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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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企業主要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的權利。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所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企業合併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併》《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併財務報表》。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的確認、終止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1號——租賃》規範的使用權資產或應收融資租賃款等的,相關資產的確認、終止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號——租賃》。
(五)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交易的,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雙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實質是交換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交換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第四條 企業應當分別按照下列原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換入資產進行確認,對換出資產終止確認:
(一)對於換入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入資產符合資產定義並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二)對於換出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出資產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
第五條 換入資產的確認時點與換出資產的終止確認時點存在不一致的,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一)換入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換出資產尚未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確認換入資產的同時將交付換出資產的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
(二)換入資產尚未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換出資產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終止確認換出資產的同時將取得換入資產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資產。
第六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使用換入資產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繼續使用換出資產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條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於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對於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對於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對於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補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或換出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於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換入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扣除換入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後的凈額進行分攤,以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對於同時換出的多項資產,將各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加上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分攤至各項換出資產,分攤至各項換出資產的金額與各項換出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賬麵價值為基礎計量。對於換入資產,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對於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不確認損益。
第十二條 以賬麵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補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支付補價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不確認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不確認損益。
第十三條 以賬麵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或換出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於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賬麵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可以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原賬麵價值的相對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分攤。
(二)對於同時換出的多項資產,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均不確認損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及其原因。
(二)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三)換入資產初始計量金額的確定方式。
(四)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
(五)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對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企業對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 38 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 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佈的有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應用指南[2]
-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有時也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準則;高於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 二、商業實質的判斷
企業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根據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征等,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從而導致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表明該項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這種情況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相同,時間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獲得這些現金流量的風險相同,但現金流量流入企業的時間明顯不同。
2.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相同,風險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時間和金額相同,但企業獲得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
3.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相同,金額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預計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的時間跨度相同,風險也相同,但各年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存在明顯差異。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這種情況是指換入資產對換入企業的特定價值(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資產存在明顯差異。本準則所指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稅後未來現金流量,根據企業自身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
- 三、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可靠計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可比市場交易,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的,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發生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處理: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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