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易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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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易貨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無需現金、用自有產品與對方交換,將自身的產品售出,換回本應急需用現金購買的生產原材料及生活用品,從而達到緩解流動資金壓力的效果。
企業可以根據其產品或服務的特點自行發佈信息進行易貨交易,也可以藉助易貨服務公司對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推廣促成易貨交易。與藉助易貨服務公司方式相比,企業自行易貨的成功率低,但不需要支付手續費。目前,為企業提供易貨服務的公司主要有三種模式:
模式1:以易貨代理為主要運行模式
在易貨代理模式下,易貨服務公司接受外部企業委托,代理企業完成易貨交易,收取手續費。易貨代理可分為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兩種方式。全權代理方式下,易貨服務公司需要保證能夠實現委托企業的易貨要求。一般代理方式下,只有在幫助企業成功易貨後,易貨服務公司才根據交易額收費。全權代理方式與一般代理方式相比,易貨服務公司雖然收費較高,但在易貨代理失敗時面臨較高風險。
模式2:為企業易貨提供信息平臺
如國際易貨網(www.gjyhw.com),主要是扮演中間人的角色,推行的交易方式是“一對一”,即網站只提供信息平臺,易貨供需雙方私下聯繫自行商定交易細節,沒有第三方干預。網站不介入後期的交易過程,也不按易貨交易額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只收取會員費。會員費是國際易貨網的主要收入來源,網站的利潤微薄,但風險較低且簡單方便。
模式3:以易貨額度為主要運行模式
企業將庫存商品(或服務)經評估後質押給易貨服務公司,可獲取一定數額的易貨額度,企業再以易貨額度採購自己所需要的貨品。如易巴特網站的交易方式是“一對多”,從易貨額度中收取佣金。易巴特利用易貨額度為會員提供易貨交易結算服務,這種結算和其他電子商務的線上支付有所小同,除了實現現金的線上支付,還有交易安全監控等功能,是一種更高級的結算服務體系。“一對多”模式相對複雜,涉及企業較多,易貨網站利潤大但風險高。
(一)通過易貨交易方式實現變相融資
隨著金融風暴席卷全球,銀行放貸意願下降,企業融資成本增加,甚至出現融資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不需涉及現金的以貨易貨做法逐漸為許多企業所採用。藉助易貨服務公司還可以將企業的商品或設備進行抵押換取易貨額度,從而用易貨額度換取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
企業產品銷售通常要經過批發、零售等環節,環節越多,銷售費用越高。易貨可大大減少中間環節。假設一般企業產品銷售費用率為20%,易貨僅為5%~7%,可節省至少13%的銷售費用,同時通過易貨可直接將公司需要的產品易回,節約了採購成本。
(三)易貨交易很少產生應收賬款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間拖欠款項增加。但企業易貨很少產生新的債務關係,從2008年第4季度開始,易貨交易方式在機床工具企業間悄然流行。某工具企業2009年底採用易貨方式有效化解了700多萬元的債務,用自身的工具產品與其他企業交換,換人生產原材料及消費用品,如企業過冬取暖用的煤炭和更新通勤車輛等。
(四)充分利用企業的生產或服務能力
公司進行易貨交易,可以減少某些時期或時段生產或服務能力的浪費,改善其經營績效。某些廣告媒體有很多閑置的版面或時段,而有些企業積壓了很多食品、服裝、家電等產品,卻無資金做廣告。雙方進行易貨,便能各得其所。
(五)盤活庫存以減少企業不良資產積壓
商品不僅占用企業倉庫,還要支付保管費用,且積壓商品一般隨時間推移而貶值。例如,國內某洗滌化妝品企業一批200萬元的洗滌化妝品存貨要迅速清理,但只能收回20多萬元。面對可能的巨額虧損,企業想盡辦法。最後,通過易貨服務公司的安排,該企業以批發價格將全部存貨易出,換回等值的媒體廣告時段和版面。隨後該企業利用媒體大力宣傳自己的新產品,促進了銷售額的大幅增長。易貨交易使企業庫存商品“再生”,節省了廣告投入,企業經營也步入良性迴圈。
(六)化解金融危機帶來的出口難題
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加劇,企業出口面臨嚴峻考驗,易貨可以在不使用外匯的前提下進口必要的原材料與設備。據報道,上海傳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玩具生產廠商,受金融危機的影響,玩具出口訂單大幅下降,該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來在2008年底,傳世藝術公司與法國經銷商拉維利爾玩具公司達成易貨交易,成功地以價值1000萬元的擠壓羽西娃娃,兌換了布料和PVC(聚氯乙烯)等生產原料。如果這批原料直接從國外進口大概需要200萬美元(約人民幣 1300萬元),大大節約了採購成本。
(七)建立新的業務關係除了原有的貿易伙伴外,參與易貨交換可擴大公司的銷售網路,開發新的合作關係,從而給企業發展帶來機會。
(一)確定易貨的目標併進行決策分析
企業易貨時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易貨貿易?易貨貿易的目標是什麼?是否部分採用自行易貨方式?易貨貿易方式的比例有多大?由此,企業可建立年度或月度絕對數指標(如人均易貨銷售收入、易貨銷售收入總額、易貨銷售利潤總額)或相對數指標(如易貨銷售收入/全部銷售收入、易貨銷售收入/非易貨銷售收入、自行易貨銷售收入/全部易貨銷售收入、易貨銷售利潤/全部銷售收入利潤)等衡量易貨的進展。
(二)整合企業內部的營銷和供應機構職能
易貨同時涉及企業的營銷和供應職能,因此組織機構的設置應服從易貨獲利的需要。小型企業的營銷和供應機構溝通一般相對容易,可不必設立專職的易貨部。生產複雜、採購材料種類繁多的大中型企業通常要考慮到經濟批量採購而集中供應,加之營銷和供應機構分工較細,信息溝通可能不暢,達成易貨交易在企業內部協調的工作量可能較大,會增加管理成本,降低易貨交易的收益。因此,大中型企業如果易貨業務最大,可以設立獨立的易貨部,將本企業的商品以內部價格銷售給易貨部,易貨部同時行使部分採購職能。
