3條、第4條等條款。
(二)非歧視原則的例外
(1)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例外(GATT第六條);
(2)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GATT第二十四條);
(3)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差別待遇例外(GATT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
(4)一般安全例外(GATT第二十一條);
(5)支持發展本地經濟(GATT第十九條);
(6)外匯安排例外(GATT第十五條);
(7)服務貿易中的邊境貿易與經濟一體化例外;
(8)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司法和行政協助例外。
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項首要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國際貿易關係中最基本的準則。它是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在國際貿易關係中的延伸。非歧視待遇原則是世貿組織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又稱為無差別待遇原則。該原則旨在以多邊貿易體制來限制經濟實力戰略及固有的歧視國外生產者的因素。非歧視待遇原則規定:一成員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成員方實施歧視待遇。它表明,如果成員一方對另一方不採用對任何其他國家所同樣不適用的限制或禁止,即為無歧視待遇。反之,如成員一方根據公約或條約規定的某種理由(如例外情況)採用某種限制或禁止,而這種限制或禁止同樣適用於其他所有國家時,也是符合非歧視待遇原則的。為確保國際經濟貿易秩序的穩定性和有效性,關貿總協定自建立起就致力於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規定的實施來形成非歧視的、多邊國際貿易關係和體制。非歧視待遇原則的適用面較廣,除了關稅減讓,還在數量限制、進口配額限制、補貼、國營貿易企業以及在國內稅收方面給予進口產品以不低於國內產品的待遇。
此外,在海關估價、原產地標記、輸出入手續、貿易條例的公佈和實施等方面,無歧視待遇原則同樣也適用。世界貿易組織又使非歧視原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展。首先,在涉及貨物貿易的保障措施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和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等文件中均含有非歧視原則的規定。其次,在與貨物貿易相關領域的協議(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規定了非歧視原則。最後,非歧視原則還是服務貿易領域最基本的準則。非歧視原則的例外主要包括在反傾銷、反補貼、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國際收支不平衡限制等規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