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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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contract of b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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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換標的物,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雙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當事人,如三角互換。互易合同的當事人互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對方互易標的物的權利,負有將本人的標的物轉移交付對方的義務。因此,互易是雙務、有償合同。
互易分為一般互易和補足價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又分為單純互易和價值互易。單純互易就是當事人以一物換另一物,不考慮兩物的價值是否對等;價值互易則是指雙方當事人以一物換取對方價值相當的另一物,這類似於兩個買賣,其價款相互抵銷。有的時候在互易時的兩物價值不相當,雙方約定互易的同時由一方向另一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錢,以補充兩物的差價,這就是所說的補足價金的互易。
國《合同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互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以金錢以外的財產進行相互交換而達成的協議。互易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以物進行交換,任何一方都要向對方提供交付貨物,並接受對方的貨物。
互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物易物的合同;(2)轉移財產的合同;(3)等價有償、雙務合同。
互易合同的主體就是簽訂互易合同,併進行財產交換的當事人。互易合同的主體與買賣合同的主體一樣,應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有權處分標的物,並都應依法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互易合同的客體是雙方進行交換財產。這些財產主要指除金錢以外的實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非物質財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不作為互易合同的客體。互易合同的客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是國家允許自由流通買賣的物品。
互易合同的內容是指互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互易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既為買受人又為出賣人,因此其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行向對方交貨的義務,同時享有接受對方交付貨物的權利。
從以上互易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主體、客體和內容來看,易貨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既是買受人,又是出賣人,因此在互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在現代法上,互易合同為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互易合同一經成立生效,其效力準用買賣合同效力的規定。互易合同當事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 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2 當事人相互對其應交付的標的物負擔保責任;
3 當事人間的互易為補足價款互易的,負補足價款的一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補足應交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