(三)制定易貨交易的獎懲措施
對於易貨交易方式,企業應對業務人員大力鼓勵,可以實施比一般銷售方式更高的獎勵標準,並納入對營銷人員的考評體系中,構建激勵與約束相容的新機制。
(四)合理利用網路
1、交換友情鏈接下文簡要說明企業如何在某易貨網推廣自身的產品。申請成為易貨網會員後,企業可以與其他會員交換友情鏈接,由此可以形成一個網路,能增進彼此的影響力。要儘量選擇不生產同類產品或服務的會員,這樣可避免競爭,還可能很好地相互促進。
2、聯合促銷單純的友情鏈接,只是擺在企業產品展示首頁,作用相對有限。但如果易貨網幾個會員進行合作,搞聯合促銷效果可能大不一樣。要儘可能尋找產品互補性質的企業會員,例如,攝影書籍專賣店和數位相機專賣店合作,在彼此的網頁上推薦對方的產品。
3、參加會員活動易貨網可能會舉辦一些會員沙龍活動,要留意最新動態如徵文、義賣等,企業可以贊助獎品或者捐贈。這與廠商贊助體育賽事效果類似,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4、關註易貨網論壇資訊理論壇里暗藏著許多潛在買家,所以千萬不要忽略。定期將企業產品的最新政策及時通知給公眾。同時,高度重視外界對本企業的評價,及時澄清誤會,消除不良評價的負面影響。
(五)積極尋找潛在的買家
企業不能坐等客戶上門,很多時候要用心去發現易貨商機。應充分瞭解自己經營的特點,然後去研究哪些領域有可能的購買者。目前的易貨貿易顯示了明顯的行業特征:廣告媒體、食品飲料煙酒、旅游住宿餐飲、禮品工藝玩具等行業,位居易貨“主動方”的前四位。這些企業最想“易人”,也就是最受青睞的產品則是:汽車、摩托車、辦公傢具、IT數位產品、服裝皮革等。欲易貨的企業應積極關註其他企業發佈的求購產品列表,看是否正在求購本企業正在出售的產品。同時,易貨不能局限於“雙方”,還可以研究“三方易貨”或“多方易貨”的可能性。圖1中,A為煤礦、B為鋼鐵廠、C為鋼管廠,在易貨商的協助下,實現了“三方易貨”。當然,實現“多方易貨”的難度較大,但至少可以開拓一下思路。
(一)易貨服務公司的選擇問題
易貨服務公司是交易的潤滑劑,特別是在商品供需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尤其需要易貨服務公司穿針引線,幫助企業完成易貨交易。但交易覆蓋面太小不足以使參與企業獲較多的交易機會,往往出現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難以易出,企業自身所需的產品易入困難。因此,企業最好還是選擇較有影響力的客戶量大、信譽高的、跨區域的易貨服務公司,且不能過於計較手續費,重要的是易貨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能滿足企業需求。
(二)企業易出商品或服務的定價問題
企業易出商品或服務的定價要合理,要根據易出商品的質量、市場供求狀況(暢銷或滯銷)、競爭對手、替代商品和購買力等因素,採取富有彈性的、多樣化的價格策略,適當地讓利,但要避免擾亂當前的商品價格體系,儘可能減少對原有商品營銷渠道的負面影響。
(三)交易對象的信用問題
信用缺失是我國構成易貨貿易發展的一大“軟肋”,易貨方式的一大風險就是已交付貨物的一方可能收不到另一方應交付的貨物或者貨物的數量(或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如果易貨主要是為了化解“三角債”,再產生新的債務糾紛更是得不償失。由於目前無專門的易貨監管機構,企業在易貨過程中出現問題往往投訴困難。企業易貨經營中,會接觸許多不同的客戶,應對廠家的信譽和易入產品的質量進行調查,分析信用風險,然後評估是否可以易貨,從而準確及時把握商機。為避免易人商品的數量或質量出現問題,還可以通過支付寶等方式提供擔保增加易貨交易的安全性。
(四)會計賬務處理問題
易貨交易的會計賬務處理主要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其中,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現行會計準則給出了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於25%的參考比例。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屬於非貨幣性交易);
(2)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屬於非貨幣性交易)。此外,某些企業將易貨業務放在賬外,有些企業則放在往來賬上,致使應作銷售或購進的貨物或服務未能及時作相應賬務處理。由此,造成企業的債權債務不符、資產不實、利潤失真,使一些違法亂紀者得以鑽空子,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監管,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也需關註企業易貨業務的賬務處理是否符合準則規範。
(五)易貨中的納稅問題
稅法規定,易貨貿易視為銷售,須按規定納稅,否則按偷稅論處。對於一般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果符合公允價值計價,則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基本一致;如果採用賬麵價值計價,應以稅法規定對應稅所得額進行調整。有些企業將以貨易貨當成債權或債務的減少,認為不需要進行有關增值稅賬務處理。其實這是錯誤的,因為以貨易貨並非退貨,而是一種特殊的購銷活動,是等價物的相互結算,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同時,易貨合同應看成既購又銷兩份合同,採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應按照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數計算應繳納印花稅並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合併計算應繳納印花稅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